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
916501******J7XT
纳税人名称
***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 罚 〔2024〕 7 号
案件名称
***集团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我局检查组于2023年8月7日下午16时左右,实地去你公司的经营地址调查核实,你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张***
在收到《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并查看检查人员税务检查证后,拒绝接受检查。
在检查组耐心讲解税法相关规定后,张***允许检查人员进入财务办公室查看相关财务凭证及工作电脑,在检查组工作人员查看其工作电脑时,
张***拔掉工作电脑电源,后又切断整个房间电源,要求检查组离开财务办公室
,
致使检查组无法开展检查工作,后张***锁住办公场所大门离开。
因你公司采取上述拒绝检查的行为,当日下午18时左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两名
民警协助
检查组依法责令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要求其接受检查组对你公司的税务检查。
21时左右,张***带两人(身份未知),仍然不同意检查人员进入经营场所继续检查,在公安民警及检查组再三讲解税法相关规定后,才同意检查组进入你公司经营场所,继续进行税务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的行为
属于拒绝、阻挠税务检查。
(二)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2022年12月的记账凭证缺失,数量多。检查组于2023年12月7日向你公司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你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之前,将缺失的记账凭证如实补充完整并提供我局,配合我局依法开展税务检查,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签收了该文书。
检查组于2023年12月29日,向你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于2024年1月3日之前,将缺失的记账凭证如实补充完整,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签收了该文书。
你公司称上述记账凭证已丢失,无法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保管记账凭证。
处罚依据
我局认为,你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采取切断电脑电源、切断办公场所电源、锁门等方式,拒绝、阻挠税务检查、未按照规定保管记账凭证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你公司分别处2000.00元、10000.00元的罚款,合计12000.00元。
处罚结果
我局认为,你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采取切断电脑电源、切断办公场所电源、锁门等方式,拒绝、阻挠税务检查、未按照规定保管记账凭证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分别处2000.00元、10000.00元的罚款,合计1200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4-02-0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