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春秋战国这个变革时代,推动学者对未来的可能或可欲的政治体制、政治形态,提出种种不同设想。法家主张“法治”,儒家主张“礼治”,道家主张小国寡民的“无为而治”。这是先秦诸子提出的三种最重要的政治理想。
“无为而治”以小国寡民、结绳而治的原始时代为典范。(有学者说,是以“原始村社制”为背景的。)在帝制时代,这个思想主要以“政治哲学”的形态发挥作用。在汉初,“黄老无为”思想被利用来论证“休养生息”的正当性。在魏晋时代,“治之由乎不治”的申说,用以寻求君主垂拱,以适应门阀专政(王仲荦语)或大族放纵(唐长孺语)。值皇权低落之时,激进派的玄学名士公然走向反叛,指君主为罪恶渊薮,伸张“无君论”,在中国思想史上写下了不可或缺的一页。这个“无君”之说,仍是以人类史的原初“自由”状态为参照的。
法家的“法治”当然不是现代法治,只是“以法治国”的意思。法家的政治理念颇有现代性,因此非常容易用现代政治学概念来解释。其“法治”基本内容就是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和官僚政治。这恰好就是战国历史变革的中心内容,构成了秦以后两千年帝国体制的基本骨架。从身份角度说,这是一个“官本位”的社会;从管理角度说,这是一个“行政化”的社会;从结构角度说,这是一个“组织化”的社会。
在各个传统社会的比较中,如果我们说帝制中国的官本位、行政化和组织化程度是较高的,庶无大谬。
至如孔子、儒家所主张的“礼治”就不那么容易用现代政治学术语来解析了。儒家传承“周礼”,用古代语词,或参用王国维的概括,“礼”的基本精神就是“尊尊”、“亲亲”与“贤贤”。“尊尊”区分尊卑,事涉政治系统,是政治行政等级;“亲亲”区分亲疏,事涉亲缘系统,是宗法亲缘等级;“贤贤”事涉贤愚,事涉文教领域,是文化道艺等级。“君”是政统之最贵者,“父”是亲统之最贵者,而“师”则是道统之最贵者。在这个框架中,可以说法家是只讲“尊尊”的,而政统、亲统、道统的互相渗透,君道、父道、师道的三位一体,“尊尊”、“亲亲”、“贤贤”的相济相维,就是儒家“礼治”的精髓所在。
理解中国历史,就必须理解这两个人:孔夫子、秦始皇。孔夫子奠定了中国文化的主调,秦始皇奠定了中国制度的基石。可以说,儒法二家支配了两千年的政治体制和政治理念,甚至影响到现在。毛泽东云:“百代都行秦政法,孔学名高实秕糠。”
但我们绝不能认为孔子、儒家的政治理念只是一纸空文,其历史影响深入到政治体制的层面。
第一,中国古文明孕育出了一个士人阶层,任何统治者都无法忽略而必须面对这个阶层。儒家是士人利益的代表者。而“士人政治”或“士大夫政治”,是中华帝国的最大政治特色,并得到了科举制度的坚强保障。秦汉王朝以军功爵构建社会身份(参看西嶋定生等),而明清王朝以科举功名构建社会身份(参看张仲礼等),这就是儒家“君子治国”思想的历史胜利,是“士大夫政治”的历史胜利。
而西方的政体类型学,尚未提供一个有效的分类概念,为这种文人政治定位,因为这不是他们的历史问题。
第二,儒家意识形态对帝国政治的文化影响力,是无法忽略的。“亲亲”的政治原则,通过“拟化”的方式,塑造了中国君权的合法性形态。“仁政”之“仁”是从“亲亲”引申出来的。君主、官长为民父母,爱民如子,“子民”事君如事父。君权具有“父权”的性质,并应提供“父爱”。忠、孝一体化。
孟德斯鸠和黑格尔都指出了中国皇权具有父家长的性质。按,专制主义(despotism)被这样定义:“一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是主奴关系的统治形式。”(《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然而古希腊的despotes的词源,其本义是“户主”、“一家之主”;由于家中还有妇女和奴隶,这个词才有了“奴隶的主人”之意。很有意思的事,亚里士多德已看到,主人式统治与家长制统治很不相同:“主人执掌统治权力时,总是尽多地注意着自己的利益,即使有时也考虑到奴隶的利益,那是因为奴隶如果死灭,主人的利益也就跟着消失了”;而“家长对于妻子和子女以及一般家属的统治是第二个种类;这种统治主要是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同时也为了统治和被统治两方面的利益”。众所周知,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类型学的依据,一是统治者的人数,一是统治的目的,即为了谁的利益。有人认为,中国政权不是专制主义的,因为它不是为了皇帝个人利益的,而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如何认识父家长式的君权,特别是儒家式皇权,显然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
第三,我们把儒家的理想政治秩序称为“礼治”而不是“仁政”,因为“仁政”只是其一个方面,这个秩序还有一个制度层面,体现为“礼”。打算了解儒家政治理想,不能只看孔孟之书,还应该认真研读儒家的礼书与礼论。
礼书与礼论,在战国两汉已蔚为大观了。儒家不只是提供一般道德原则,还认为这些原则必须寄托于特定形态的礼制之中。“礼”的人文精神,我们旁置不论,这里想指出的是,“礼”是无所不包的,从朝廷政制到民间的婚丧嫁娶,遍及人类生活的各个层面,这是一个对社会生活的总体设计;“礼”由圣人制订与贯彻,而在现实中“圣人”只能是统治者,是国家。换言之,儒家“礼治”中含有这样一种态度:统治者有权插手和干预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这无疑有浓厚的家长主义的意味。因“全能主义”之类术语有特定所指,对“礼治”的这个倾向,暂时称为“总体主义”。
法家是总体主义的,而儒家是另一种总体主义。
总之,若不对儒家思想做制度审视,我们无法理解儒家的全部社会意义。这就展示了制度研究的特殊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