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媒体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经济价值
随着流量经济的发展,“网红”账号的经济价值与日俱增。本案中,发布者在账号中持续更新内容,积攒了近百万粉丝,并以流量引导的方式来获取利益,使账号成为了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资源,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依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中,往往会载明相关注册账号所有权归属平台,用户仅有使用权,
公司和员工之间的账号之争,本质上是背后的经济价值归属之争
。
二、当账号使用权产生争议时,归属问题应当综合认定
网络服务平台的实名认证机制作为一项管理措施,并非判定账号使用权的唯一根据。当账号“名不副实”的争议发生在职场时,一般要综合考虑注册行为是否为履行职务行为、账号内容是否为工作内容、制作主体是否为实际使用人、内容与注册人的人身紧密程度等因素,做出合理认定。本案中,
无论是账号的内容、目的、投入,还是账号价值的生成过程,都与公司高度关联,使用权应当归公司所有
。
三、
事先约定,明确各自权益,有助于避免类似纠纷
对于账号的归属,一般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公司在推广宣传时,应尽量以公司作为主体来注册账户,注册在他人名下时,可以通过协议明确账号的权属,并对双方权利义务、账号运营管理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避免出现类似争议。劳动者在注册账号时,也要仔细了解平台的相关规定与协议,保留好相关证据,提前规避风险。
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社交媒体作为营销推广的重要渠道,其中不少账号实名注册在员工名下,一旦出现员工离职等人事变更,账号的归属问题极易引发争议。特别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网红”账户,权益归属不仅关涉双方的合法利益,更对虚拟财产价值的保障提出了挑战。
在网络账号归属的认定上,应区分用户和平台、用户和受雇单位之间两个关系来分析。在确定网络账号使用权上,应以平台和用户的合同为出发点。如果员工以个人名义开设网络账号,一般应认为网络账号使用权人为员工。但若员工和单位之间关于网络账号使用权产生争议,则应当根据其特别约定或劳动合同确定。如果员工与单位之间有关于网络账号使用与运营的委托关系,单位可以要求员工移转网络账号的使用权。人民法院从一次性解决纠纷的角度,确定单位将最终拥有网络账号使用权,具有示范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影响账户归属的多重因素进行了细致梳理,进一步明确了这类虚拟财产的权属界定,体现出对类案规则的有益探索,也为网络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了司法支持。期待未来各部门能够深入合作,细化行业规范,为新类型、新形态的虚拟财产纠纷提供更多制度指引,让“流量”有序涌动,护行业健康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