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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一男子醉酒后车内死亡,酒友被这样判......

科尔沁都市报  · 公众号  · 内蒙古  · 2017-03-25 13:02

正文

2016年,郜某邀请高某与被告李某甲及案外人李某乙在科左中旗保康镇一饭店吃饭,席间三人平分喝了5瓶5两装的40度白酒和3罐500毫升的啤酒,后被告李某甲与案外人李某乙各自回家。


随后高某受被告李某丙的邀请,郜某与高某从该饭店出来后到隔壁饭店与被告李某丙、包某某、文某共同吃饭饮酒,高某又喝了半杯白酒先走了,被告郜某将他送到车里,被告郜某回到饭店,与被告李某丙、包某某、文某四人继续饮酒后各自回家。



事发当晚,原告李某某着急寻找夜未归宿的丈夫高某时,给被告李某丙打通电话后,被告李某丙也未告诉高某醉酒的情况。次日,科左中旗公安局接到原告李某某的报案称,其丈夫高某在科左中旗保康镇某饭店门前的车内死亡。高某妻子李某某、儿子高小某向科左中旗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五被告共同民事赔偿责任。



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自驾机动车赴宴饮酒存在一定的危险,仍然先后两次与五被告饮酒达到醉酒程度,导致醉酒后在车内睡着低温冻亡的后果,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应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五被告作为高某先后两次同桌喝酒的人,均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高某喝酒,未尽到安全提醒的注意义务,也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帮助、协助、照顾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视为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