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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想投多少投多少?其实不是的!

银保监微课堂  · 公众号  ·  · 2019-03-01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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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寿保险行业发生了一个“大热闹”。

农历新年刚过不久,国内有保险公司收到了一封来自保险某行业联盟的“风险提示”。据透露,这份“风险提示”事实上发送给了多家保险公司,内容是该联盟近日接到举报,某王姓投保人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大额意外险,保额已将近1亿元,且该客户还在继续投保。

说到这里,有的消费者可能会有疑问了,投保的保障足了还不好吗?那保多少是多呢?

本期我们说一说:人寿保险的保额。


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之后,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可以获得充分的补偿。


其主要内容包括:

1. 赔偿金额应公平合理,合法合情,并经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2. 损失价值的估计,应以发生危险事故的当时当地市价估计为准则;

3. 当损失价值无法估计,或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岐时,可以采用恢复原状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

4. 保险标的物多于一项时,应逐项分开计算,各项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5. 除定值保险外,应按危险事故发生时实际损失价值为准则,并以保险金额为限,以防道德危险的发生;

6. 严格核对保险单的时效、财产存放地点、保险项目、被保险人,并分析出险的真正原因,努力做到该赔则赔,不该赔则绝不赔。


可以看出,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对于财产保险的补偿,人寿保险因为人的生命无法用价值衡量,所以难以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但如果要说人身保险完全与损失补偿原则无关,那也不尽然。



01

医疗保险仍贴近损失补偿

人身保险中的医疗险产品采取的是“报销”制,即根据消费者就医所花费的费用来进行理赔。


在医疗险理赔中,诊断证明和发票是两个最重要的证据材料,从相关理赔材料中,保险公司可以判断消费者治疗花费的金额以及合理性,以保证不会有消费者通过“泡病号”来获利。


但是,由于《保险法》并未赋予人身保险代位求偿的权利。在发生人身伤害侵权事故中,可能出现消费者就医花费已由侵权方赔偿但未索取材料的情况,此时消费者仍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获得保险补偿。


不过随着现在责任险覆盖范围越来越大,侵权方也常常可以通过责任险对自己的侵权责任进行补偿,补偿依据也是受害方的医疗费用发票。此时消费者就无法得到两次赔偿而获利了。


02

寿险意外险保额要与收入挂钩

人寿保险和意外险,是保障消费者死亡残疾的险种,两者从原理上看,都应该有一种最高保额的限制。


我们从两种保险的保险需求来看,两者有一种共通性,即所保障的风险应是因消费者残疾失能造成的收入减少,或消费者身故造成的家庭收入减少。


也就是说,虽然两种保险的保险标的均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但其保障额度应以其未来所能创造价值为限。一般按照未来20年的预期年收入来评估。


这也就是为什么明星的手、腿、臀可能有几个亿的保额,但是普通人1000万的保额保险公司都觉得高了。


所以,明面上看人身保险不受保额的限制,但实际操作中,一旦超过了保险公司的预期,就会对消费者的投保动机进行调查了。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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