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检察公号、2018年《人民检察》第2期
说明:本文对于相关技术问题有深入浅出的阐述,转载时有删节,原题目为《微信语音鉴定意见的审查
》。
移动互联网的兴起以及微信的广泛应用使部分案件中微信语音聊天记录内容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能否对微信相关证据进行有效审查认定成为诉讼成功与否的关键。基于此,审查微信语音鉴定意见这一证据形式,应从审查其证据能力及证明力两方面进行。在证据能力的审查方面,应综合考虑鉴定主体的鉴定资格、鉴定方法与设备、鉴定文书的形式以及材料提取过程等因素;在证明力的审查方面,应综合考虑鉴定对象的关联性、相关证据之间的一致性等因素。
微信语音通常为两人或多人对话性语音片段,多为短句,语音时长不超过60秒。微信在设计之初为了保障语音信息交流的畅通高效,对微信语音时长作出基本设置,在对话中单句语音时长最多不超过60秒。
微信语音通过网络传输后无法对语音内容进行修改。根据腾讯公司对语音设定的规则,使用者无法对传输后的语音进行插话、断句等编辑操作,所以对于按照规范性操作程序提取的微信语音,原则上可认为是真实、完整、未经篡改的。
微信语音由于存储和传输的要求,对语音的采样率进行了压缩处理。语音经微信传输后,采样率经测试在8000-10000Hz。根据测试结果和司法鉴定相关规范要求,在对微信语音文件进行采样率转换时可以应用8000Hz或11025Hz两种采样率对语音进行保存。
微信语音文件为amr音频格式。在Android和IOS系统中提取的微信语音文件保存格式均为amr音频格式,需要进行语音转换,并且腾讯公司对微信用户名采取加密算法,需要进行哈希值计算来对语音和说话人进行一致性校验。
微信语音对话与手机使用人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相邻和单句微信语音可以是单人讲话,也可以是多人对话,在语音中不存在唯一对应关系,故鉴定中应加以注意,谨慎对待被鉴定检材。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备鉴定资格和条件才能依法从事相关鉴定业务。对微信语音鉴定意见,应重点审查以下两方面内容:其一,对是否超出鉴定范围进行鉴定。如鉴定人只具有电子数据鉴定人资格,但是其既出具了微信内容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又出具语音同一认定鉴定意见,因鉴定主体不具备声像资料类鉴定资格,超出鉴定范围的语音同一认定鉴定意见应当注意审查。其二,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能力。在重大、疑难案件中,对鉴定人专业技术能力的审查也是关注的重点,因为语音鉴定相对来说数量较少,大多数鉴定人不具备长期接触此类案件的条件,故对于虽具备鉴定资格、但长期不参与此类办案工作的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也应谨慎对待。
在审查鉴定方法时,首先应审查检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鉴定过程是否细致、全面,是否采取多种方法进行对照检验、所用的检验方法是否被科学界普遍认可。此时主要依照的规范层次是: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在对声像资料的检验鉴定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均发布了本部门的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如: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语音同一认定方法、司法部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录音资料鉴定规范》(SF/Z JD0301001-2010)。对于鉴定设备,目前国内鉴定领域存在专业语音鉴定工作站和通用语音鉴定软件两种设备,这里并没有明确规定应采用何种特定的设备进行鉴定,通常专业语音鉴定工作站在微信语音鉴定的操作上更为便捷、易用。通用语音鉴定软件包括Praat和Adobe Audition等,操作相对复杂。因为成本原因,大部分社会机构采用通用软件进行鉴定、司法部门鉴定机构使用语音工作站进行检验鉴定,在鉴定层面两者并无本质差别。但应注意对鉴定设备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审查,以便最大限度减少失误,为确保鉴定意见具有较高的真实性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