懟絕大部汾懟西坊思想史和觀念史憾興趣的人來說,昆廷•斯金吶(Quentin Skinner)同許哆西坊著名學鍺壹洋,是個停留茬出版物和期刊雜誌上,遙遠雙難似想橡的符號。斯金吶教授的許哆做板早就譯成了中文,也成了相關棵呈上老師們推薦的閱瀆材料,包括《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絀》(The Foundations of Modern Political Thought)、《咱由主義之前的咱由》(Liberty Before Liberalism)、《霍布斯哲學中的理性與修辭》(Reason and Rhetoric in the Philosophy of Hobbes)、《霍布斯與拱和主義的咱由》(Hobbes and Republican Liberty)似及爾冊子《馬基雅惟梨》(Machiavelli: 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等等。茬適些做板的做鍺介紹上,人們可似看到“曾任劍橋大學幅校長”“曾任嚦史學欽定講座教授”“劍橋學派代表人物”“曾鑊‘芭瓚獎’(Balzan Prize)、‘沃爾夫森嚦史獎’(Wolfson History Prize)、比勒菲爾德科學獎(Bielefelder Wissenschaftspreis)”等。顯然,他屬紆人文學術研究中最卓越的哪類研究鍺,似呼可望而不可及,而斯金吶到底是個什麽洋的人,似呼不哪麽重要,也無蓯蜘嘵。
確實,當我開始讀大學,以歷史和哲學作為研究領域時,維特根斯坦哲學對我來說十分重要,我覺得對我那壹代人來說都是如此,劍橋的情況無疑就是這樣。特別是他的遺著《哲學研究》(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這本書在他去世之後才被出版,而當我讀大學的時候,這本書才出版不久。這本書的內容非常豐富,其中,我覺得被人們研究得最多的壹點,就是維特根斯坦對他所謂“Lebensform”的研究,也就是“生活形式”(forms of life)。這種觀點認為,或許存在著與我們的共同體在觀念、價值、態度、信條上都有所不同的共同體,但是在這個共同體中,它的各種信條共同構成了壹種特定的“生活形式”。因此,要理解這種特定的“生活形式”,妳所必須要理解的就是在這個社會中被施行的、這個社會所特有的、被維特根斯坦稱為“語言遊戲”(language games)的東西,就像我們說學習壹門語言就是去理解壹種不同的社會類型壹樣。
英國哲學家J•L•奧斯汀(J. L. Austin)在很大程度上是沿著特根斯坦哲學的這個部分進行研究的,他寫了壹本十分經典的作品《如何以言行事》(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1952年出版。奧斯汀想要區分出他所謂“話語之力量”(force of utterance)的東西,它與“話語的意義”完全不同。因此,他闡明了這樣壹種維特根斯坦式的思想,或許可以認為,語言和溝通中存在兩種維度,壹種是意義,而另壹種則是話語的力量,他把後者稱為“言語行為”(speech acts),並由此把焦點匯聚在這樣壹種想法上,當妳說了某些話的時候,妳也同樣做了某些行為;舉例來說,妳也可以對壹段話語或者壹整篇文本進行討論,看它是否擁有駁斥、贊美、批判、嘲弄某些東西的力量,這些都是某種行為的名稱,但它們也可能是我通過話語正在做的事情。需要註意的是,這種理論的進壹步引申是,如果不進行語境化處理,妳是不可能真正理解任何話語或者文本的。這是因為,在“話語之力量”背後的,是要認識到,任何的話語、文本、語句等等,都是對已有的對話和交流的幹預(intervention),而要理解它,就是要能夠辨別出正在發生的是什麽(what is going on),正在進行的是什麽(what is being done)。我覺得,當時這種觀點對我最大的影響是,詮釋學(hermeneutics)作為對文本理解的整體性研究,應當最主要關註的不是意義,而是“言語行為”。再進壹步說,當我們談論意義的時候,比如,我問道“某物的意義是什麽?”,妳或許應當認識到,我所追問的其實是“意圖”。意義和意圖之間的關系問題在詮釋學研究中由來已久,我們所尋找的文本的意義是否與寫作文本的作者所意圖的意義壹致?而這只是其中壹個問題。另壹個完全不同的關於意圖與詮釋之間關系的問題,則是“言語行為”的意圖。這個問題針對的是話語,它所意圖去施行的力量是什麽,某人說了些東西,寫了些東西,但我們想知道的是,這是在對某些東西進行回應還是在忽略某些東西,或者是在對它進行諷刺、贊同、批判或者贊美……這都是針對話語被發起的意圖而提出的問題,都是關於“言語行為”特征的問題。因此,存在著兩種意圖進入詮釋之中的不同方式。正是這些尤其被奧斯汀所推進的維特根斯坦思想,真正將我引上自己的研究路徑。我壹直都想說,詮釋所關註的,遠遠不應當局限於傳統的意義問題,而更應當關註言語行為的問題。
斯金納: 我覺得我在這裏想表明的是,意圖以及它背後所帶有的目的,可以從話語中被復原。而問題在於它們如何才能被復原。我說了某些東西,而妳問自己,“這具有警告我的力量嗎?或者不過是在告知我正在發生的是什麽?”唯壹能獲取這些意圖的辦法,就是去了解話語所發生的確切事況和語境,所謂的“話語語境”(discursive context)。維特根斯坦的思想,以及後來其他人所繼續發展的那種思想認為,正如就壹切日常行為而言,恰恰是包含其中的意圖使它成為它所是的那種行為(it is the action that it is in virtue of the intentions embodied in it),言語行為也是如此。
不過施特勞斯後來那些哲學史作品,我覺得乏善可陳,例如《自然權利與歷史》(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和更後來的研究《關於馬基雅維裏的思考》(Thoughts on Machiavelli)。我很難說這些作品具有非常大的學術性,而且我也無法從這些研究中學到多少東西。不過,這是與施特勞斯哲學史寫作方式的其他方面相聯系的,對此或許我也該評論兩句。在我看來,壹方面是,施特勞斯更是壹位道德學家,而非歷史學家。因此,當他寫作歷史的時候,他寫的是自己仰慕和不仰慕的人,他並不仰慕霍布斯,也不仰慕馬基雅維利,而這與他的立場是相聯系的,我們在政治學中所需要的,是德性的政治學,某種他認為隨著個人主義的和世俗化的現代性的興起,已經失落的亞裏士多德主義。因此,在《自然權利與歷史》中,大惡棍是霍布斯,是對基督教自然法的世俗化。再後來,他斷定另壹個更糟糕的惡棍是馬基雅維利,以及他所認為的,不僅是對自然法的否定,而且也是對道德本身的否定,他說馬基雅維利是壹位“邪惡的鼓吹者”(a preacher of evil)。我堅定地認為,哲學史家的任務並不是對過去做出道德判斷,而是試圖盡可能如其所是地理解過去。因此,在施特勞斯作品中有壹種十分強烈的要素我確實不喜歡,他永遠是在作為道德學家來寫作。
我對他作品的另壹項質疑來自他的著名作品《迫害與寫作藝術》(Prosecution and the Art of Writing)。他在這部作品中想讓我們認識到,許多哲學作品都是針對精英的,並且帶有某種深奧、神秘的信息,與作品表面看上去的信息不同。這種主張引發了各種問題,比如,我們怎麽才能知道我們在閱讀這種具有特殊寫作技藝的作品?施特勞斯說,如果這部作品是在迫害時期寫作的,那妳就能知道。但是,什麽才是所謂強迫人們以這種方式進行寫作的迫害時期?這是種循環論證,也是個糟糕的開端。而且它還很容易催生出這樣壹種詮釋路徑,在我看來完全找錯了目標。或許有時候是存在著深奧、神秘的信息,但是通常而言,政治哲學作品都是以社會中的各種問題為指向的,試圖去解決這些問題。我覺得,特別是就寫作道德和政治哲學史而言,比這種方式要有益得多的路徑是,試圖去理解,這些文本在自己被創作時所針對的那些有自己特定問題的社會中,屬於何種幹預措施。另外,我覺得在這種解決社會問題的事業中,所謂深奧神秘信息的問題是極其無關緊要的。
但是我還要簡單說明的是,毫無疑問,就當前的現代西方而言,思考政治自由的標準方式就是將其視作在追求自己目標時免於幹涉的問題。但是,如果妳去讀古代關於“自由”的討論,它們完全不是以幹涉的觀念為基礎的,它們的基礎是更加普遍的宰制和依賴關系(domination and dependence)。在思考什麽才意味著自由時,首要的看法就是不受宰制和依賴。只要稍加思考,我們就能認識到,這是“壹種”關於自由的理解,但這並非我們的理解。我舉這個例子的意義是什麽呢?在我自己關於國家理論、自由理論和權利理論的作品中,我的壹個心得就是,通常,這些術語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都有著非常不同的含義,遵循著不同的理解道德和政治世界的方式。但是,如果妳首先能成功地按照那個世界本來的方式將其重建,妳或許會發現,存在著某些可以直接從中學習的東西。當然,這並非是說,通過反復閱讀這些文本,可以發現著某種永恒真理。相反,妳將會獲得壹種不同的思考這些基礎性概念的方式,若是妳對這種方式進行反思,或許會發現,這種在古代而非現代西方存在的對自由的理解,可能是壹種更加有收獲、更加有益的理解方式。“自由”這個問題如此,“正義”更是如此。若是我們想要利用那種“自由”理解,那麽它或許會是壹種十分有價值的批判方式,去批判我們西方社會的組織方式,讓人們認識到,存在著另壹種不同的理解“自由社會是什麽樣”的方式。我覺得這就是我所謂人文研究的功利主義收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