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
周玉文 (福建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嘉禾北路529号站前步行街1幢812室
,
电话:
13960660269
人们常说,法律是对人的最低要求,是做人的底线。这即是说,虽然没有违反法律不能受到法律的评价和处罚,但也不等于这个人的做法或者实施的行为是合适的,更不是应当效仿和被称赞的,而是应当予以批评或者予以谴责的,即可能是违反的的,或者说从道德角度评价来说其做法是不够妥当的。譬如,张三(男)和李四(女)是从小的邻居和玩伴儿,十多年后在一场朋友的婚宴上偶然相聚,张三在酒后当着众人的面,拉着李四的手说起二人在儿时玩耍的某些细节,尽管李四予以制止,张三仍然还是不停地说,最后在李四的严厉制止下,张三方才罢休。再譬如,王五和赵六是同一个单位的同事,二人平时联系比较密切,赵六家有什么大事小情的,王五都到场帮忙;赵六父母生日以及赵六结婚,王五都帮忙张罗并随礼到场祝贺。但当王五结婚时,虽然告知了赵六并欢迎他到场,但赵六还是没有当场,也没有随礼祝贺。上述张三和赵六的做法或者说其行为,恐怕很难说是违法的,但从道德角度来说,该做法显然是有瑕疵的,是应当受到批评或者予以谴责的。也就是说,道德上的瑕疵或者说违反道德的行为和违法的行为都是不应当的、不合适的,但它们毕竟是属于两个性质的问题,即: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但是,在我们实际生活中,一些人对他人不大合适的做法一律交由法律去裁判,这就不应该了。近日,在网上被人们热议的一起女患者状告男医生和其所在医院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即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深圳的粱女士因肠胃不舒服到深圳远大肛肠医院就诊,被医生诊断为慢性肠炎并接受结肠水疗。结肠水疗是一种通过自动化仪器设备和患者自身配合的治疗方法。即患者进入到治疗室后,由护士安排坐在配合仪器使用的一个治疗椅上,护士将引流管置入到患者的肛门里。之后,护士在治疗仪器上设定好时间(一般为40分钟),交代患者在配合使用治疗仪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并给患者一个电子铃,告诉患者有事按铃呼叫。之后护士退出治疗室,患者一个人在治疗室里配合治疗仪器自主式接受治疗。但在粱女士自主接受治疗过程中,为粱女士开处方单接受结肠水疗的主治男医生却突然走进了治疗室。
粱女士认为,男医生张某的闯入侵犯了其隐私权,且已经造成了其恐惧心理,导致其好几天失眠的严重后果,粱女士向医院投诉了张某的行为。医院在查看监控后认为,张某当时是在履行作为医生的职责,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侵权行为。粱女士在接受结肠水疗半个月后到医院看病的诊断证明(中医诊断证明显示:患有不寐病;西医诊断为睡眠障碍)。粱女士拿着监控视频和医院诊断证明,以医生张某和医院侵犯其隐私权并造成了严重后果为由将张某和其所在医院告上法院,请求医院赔偿其精神损失费4万元。
一审法律审理后认为,医生的行为没有过错,医院的水疗室属于诊疗病人的常规场所,张某作为粱女士的主治医生,其进出水疗室属于正常的诊疗行为,因而本案不存在侵权行为。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粱女士的诉讼请求。
粱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在得知粱女士已经在接受治疗后,到治疗室查看系履行职责,不存在过错,亦不存在违法性,不构成对粱女士的侵权。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判决,驳回粱女士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参见
阿拉斯加宝 梅斯医学
2024-04-07
07:30
安徽
)。
本案是发生在男医生对女患者诊疗过程中发生的侵权纠纷。应当说,男医生为诊断治疗的需要,是可以检查,包括观察、触摸等女患者的隐私部位的,这已经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但是,具体到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如何进行具体的操作,例如,可以观察、触摸患者的哪些相关部位以及观察、触摸的时间长短等,其操作规程也不可能规定的很详细。以梁女士案例为例,医生到水疗室进行观察可能找不到具体的操作规范上的明确而具体规定,即便可以认为医生张某的行为不是那么合适,但根据视频显示,张某进入水疗室的时间仅为2分钟,女护士也仅比张某晚30秒进入水疗室。再说,作为患者的主治医生,是要对患者的治疗过程进行负责的,医生根据其了解到的患者的身体状况和具体病情,医生对治疗过程中的患者进行观察,一方面为了防止患者在治疗中休克、昏迷以及丧失呼救能力等;另一方面也是询问患者对治疗过程的感受患者观察患者治疗中的表现等,也是积累病历资料研究病情所需要的。即便在事后可以认为医生所做的这些工作是无用功,是徒增了自己的和患者的麻烦和不便,那也是轻微的行为,也不能认为就是侵犯了隐私权。
还必须指出的是,认定侵权违法行为不能仅仅只是根据字面规定的意思对号入座的。例如,法律虽然规定了“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私密部位”的这两种侵犯隐私权的通常方式,但在宾馆住宿的客人某甲因宾馆停电误入自己相邻A(女)的房间,当得知后马上走出的;两个女人某乙和某丙在路上打了起来,身强力壮的某乙迅速撤下了某丙的上衣,使得某丙裸露上身,正在此路过的男子某丁看了一眼某丙但迅速走开了,或者某丁上前拉开了某乙但也看了某丙一眼。如果从字面意思上看,某甲的行为和某丁的行为都是属于侵犯了隐私权的。但是,恐怕大多数人不赞同应当认为某甲的行为和某丁的行为是侵权了隐私权的。因为侵犯隐私权以及其他侵权行为的认定,不能仅仅根据法律规定的字面上的意思,还应当从法律整体上的规定以及社会的通常情况及社会经验上去综合衡量。总体来说,是构成某种侵权违法的行为,是违反道德达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仅有道德的谴责不足以矫正其行为,而有必要予以法律上的制裁。例如,就侵犯隐私权来说,行为人偷窥他人洗澡、误入他人房间责令退出而不退出等,这就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的才认为侵犯了隐私权。如果将一切涉及窥视他人的住宅、身体私密部位的情况统统认定为侵犯隐私权,则一定就会取消了道德和侵权的界限,道德也就失去它发挥作用的余地。
2024值得关注的法律类微信公号
↓↓↓等待您的品鉴↓↓↓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中文法律门户网站,
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
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
喜欢这些
↓↓
文章,点击阅读:
▶▶
彩礼返还裁判标准重大变化,最高法发布:新三项原则|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