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天杰在被被害人容浪、周世烈、纪亚练殴打时,持小刀还击,致容浪死亡,致周世烈轻伤,纪亚练、刘增荣轻微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以正当防卫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天杰无罪正确。
关于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原审被告人陈天杰的行为是否属于互殴行为的问题。
所谓互殴,是指双方均具有侵害故意时实施的相互侵害行为。在主观上,互殴双方均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在客观上,互殴双方均实施了加害行为。所以,互殴双方的行为均属于不法侵害,而非正当防卫。而在本案中,陈天杰在其妻子孙XX被调戏、其被辱骂的情况下,面对冲上来要打其的周世烈,陈天杰也欲还击,被孙XX和刘增荣拦开。陈天杰在扶劝架时被推倒在地的孙XX时,周世烈、容浪和纪亚练先后冲过来对陈天杰拳打脚踢,继而持械殴打陈天杰。陈天杰持刀捅伤被害人时,正是被容浪等人持械殴打的紧迫期间,符合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因此,陈天杰是被羞辱、被打后为维护自己的尊严、保护自己及其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而被动进行的还击,陈天杰的行为不属于互殴,不能认定陈天杰具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
(二)关于被害人容浪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凶”的问题
”行凶”必须是一种已着手的暴力侵害行为,必须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抗诉机关认为,从双方关系和起因、容X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陈天杰捅刺的对象看,容X等人的行为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本院认为,被害人容浪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行凶”。第一,不管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案发当时容浪等人当时调戏了陈天杰的妻子,先后拳脚、持械围殴陈天杰,侵害行为正在发生。第二,容浪等人持械击打的是陈天杰的头部,在陈天杰戴安全帽的情况下致轻微伤。首先,法律并未规定特殊防卫的行为人必须身受重伤、已被抢劫、强奸既遂等才可以进行防卫。防卫的目的恰恰是使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因此,即使防卫人根本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应当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其次,陈天杰在当时的情形下,只能根据对方的人数、所持的工具来判断自身所面临的处境,不可能知道容浪等人是否有选择性的击打其戴安全帽的头部以及强度。容浪、纪亚练所持的是钢管,周世杰所持的是铁铲,均是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三人都喝了酒,气势汹汹,孙XX、刘增荣、容X都曾阻拦,但孙XX阻拦周世烈、刘增荣阻拦纪亚练时均被甩倒,容X阻拦周世烈时被挣脱。第三,纪亚练持钢管击打的是陈天杰的头部,属于人体的重要部位,虽戴着安全帽,仍致头部轻微伤,钢管打到安全帽后滑到手臂,仍致手臂皮内、皮下出血,可见打击力度之大。如陈天杰没有安全帽的保护,必然造成严重的伤亡后果。第四,陈天杰是半蹲着左手护住孙XX右手持小刀进行防卫的,这种姿势不是一种主动攻击的姿势,而是一种被动防御的姿势,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6cm左右的小刀,只要对方不主动靠近攻击就不会被捅刺到。第五,击打到陈天杰头部的虽然只是纪亚练,但容浪当时也围在陈天杰身边手持钢管殴打陈天杰,属于不法侵害人,陈天杰可对其实施防卫。误伤刘增荣,纯属意外,不能说陈天杰对刘增荣实施防卫,只能说明当时陈天杰被围打,疲于应对,场面混乱。故容浪等人是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主动攻击陈天杰,使陈天杰的重大人身安全处于现实的、急迫的、严重的危险之下,应当认定为”行凶”。此时,陈天杰为保护自己及其妻子的重大人身安全,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容浪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虽致容浪死亡,周世烈轻伤,纪亚练轻微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三)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是依据第一款认定陈天杰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据第三款认定陈天杰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原判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第三款并无不当。“刑法库”公众号
综上,正当防卫制度高度重视和切实保障公民的防卫权,倡导和鼓励公民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和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积极、充分行使防卫权,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本案中,被害人容浪等人酒后滋事,调戏原审被告人陈天杰的妻子,辱骂陈天杰,不听劝阻,使用足以造成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殴打陈天杰。陈天杰作为一个男人,一个丈夫,在自己的妻子被调戏,自己被辱骂并被围殴之时,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容浪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虽致容浪死亡,周世烈轻伤,纪亚练轻微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被告人陈天杰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准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