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税务机关的纳税信用管理,包括评价结果确定、自我查询服务、纳税信用复评等。同时提供了操作指南和温馨提示。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纳税信用管理概述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评价维度包括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结果分为A、B、M、C、D五级。税务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与服务。
关键观点2: 纳税信用复评介绍
纳税信用复评是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时,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复评原因可能包括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等。
关键观点3: 申请复评的时间和方式
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申请方式包括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一式两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关键观点4: 操作指南
以上海市电子税务局为例,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包括登录新电子税务局、选择需要复评的年度、填写申请信用复评原因、上传相关附送资料等步骤。
关键观点5: 温馨提示
新设立纳税人,即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申请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根据企业设立时间至申请当月,满足12个月条件的,可在当月起任一日期申请复评。
正文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税务机关每年依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四个维度,对企业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M、C、D五级。税务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与服务。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纳税信用复评具体指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
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
,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即
结果发布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
填写
《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
(一式两份)
,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第一步:
登录新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管理】或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询“纳税信用管理”进入功能模块。
第二步:
点击【评价年度】,切换年度,选择需要复评的年度,点击【申请调整】,进入复评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