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内涵。有学者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旨在现有司法体制格局下强调发挥审判在整个诉讼中的控制性、平衡性和决定性作用。有人主张,以审判为中心强调的是诉讼职能定位,而不是机关部门地位,在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需要合理界定诉讼职能并在此基础上改革相应的诉讼制度。也有学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和要求,就是控辩审三种职能都要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证据裁判原则作出裁判。有论者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首先厘清诉审、诉侦、诉辩的相互关系。新型诉审关系,应当以控审分离为前提,以不告不理为原则,从而推动庭审实质化;新型诉侦关系,应当将侦查视为公诉职能延伸与拓展的主要方向,探索检察介入侦查、公诉指导侦查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强化侦查监督与动态制约机制;新型诉辩关系,应当在合理的诉讼构造之下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达成对抗而不对立之共识,在诉讼进程中形成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并进一步落实检察机关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之重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要义体现在以下方面:强调审判特别是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通过建立公开、理性、对抗的平台,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在证据审查的基础上对指控进行判定,实现追究犯罪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强调法庭审理的实质意义,一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都要在庭审中提交和质证,所有与判决有关的事项都要经过法庭辩论,判决必须建立在法庭审理基础之上;强调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特别是被告人对不利于自己的证人当庭对质的权利;强调重视律师的辩护作用,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合法权利,认真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强调发挥审判对审前诉讼行为的指引作用,规范侦查取证工作及审查起诉工作;强调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还有学者对我国刑事诉讼构造模式进行类型化分析,认为刑事诉讼如能从“以侦查为中心”走向“以审判为中心”,案件将随着程序的层层推进接受愈来愈严格缜密的审查,从“顺承模式”转向“层控模式”。此外,有论者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核心在于“以庭审为中心”,强调重视第一审程序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审后程序对一审的救济和监督作用,并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关于“以审判为中心”与司法职权配置。有学者提出,“以审判为中心”重在理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分工配合制约的关系。有观点认为,从刑事诉讼规律的本质上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之间应是制约而非配合关系,且在侦、诉、审三个诉讼阶段中,强调后程序对前程序的制约。有学者提出,以往我们在讨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公检法之间关系的时候,关注的往往是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包括职权机关内部的关系;但讨论这些关系的时候我们还应关注职权机关之外的着眼点——当事人,尤其是刑事诉讼之中的被追诉人,强化对其权利保障。还有观点认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应当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并纳入后者的轨道,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审三方互动关系转变。
关于“以审判为中心”与庭审实质化。有观点认为,我国法院近年来对庭审实质化所作的改革探索,尽管有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没有从根本上摆脱“新间接审理主义”的困扰,导致法官庭前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法庭审判流于形式、法官排斥被告方辩护观点、法庭审理失去纠错能力。有学者提出,我国刑事审判方式并非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简单相加,而是受多重因素限制,体现出明显的混合性、过渡性和变动性。综合考虑制度路径、立法技术、法治环境等因素,我国宜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和维持卷宗移送主义,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细化直接言词原则的例外情形和加强案卷移送制度自身的正当性。亦有观点认为,我国普遍运用卷证的刑事审判也可归为一种技术审判方式,但由于对卷证的过度依赖、司法者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和刑事卷证运用的程序性制约机制的欠缺,导致我国技术审判的异化。当下推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非是对刑事卷证运用的根本否定,相反,为我国刑事卷证在审判中运用的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需要明确的是,庭审中心或庭审实质化是审判中心的核心内容,但除此之外,还关乎庭审中心或庭审实质化的外部环境保障,如审判独立、去审判行政化等。
关于“以审判为中心”与证据裁判原则。有观点认为,改变侦查中心、树立审判的权威地位,需要改革证据规则,采行证据裁判原则并科学化其统摄之证据规则。证据裁判原则,主要是指犯罪事实的存否,取决于庭审中认定的证据,而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并非具有天然的证据能力。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具备通过对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提出质疑,甚至最终予以排除而防止以侦查人员的心证代替审判人员心证的作用,其对于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功能应当不言而喻。此外,有学者强调,庭审实质化最大的难点仍然是有争议案件中的证人出庭问题。无论有多少困难,为保证庭审实质化及案件审理质量,必须克服困难,保证最低限度的证人出庭要求。有论者将庭审实质化中急需解决的证据问题总结为三个方面:如何既不打乱庭审节奏又能有效排除非法证据;人证的调查程序和方法问题;物证以及其他证据的质证程序如何规范。当然,也存在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尽管审判中心和证据裁判具有一定的关联,但并不具有一种特别紧密的相关性。因为,证据法的发展在本质上是一种有关事实认定的科学,而审判中心是程序法意义上的制度安排。
关于“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辩护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核心是庭审实质化,因此也体现出充分保障辩护权之精义。有学者认为,按照应然要求,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当务之急;正确理解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权利,落实控方的举证责任非常重要;实行直接言词原则,看似是对庭审活动的要求,但其实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最迫切、最有利,应当充分保障辩方对控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质证的权利;为此,还需要完善交叉询问制度,重点适用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科学设立交叉询问规则,加强对控辩双方交叉询问技能的培训。在实践层面,有学者通过调研发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有所增长,援助的及时性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与理论的预期和理想的目标尚有一定的差距。实践中的刑事法律援助仍然以“通知型”为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比例较低。从刑事法律援助的有效性来看,援助律师大都能够完成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但在调查取证方面相对缺乏主动性。同时,刑事辩护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老三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而集中于审判阶段的“新三难”问题——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逐步显现,这正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所需直面的困境。
关于“以审判为中心”与冤错案件的预防。有学者提出,以审判为中心,归结到一点,就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最大的司法不公就是冤假错案,因此,如果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聚焦于防范冤假错案,这种改革就有失焦的可能,从而违背改革的初衷。正是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这桩21年前的冤案终于平反。对于冤错案件、再审程序以及错案责任追究,法学界也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一系列成果。有观点认为,正确刑事司法理念的缺失、“运动式”执法和法律设计的体制与机制失灵、排斥不同意见等是导致冤假错案形成的主要因素。为切实防范冤假错案,有论者强调应当推进严格司法,基于现代法治理念和原则,从统一司法裁判的规范标准、完善公正司法的程序标准和健全严格司法的保障机制等方面入手,建立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努力实现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标。这正是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相适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