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卡尔霍恩的废止理论总的来说没有法理依据。它的出发点是州权主义,州享有“主权”,什么权力都应该是我的;我喜欢的联邦立法可以实施,我不喜欢就拒之门外。问题是,联邦立宪的时候已经否定了比较极端的州权主义版本。毕竟,美国立宪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国家,联邦政体还有相当大的权力,宪法没有认同这种废止或者否决理论。卡尔霍恩的州权主义出发点是不被主流所认同的,主流所认同的就是比较折衷的双重主权理论,联邦和各州共享主权。这种共享确实今天还存在,绝大多数跟老百姓关系比较密切的事情都是州在处理,报纸头条、电视新闻看不到太多州的影子,看到的都是最高的东西,但未必在美国国内最重要或影响人民生活最密切的。
州主权理论实际上是联邦宪法明确否定的,为什么?因为美国立宪者,至少联邦党立宪者,不认为这种小规模政府的绝对自治有利于保护个人权利;相反,他们认为民主政府是很容易侵犯权利的。表面上,大政府容易侵犯个人自由,但是一个大政府和一个小政府,哪个更容易实现平等?肯定是小政府。当时美国的一些侵犯权利尤其财产权的措施就发生在州这个层次,这就是为什么当时联邦党人要跑到费城制定联邦宪法。宪法里面明确规定,各州不得取消以前的合同。当时一些州为了救济穷人,有些立法规定,两三年前制定的欠债合同不算了,州法院不执行。你借给我500块钱,过3年以后就无效了,这个怎么行?联邦党要建立一个大政府,在《联邦党文集》第十篇讲的很清楚,他们就是要通过一个大政府来限制州权,限制州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大政府和保障个人权利不仅没有冲突,而且被认为是积极的机制。大政府和大众民主是两个需要区分的概念,可能会侵犯个人权利的大众民主反而是在小政体当中更容易得到实现。
美国的联邦政体正是要通过建立一个大政府,当然不是像中国这样的单一制中央集权的大政府,州要发挥很大的作用,但也不是中央或联邦什么事情都要听命于各州。后来美国宪政的发展历史在某种意义上有点出人意料,我并不认为它沿着卡尔霍恩的路在走。美国走到今天,有很多的学者在质疑,美国到底还有多少联邦主义。当时州显得主权比较大,因为经济不发达,交通交流都限于州内。联邦宪法把州际贸易的调控权给了联邦政府,州内贸易还是各州调控,各州权利就显得相对来说要超过联邦政府。但是随着经济发展,联邦和州的分权有所变化。并不需要修改宪法,而是州际贸易成分越来越多,现在什么东西都是州际的,甚至是国际贸易。州发挥的作用相对来说越来越小。
在这个发展过程当中,联邦司法发展起来了,成为美国联邦保护个人权利的主要机制。内战之后,联邦宪法对州的约束越来越大,主要就是通过司法。联邦法院对联邦政府的宪法约束比较弱,最高法院很少判决联邦立法违宪,主要是判决各州立法违宪。这个跟美国政体的原初设想是很吻合的,他们看到这些小政府恰恰是威胁最大的,只不过他们当时没有看到1803年麦迪逊,看不到司法进行违宪审查的作用。尤其到了内战之后,很大程度上把州的一些自主权给剥夺了。尤其是联邦司法能够控制各州的立法权,现在的主要模式,比如说1971年很有名的德州堕胎案,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各州不能不分青红皂白禁止妇女堕胎,这样肯定侵犯了妇女的正当程序权利。假如没有联邦的话,德州成了独立王国,它就完全可以对想堕胎的妇女实施“多数人暴政”。现在有了联邦,它就多了一层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