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巴塞尔协议》的定义,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贸易(如原油、金融、谷物等)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融资。在实务中,传统贸易融资多为各种贸易结算方式(如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的票据贴现、进出口押汇、国际保理、福费廷等;加之近年来迅猛发展的供应链融资模式,使贸易融资品种出现了更多创新的因素,如基于存货、仓单、保单质押等融资模式,出现订单融资、供应链融资、买方信贷及信用保险融资等多种业务形式。因此,从实务角度综合来看,贸易融资行为是以贸易订单下的应收账款为基础,辅以货权质押的方式进行的融资行为。
根据各贸易融资产品本身的特征及与客户信用承受能力、结算方式、回款情况、授信条件结构化安排等方面的匹配程度,贸易融资产品体系大致可分为四类。在贸易融资产品使用过程中,可按照匹配性的原则选择使用。
第一类是传统的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和偿付前提的产品。如出口信用证项下的押汇、贴现、福费廷等业务。
第二类是通过结构化安排,对交易项下的物流、资金流实现控制的产品。从本质上讲,结构化贸易融资是将与交易相关的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量纳入到结构化方案中来,为客户提供营运资金支持,同时以交易项下的未来现金流作为抵押来缓释风险。如出口双保理、国内综合保理等产品。
第三类是依托供应链核心客户的授信额度及其对供应链的管控能力所运用的产品,就是现在正在迅速发展的供应链金融。如果所依托的核心客户的资信能力和结构化安排是科学合理的,理论上所有依附在供应链上的产品都具有自偿性。
第四类是上述三类产品之外的产品运用。如授信主体和交易对手的资信实力均不够强,且之间缺乏银行信用增强和较强结构化条件安排的交易,可以通过第三方的担保或信用捆绑或其他技术支持等,如引入第三方的信用支持(如中信保、物流仓储等),将风险从承担能力较弱的一方转移到吸收或承担能力较强的另一方,增强交易透明度,提高银行的控制权或话语权。
(二)基础资产类别
随着贸易融资产品的不断创新,所形成的贸易融资资产类别不断丰富,但并非全部类型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第五条,“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因此基于这类权利形成的贸易融资资产不具备证券化的可行性。而以应收账款为基础的资产,如信用证、保函等银行贸易融资增信应收款类,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银行增信票据类,依托供应链的保理融资债权类等,均具有请求债务人给付资金的权利,作为一种债权凭证,不属于负面清单所限制的种类,符合成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准入门槛。值得注意的是,随着2016年5月5日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允许银行开立可转让的信用证”,常见的债权类贸易金融资产均具备了可转让性,使得通过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进行操作的二级市场交易成为可能。因此,可证券化的贸易融资资产具有如下特征:
1. 基础:真实的贸易背景及基于贸易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 还款来源:商品销售收入
3. 基础资产:信用证债权、票据收益权、保函债权、保理融资债权
4. 底层资产:贸易应收账款(债权)
根据上述原则,本文总结出典型的贸易融资基础资产,对其业务内涵及资产的形成加以介绍。
1. 国内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指导文件为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和《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而随着国内贸易结算方式多样化的需求,国内信用证(DomesticLetter of Credit)逐渐兴起,其内涵与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类似,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操作依据为人民银行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目前,我国的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消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消”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消的信用证,这一点极大地降低了国内信用证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风险。
2.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付款人为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通常,未到期票据的贴现是票据融资的传统模式,银行及商业票据服务商将票面金额扣除贴息后支付给持票人,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转贴现、再贴现及持有至到期托收等方式收款,从而为企业提供资金融通。贴现的票据融资方式易受到银行及非银金融机构季节性流动性波动的影响,使融资主体常处于被动地位,而通过结构化设计的票据资产证券化,不仅拓宽了持有基础票据资产的企业的融资渠道,更能够深度挖掘票据及其所依存权益的金融价值,活跃市场主体的参与热度。
3. 保理
保理,意为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基于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将应收账款转予保理商,并由保理商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等系统性服务,目前国内开展保理业务的主体包括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根据保理商对保理申请人是否享有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若应收账款到期,债务人未能按期足额清偿应收账款,保理商则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保理申请人履行应收账款回购义务,并清偿剩余未偿还保理融资本金、融资利息及相关保理费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保理商将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对保理申请人不享有任何追索权或仅保留了部分追索权。目前国内保理业务以风险易控的国内有追索权的贸易类保理业务为主。
4. 保函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是一种货币支付保证书,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出具的凭提交与保函规定相符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根据担保的事项是否为融资性活动,银行保函可分为融资性保函和非融资性保函,常见的融资性保函有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透支担保、延期付款担保等,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进口付款担保等为客户的贸易或工程投标等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为非融资性保函,在贸易融资中,既可以为卖方提供保证,也可以为买方提供保证,以减少申请人的流动资金占用,为贸易活动提供资金融通。
对于一项资产能够进行证券化操作的基本要求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预期稳定的现金流、资产具有相似的期限、资产的同质性、基础资产的抵押物价值、资产的坏账记录、资产债务人的分散程度和资产所有者的信用水平等,结合上述要求,总结贸易融资类基础资产的特征有:
1.贸易融资资产的形成,一般具备正式的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等相关凭证,使得贸易融资类资产在本质上具有同质性;
2.支撑贸易融资资产的形成的贸易背景体现了企业间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交易发生时货款未付的一方有责任在未来的约定时间进行付款,即对于资产持有者来说,可以形成对未来某一时间现金流的预期;
3.一般企业的销货客户较为稳定,贸易融资资产的债务人集中度高,银行作为原始权益人代理人,可将多笔期限类似的贸易融资资产打包入池,进行资产整合实现债务人适度分散。
(三)贸易融资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价值
贸易融资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为银行或非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优先级的投资大部分回流银行体系,我们通过衡量贸易融资资产证券化对原始权益人和投资者产生的核心价值来分析内部动力及外部需求。
对于发起人而言,贸易融资证券化与一般资产证券化的效用类似,一为提前获得流动性并降低融资成本,二为优化财务报表,剥离风险资产。由于商业汇票、国内信用证等结算方式以及保函等担保方式的普遍使用,使企业大量持有该类流动性相对较差的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使企业提前获得流动性,减少资金占用,可提高企业的营运效率,争取更高的盈利空间;并通过资产的真实出售,剥离风险资产。另外,贸易融资资产也是商业银行的优质资产之一,但由于贸易企业普遍具有资产负债率高、资金级别不高的特点,贸易融资资产也是一种风险管理难度较大的银行资产,商业银行需要以一定的方式对冲贸易融资资产的风险,而证券化恰好能够有效地对冲风险,尤其当采用“真实销售”的表外证券化模式时。
对于投资者而言,贸易融资资产证券化对银行产生的核心效用是节约资本。2012年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对资产结构化产品风险暴露做出了相关要求,以经商业银行评估的合格评级机构的外部评级确定风险权重依据的,资产结构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如下表所示:
结合银行利润来看:ROE=息差 x 资产周转率 x 杠杆率。在利率市场化下,银行净息差不断缩小,资产证券化提供新的机遇;ABS优先级大部分回流银行体系,对于买方(资金行)而言,通过配置优先、次优资产适当放大杠杆,补充盈利能力;对卖方(资产行)而言,加快资产周转促使银行实现由“增速”向“转速”的转型。因此,综合银行风险资产计提和利润来考虑,直接投资和通过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来投资贸易金融资产产生的效用区别如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