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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挑衅骂人,只为引流涨粉,法院:构成侮辱罪!

江苏高院  · 公众号  ·  · 2024-04-28 10:18

正文

网红在视频中犀利输出

没想到却小火一把

尝到甜头的他

自认为掌握了“流量密码”

不惜打造低俗人设

走上“骂人涨粉”之路



案情简介


季某某在信息网络平台注册使用了“某哈工作室”“某善工作室”两个自媒体账号,主要发布房产、婚介等相关内容。2022年下半年,季某某见直播行业收入可观,也想开直播带货,但是自己账号的粉丝数有限,难以起步。于是,从9月至次年6月间,季某某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多个攻击谩骂他人的短视频,视频中他使用本地方言,肆意谩骂黄某某、陆某某、季某某、顾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龚某某等具有一定网络影响力的本地网红,引起不少网民围观,甚至有部分网民跟着起哄点赞留言。凭借这种方式,季某某迅速挣了一波流量。

经查,季某某发布侮辱他人的视频共计45个,播放量累计达621725次,点赞量累计达3714点,转发量累计达1565条,评论量累计达1993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海门警方接到网友举报后展开侦查,后移送海门检察院审查起诉。海门检察院以季某某犯侮辱罪,向海门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为提升网络流量及关注度,在信息网络平台上通过发布视频方式多次对多人进行 肆意谩骂、恶意诋毁,公然侮辱他人, 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 本案中,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季某某适用缓刑,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前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的评估意见。

法院判决

法院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

判决一审生效。



法官说法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然而,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网络暴力问题也日益凸显。在一些短视频平台上,部分主播谩骂、抨击、侮辱、诽谤知名人士或热点事件当事人,引发大量网民借题发挥释放个人戾气和负面情绪,以此提升流量和关注度来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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