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之话商麻·案例-19
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如何履行决策程序
摘要: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但一人公司为其唯一股东提供担保,如何回避表决则存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现行《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一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六十三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在该公司为其唯一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如何适用《公司法》第十六条有关回避表决的规定便成为一个问题。如果回避表决,将无法作出决议;如果不回避表决,将违反《公司法》规定,可能导致担保对公司不生效力。
有观点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一人公司。例如,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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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王志全与刘广东及张会敏、王忠宇、王强、大安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关于大安韵达快递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该保证合同的签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故本案案涉保证合同无效。但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约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防止董事或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违反此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存在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可依据该条规定要求相关责任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绝对禁止或限制此类担保,
同时该规范对于一人公司并无适用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也未作特别规定。
也有观点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一人公司。例如,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