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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改善双眼皮形状,却遭遇虚假宣传,法院判决医美机构三倍赔偿损失

北京海淀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3-19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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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医美已经成为当下的消费潮流,逐渐走入大众日常。202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2023)》指出,医疗美容陷阱多,其中不具备职业资质的“黑机构”“黑医生”导致“美容”变“毁容”事件频发;医疗美容消费套路多,一些经营者用营销噱头招揽消费者“入局”,消费者“入局”后,则设置医美咨询师以专业话术诱导消费,将问诊咨询人与手术操刀人分开,在手术中如出现风险或术后出现并发症,消费者往往申诉无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在追求美丽的同时,如何把好医美消费的安全关?



选择正规医美机构

避免成为非法行医的受害者

车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某公寓内给小红面部注射玻尿酸,致小红左眼球萎缩。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小红左眼球萎缩与注射玻尿酸直接相关,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车某为小红多次进行医疗美容,此次系车某直接注射玻尿酸导致小红的损害结果。车某具有丰富的护士执业经验,明知护士不能注射玻尿酸等行为,仍私自在外的整形工作室给客户注射,主观恶性较大。最终,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车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执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


消费者在选择医美机构时,注意确认机构是否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核准的“医疗美容”诊疗科目,医师是否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可通过国家卫健委官网或地方卫健委平台查询机构及医师的资质信息。更需警惕开设在写字楼、酒店、居民区内,以“工作室”“轻医美”等名义开展医美手术的机构或个人。





医疗美容受欺诈

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陈敏诉称,其想改善双眼皮形状,在网上看到了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的宣传信息,面诊时工作人员也进行了推荐,遂进行了修复内眼角、填充脂肪手术,支付手术费8万元。术后,其发现双眼皮两侧增添新疤痕,睁眼困难、眼睛干涩疼痛。故将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诉至法院。


审理中,经司法鉴定,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对陈敏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陈敏部分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陈敏构成九级伤残。另查,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曾多次因发布虚假广告被处以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某医疗美容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对陈敏造成了损害,应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确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最终,法院判决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赔偿陈敏三倍损失、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8万。


【法官说法】


医疗美容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治疗型医疗美容,以“治疗疾病,修复缺陷”为目的的医疗行为;一类为消费型医疗美容,以“美化外观”为目的的非治疗性项目。本案中,陈敏进行手术,是出于对眼部外观“美”的追求,并非为了治疗疾病;且该医疗美容诊所具有盈利性质,符合经营者的特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多次因广告语不真实,发布的广告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陈敏接受该诊所的医疗美容服务也是受到了上述广告内容的误导和影响,据此,认定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为陈敏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存在欺诈,判令给予陈敏三倍赔偿。





签订合同,留好病历,维权更稳妥

张莉诉称,其在北京某美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医美手术,医生系高某,其有与北京某美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员工乔某的聊天记录、录音可以证明。因北京某美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没有医疗执业许可证,拒绝出具发票,故起诉要求美容管理公司退还医疗费20万元。


北京某美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张莉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XX医美”,乔某也不是其公司员工,亦不知道高某。张莉提交的录音地点是北京某美容门诊部的注册和经营地址,且录音中张莉知道是“XX医美”由高某手术,张莉是在其他地方做的手术。其公司向张莉提供美学规划咨询服务,双方仅为咨询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莉向北京某美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10万,向高某支付10万。张莉提交的病历复印件未载明单位名称,无单位盖章。法院认为张莉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北京某美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实际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且其亦认可手术地点非北京某美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但北京某美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张其与张莉是咨询服务合同关系,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合意,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提供了咨询服务。最终,法院判决美容管理公司退还收取的10万元。


【法官说法】


推销人员、咨询人员属于哪家机构?转账究竟转给谁了?提供手术方是谁?手术方案、医疗材料是什么?这是当下很多医美消费者在医美手术结束后都不知晓的。这种情况下,一旦手术出现问题,消费者维权面临困难。在此提醒消费者,在手术操作前,需与机构明确服务内容与风险。建议消费者与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医美项目、使用产品、费用、效果承诺、违约责任等条款。手术完成后,注意留存相关材料,可要求机构提供病历、手术记录等,保存好合同、付款凭证、病历、术前术后照片、沟通记录等。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 李静臻

编辑/ 姜欣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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