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判:石崇殷富,原宪家贫。崇乃用钱百文,雇宪涛井。井崩压宪致死,崇乃不告官司,惶惧之间,遂弃宪尸于青门外。武侯巡检,捉得崇送官司,请断。云:原宪家途窘迫,特异常伦,饮啄无数粒之资,栖息乏一枝之分。遂乃佣身取给,肆力求资。两自相贪,遂令涛井。面欣断当,心悦交关,入井求钱,明非抑遣。宪乃井崩被压,因而致殂。死状虽关崇言,命实堪伤痛。自可告诸邻里,请以官司,具彼雇由,申兹死状。岂得弃尸荒野,致犯汤罗。眷彼无情,理难逃责。遂使恂恂朽质,望坟垅而无依;眇眇孤魂,仰灵榇其何托。武侯职当巡察,志在奉公。执崇虽复送官,仍恐未穷由绪。直云“压死”,死状谁明?空道弃尸,尸仍未检。检尸必无他损,推压复有根由,状实方可科辜,事疑无容断罪。宜堪问得实,待实量科。
这则判词载于唐代敦煌《文明判集残卷》,属于花判,根据南宋学者洪迈《容斋随笔》所述“世俗喜道琐屑遗事,参以滑稽,目为花判”,具有案件拟制性、判词滑稽性和断案灵活性的特点。
“奉判”为判词导语,引出拟判事实。
石崇系西晋首富、第一土豪,曾与晋武帝司马炎的舅舅王恺斗富,“以蜡代薪”、“锦步幛五十里”等,以竞奢华。《资治通鉴》的评价是“石崇以奢靡夸人,卒以此死东市”,就是一个为富不仁、不作不死的主儿。
原宪系孔子的弟子,春秋时期数一数二的破落户和贫困户,但他个性狷介,一生安贫乐道,不肯与世俗合流。《论语》有原宪曰:“无财者谓之贫,学道而不能行者谓之病。若宪,贫也,非病也”。
话说石崇花费百文钱雇佣原宪替其掏井,不料发生重大生产事故,井塌方把原宪给砸死了。石崇很是害怕,不但没有向官府报案,反而弃尸荒野。武侯诸葛亮巡查时发现石崇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其缉拿归案,请求依法判决其有罪。
这三个人分属不同时代的历史名人,但唐判硬是要将他们拽到一起,这还不算完事,还要让谦谦君子的原宪为区区百文钱而折腰,让奢靡相尚、声誉不佳的石崇得到公允的对待,让智慧与帅气并存的诸葛亮漏洞百出,造成一曲“关公战秦琼”历史反串戏谑剧的效果。
之所以本案主角选择石崇和原宪,一富一贫,一庸一雅,源于“石崇游太学”的典故。讲的是石崇跟同事王敦游太学,看到颜回和原宪的画像,石崇感叹道:“要是能跟他们一起做孔圣人的学生,想必我也不比他们差。”王敦说:“不知孔子其他学生怎么样,倒是你和子贡比较相似,都是有钱人。”石崇正色道:“读书人就应当让自己功名显赫,利禄亨通,怎么能把自己搞得像原宪那样茅屋瓦牖的?”
尝与王敦入太学,见颜回、原宪之象,顾而叹曰:“若与之同升孔堂,去人何必有间。”敦曰:“不知余人云何,子贡去卿差近。”崇正色曰:“士当身名俱泰,何至甕牖哉!”
你石崇不是牛吗,不是不屑于原宪吗?现在就把你和原宪捆绑在一起,而且还要让你因他吃官司;你原宪不是很拽吗,不是视钱财为粪土吗?现在就要让你为百文钱低声下气受雇于有钱人,而且还要死于非命。
判决指出,原宪家特穷,穷到“饮啄无数粒之资,栖息乏一枝之分”的田地,也即吃了上顿没下顿,住了东家住西家,属于不折不扣的赤贫状态。无奈之下,原宪抛开读书人的斯文和节操,南下务工,努力赚钱,改善生活。
碰巧,有钱人石崇也想找个便宜的“游击队”给掏井。原宪从朋友圈里得到用工信息后,虽然也知道下井危险,但架不住“脑体倒挂”时代包工程钱来得多、来得快的诱惑,还是决定冒把险。于是找到了石崇,两人一拍即合,达成了这笔生意。
不幸的是,就在工程快要结束的时候,因土质疏松塌方把原宪给埋了,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尽管石崇你交代了原宪之死,但毕竟人命关天。从法律上讲,你可以及时通知街坊邻居,或者向官府报案,说明雇佣原宪的缘由,以及原宪死亡的情况,不负法律责任,但万万不可以弃尸荒野,致使自己触犯“残害死尸”的法律规定。
按照《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诸残害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又减一等。”
从情理上讲,石崇你弃尸荒野的行为亦属于无情无义之举,情理难容,使得“恂恂朽质,望坟垅而无依;眇眇孤魂,仰灵榇(chèn)其何托”,意思是,恭谨孝顺原宪的亲人,无法瞻望其坟墓;原宪虚无缥缈的灵魂,也不能在灵柩中得到安息。
武侯诸葛亮主要负责治安巡查,为民公正执法。虽然诸葛亮将石崇缉拿归案,但并没有查清查明案件事实,只是说“压死”的,但真正的致死情况又有谁知道?只是说“弃尸”,但至今也未对尸体进行尸检。
只有经过尸检后,证明原宪的死亡不是由于其他致害原因造成的, 才能得出原宪是由于井崩压死的结论。由此顺理成章地推理出了两条震古烁今的法治原则——“状实方可科辜,事疑无容断罪”,即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可以科以刑罚;如果犯罪事实不清楚,则无法认定为有罪。这就是我们今天反复强调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疑罪从无”刑事司法规则的滥觞。
很多人认为“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和“疑罪从无”的原则源自西方法治。其实不然,追本溯源,早在西周时期《尚书•大禹谟》中就已经提到“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傍无证见;或傍有闻证,事非疑似之类。即疑狱,法官执见不同者,得为异议,议不得过三。”确立了“疑罪从轻从赎”的原则。该判决在此基础上又更进一步,直接提出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判决最后特别指出“宜堪问得实,待实量科”,也即该案应当先查明案件事实,待事实查明后再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充分体现了唐代宽刑慎罚的法律思想,以事实证据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精神。
作者:鲁谷点灯,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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