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
“湖南检察”
关注我们
【2025年071期】
目录
案例一:
林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二:
申某某等人诈骗案
案例三:
张某某等与某商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案
案例四:
任某某等人诉某县自然资源局、某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检察监督案
案例五:
检察机关督促履行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六:
检察机关督促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案
案例七:
曹某甲国家司法救助衔接社会救助案
案例八:
陈某甲等七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典型案例(点击阅读原文)
任某某等人诉某县自然资源局、
某县人民政府不履行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失地农民 征收补偿安置 检护民生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湖南省益阳市某县国土资源局与任某某等4人分别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任某某等4人均选择留地安置方式。同年12月,县城市规划区村(居)民安置领导小组为了提升城市建设水平,防止城中村新增问题,印发红头文件,规定取消该县留地安置方式,一律实行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安置。相关安置协议遂未继续履行。任某某等4人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自然资源局、县政府履行约定的安置义务,并责令当地村组协助落实。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县自然资源局是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县人民政府并非适格被告。因当地拆迁补偿政策调整,留地安置已经无法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补救措施,遂判决责令县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驳回任某某等4人的其余诉讼请求、驳回任某某等4人对县人民政府的起诉。任某某等人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县城市规划区村(居)民安置领导小组印发的文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应当遵照执行,县自然资源局单方变更协议属于行使行政优益权的情形,行为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案涉变更、解除协议的行为合法的,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遂分别判决驳回了任某某等4人的诉讼请求。任某某等4人仍不服,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任某某等4人案,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行为虽然合法,但给任某某等人造成损失的,应判决予以补偿,法院生效判决未要求行政机关采取补偿措施而径直驳回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遂向湖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湖南省检察院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湖南省高级法院再审认为,在行政协议无法履行时,行政机关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所适用的法律系针对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变更或解除行为,而本案原告的要求是继续履行,故二审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某某案改判为基础,推动县政府、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与另外3人多次会商,于2024年6月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前述和解协议约定,某县自然资源局、征地拆迁事务中心按“一户一基”原则将任某某等4人就近安置在某集中安置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