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期企业咨询情况
现就镓、石墨、钨、碲等相关物项
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含有镓化合物的器件或材料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相关规定,管制的镓相关物项包括:
a.金属镓(单质);
b.氮化镓(包括但不限于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
c.氧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
d.磷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等形态);
e.砷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
f.铟镓砷;
g.硒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
h.锑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
氮化镓充电器、铟锡氧化物靶材(即ITO)、氧化铟镓锌靶材(即IGZO)、光纤、有机锗、锗烷、氯化镓、石榴石晶体、导热膏不属于当前两用物项管制范围。属于《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所列情形除外。
答:
人造石墨粉不具备抗折强度技术指标,不能同时满足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要求,不属于当前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对人造石墨高纯度、高强度、高密度三项指标的描述应如何理解?
答:
同时满足①高纯度(纯度>99.9%)、②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③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这三项指标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经营者在办理相关出口许可申请时,应在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的技术说明或检测报告中列明其纯度、抗折强度、密度的实际值。
使用金属或纤维等材料增强的石墨制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答:
使用金属或纤维等材料(如棉纤维、玻璃纤维、石棉、四氟芳纶、聚四氯乙烯)增强的石墨盘根、石墨垫片、石墨复合板、石墨线、石墨环不属于当前两用物项管制范围。属于《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所列情形除外。
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第10号公告中1C117.d项下钨相关物项是否包括简单混合物?
答:
仲钨酸铵、氧化钨、碳化钨与其他物项的简单混合物,未烧结金属碳化钨均属于当前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第10号公告中1C117.c.2项下“机械加工”如何理解?
答:
此次列管的固态钨(1C117.c),要求其同时符合材料成分条件(1C117.c.1)和相关尺寸、形状要求(1C117.c.2)。因固态钨的材料性质,此处“机械加工”仅指车、铣、刨、磨等切削工艺(“由大变小”),而不包括挤压、拉伸、扩管等工艺(“由小变大”)。
答:
偏钨酸铵是钨的酸性化合物,不属于当前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属于《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所列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