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根据各市公告实施(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对个人消费者交售报废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合格新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30%予以“立购立减”补贴。其中,换购锂离子蓄电池新车的,最高补贴700元;换购铅酸蓄电池新车的,最高补贴900元。每位消费者可享受1次补贴。
第二条 个人消费者交售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应含有蓄电池。参加以旧换新活动获得的购新补贴不包含旧车售卖金额,旧车售卖价格由回收企业或回收的销售门店与消费者自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 用于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电动自行车新车,应具有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
第四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金融机构等联合开展以旧换新,对消费者给予叠加优惠。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交回老旧电动自行车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并换购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锂离子蓄电池的个人消费者,给予补贴;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以下简称《规范》)发布后,名下无电动自行车且首次购买符合《规范》要求新车的个人消费者,可给予补贴;对交售报废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新车或符合《规范》要求新车的个人消费者,可适当加大补贴力度。
第二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兑付
第五条 个人消费者在省服务平台(或与省服务平台实现对接的其它平台)报名。报名成功后,消费者在参与商户交售旧车并购买新车,于支付环节按规定标准享受政府补贴。
第六条 参与补贴活动的个人消费者应当在交售旧车时,向参与商户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旧车行驶证或旧车合法来源承诺书等。参与商户应现场核对新车购买人的个人身份、旧车等信息。
第七条 个人消费者应配合商户做好必要的补贴信息收集等工作。参与商户负责将旧车、新车等相关信息和资料上传省服务平台。
第八条 如消费者发生退货情形时,商户应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并按活动有关要求将财政补贴资金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
第九条 销售发票须开具给个人消费者,列明新车品牌型号、政府补贴等信息。
第十条 消费者应当及时在属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旧车号牌注销、新车登记。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代办点联合设立新车销售、新车上牌、旧车收集和旧车号牌注销等“一站式”服务窗口。
第十一条 各市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简化资金核销流程,缩短兑付周期,可采取提前预拨部分资金、滚动兑付资金等方式,减轻商户垫资压力。预拨资金时,应以商户在省服务平台上传的完整交易数据所对应的垫付资金为依据。
第十二条 县级商务部门会同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补贴资金审核;市级商务部门会同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抽查复核(具体比例由各市确定),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商务部门提出的资金拨付意见兑付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市商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于2026年1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清算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三章 参与商户、回收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市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的流程,负责商户与回收企业征集。参与回收企业和参与商户由各市商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确定,报省商务厅备案并提供省服务平台。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指导省电动车行业协会建立符合补贴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商品库,全省参与商户共享共用。
第十五条 参与商户由各地市结合实际确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的商户。
(二)遵从本次补贴统一规范和要求,能够与省服务平台对接完成补贴商品信息上传、交易收单和支付等工作。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独立对公账户和开具税务发票的能力;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具有完善的进货、销售、回收管理台账。
(四)管理运营规范,诚信经营,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十六条 参与商户应做到补贴商品明码标价、注明政府补贴优惠,公开老旧电动自行车回收价格和去向,做到政策图解、价格公示、监督电话、承诺书“四上墙”;公开承诺做到不先涨价再补贴,参与以旧换新补贴车型的销售价格不高于前1个月内同款产品的平均成交价格,特殊情况需报经属地市级有关部门同意;承诺不伪造冒用证书,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捆绑、搭售,不拆分发票、虚开发票、凑单开票以及“退货不退补”“一车多卖”,不以任何形式骗取套取补贴资金,不非法拆解回收的旧车,如有上述行为,自愿承担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按照参与商户“谁推荐(确定)、谁监管、谁兑现”的原则,组织开展商户报名、资金审核、日常监管等工作。原则上参与商户在其门店所在地报名。对异地报名的商户,审核确定其参与资格的市要落实主体监管责任,门店所在地的市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参与回收企业由各地市结合实际确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已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或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二)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手续。
(三)具有与老旧电动自行车回收拆解规模相匹配的人员、设施设备;对拆卸产生的各类产物和固体废弃物应分类贮存,废铅酸蓄电池、废线路板等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锂离子蓄电池的贮存场所应采用实体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并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器等。
(四)与具备废铅酸蓄电池利用资质的企业和锂离子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确保老旧蓄电池规范处置。
(五)具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详细记录回收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数量、种类、处理等信息,做到老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来源、去向可查询。
(六)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九条 参与商户应将老旧电动自行车(含蓄电池)整车交售参与活动的回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