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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百问百答之八十五】国债期货合约标的与可交割券有什么区别?

中金所发布  · 公众号  ·  · 2017-06-02 17:01

正文

国债期货合约设计中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名义标准券概念。所谓“名义标准券”(Hypothetical Standardized Bond)是指票面利率标准化、具有固定期限的假想券。名义标准券设计的最大功能在于,可以扩大可交割国债的范围,增强价格的抗操纵性,减小交割时的逼仓风险。




实物交割模式下,如果期货合约的卖方没有在合约到期前平仓,理论上需要用“名义标准券”去履约。但现实中“名义标准券”并不存在,因而交易所会规定,现实中存在的、满足一定期限要求的一篮子国债均可进行交割。5年期国债期货和10年期国债期货的可交割券分别为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4-5.25年和6.5-10.25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