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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之耽兮,不可说也?单边离婚改革与家庭暴力|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PoIiticaI理论志  · 公众号  ·  · 2024-05-14 10:01

正文


编者荐语:

诗经《卫风·氓》是一首以女子之口诉说婚姻悲剧的诗歌。其中“士之耽兮,犹可说也。女之耽兮,不可说也。”一句反映了当时男女主人公离婚难度的不对等。高昂的婚姻退出成本使得名存实亡的婚姻难以终结,家庭暴力的风险难以化解。女性在这过程中往往承担更多损失。上世纪美国无过错单边离婚改革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大胆尝试。1969 年,加利福尼亚成了西方世界第一个实施无过错单边离婚法(以下简称单边离婚法(unilateral divorce law))的州。随后单边离婚改革在全美各州陆续开展。本文从经济学的视角提供了一个解释单边离婚改革如何减少家庭暴力的机制,并开展了相关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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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之耽兮,不可说也?单边离婚改革与家庭暴力

摘要

本文利用美国各州离婚法改革的时间差异评估单边离婚如何影响家庭暴力,和单边离婚所提供的更多选择机会是否减少了自杀和配偶谋杀的发生。本文发现单边离婚一方面增加了存在家庭暴力的婚姻关系结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转移了被虐待者的谈判权力,从而阻止了现有婚姻关系中家庭暴力的发生。本文发现在实施单边离婚法的州,女性自杀率下降了8-16%,男性和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发生率下降了约30%,女性被配偶谋杀的概率下降了10%。


作者简介:

Betsey Stevenson  密西根大学公共政策学院

Justin Wolfers       密西根大学公共政策学院


文献来源

Betsey Stevenson and Justin Wolfers (2006). "Bargaining in the Shadow of the Law: Divorce Laws and Family Distress"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21(1),  267–288

本文作者:Betsey Stevenson(左) 和 Justin Wolfers(右)


一、单边离婚改革


 1969年,时任加州州长的里根签署了一项通过实施单边离婚制度的。在接下来的二十年中,许多州的离婚法律逐渐从过错离婚(fault-based divorce)转变为无过错单边离婚。边离婚意味着配偶一方可以在不需要证明另一方存在过错、不需要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离婚。


与此同时,许多人开始质疑单边离婚变革,认为离婚难度的降低会逐渐破坏传统家庭结构。事实上,公众的讨论的依然仅限于离婚的后果而非离婚法的后果。本文旨在回答一个问题:谁从单边离婚改革中受益,受益程度如何?外部威胁点模型(external threat-point models)告诉我们,单边离婚通过提高外部选择权,改变婚姻内的谈判权力bargaining power分配。单边离婚改革使得权力向想要离婚的一方转移。因此最有可能从单边离婚中受益的人,是那些可以从拥有是否退出婚姻关系选择机会中获益的人。其中一种情况是婚姻中存在家庭暴力等潜在致命因素。本文聚焦于离婚改革在这一情景下的影响。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的婚姻,本文认为单边离婚会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发挥作用:

1、允许存在家庭暴力的婚姻关系的结束。

2、单边离婚法使得离婚的威胁是可行的谈判权力再分配能够阻止继续存续的婚姻关系中家庭暴力的发生。


本文同时考虑到家庭暴力可能导致婚姻关系以自杀或配偶谋杀结束。自杀产生机制的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继续生活在暴力关系中的效用低于活着的效用。另一方面,被虐待者可能采用策略自杀(strategic suicide)作为获取谈判资源的手段。配偶谋杀的发生既有可能是因为被虐待者进行反击,也有可能是施虐者采取致命的暴力行为造成的。


本文利用美国各州离婚法改革的时间差异评估单边离婚如何影响家庭暴力,是否减少了自杀和配偶谋杀的发生。20世纪70年代中期和80年代中期进行的家庭暴力调查提供了关于男性和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数据。本文发现,在通过单边离婚法的州,男性和女性发起的家庭暴力都大幅减少。在1976年到1985年间,在那些允许单边离婚的州,总体和严重家庭暴力率下降了约三分之一。这表明家庭暴力的大幅度减少不仅是通过结束存在家庭暴力的婚姻关系实现的,而且还通过减少现有婚姻中的暴力行为实现。 


本文的研究结果同时涉及家庭暴力潜在的致命结局,即自杀和配偶谋杀。本文发现单边离婚改革实施后,女性被配偶谋杀的案件减少了10%,对男性受害者的配偶谋杀案件没有明显影响。本文分别对全体男性和女性的自杀率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显示,单边离婚对男性自杀没有明显影响,女性自杀率在单边离婚引入的十多年间持续下降。将改革后二十年的影响平均下来,显示出了女性自杀整体下降5-10%。这表明改革对女性自杀的长期影响较为明显。


二、机制解释——婚姻中的谈判

单边离婚会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发挥作用:1、使那些无法证明过错或者无法劝说配偶同意离婚的人离开婚姻。2、重新分配婚姻内的谈判权力,使得离婚的威胁是可信的。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可以作为解释该机制的经济学原理。在科斯的分析中,有效谈判的存在令婚姻只会在双方同时次优(jointly suboptimal)的情况下结束。换言之,有效的谈判阻止了低效的婚姻。在满足科斯定理的假设(即存在有效的低成本的谈判)下,单边离婚法案的改革不会对离婚率造成影响。因此,单边离婚改革的第一个政策效果是令那些本不会结束的婚姻结束,即作用于那些不存在有效谈判的婚姻。事实上,单边离婚改革是将重新结婚权力(right to remarry)从想要维持婚姻一方转移到想要离婚的一方。


在相关实证研究中,研究者发现单边离婚法改革导致了离婚率略有上升,但其影响在十年内逐渐消失。离婚率的小幅度增加可能反映了存在家庭暴力的婚姻关系结束。有效谈判的条件在存在家庭暴力的婚姻中难以满足。单边离婚通过结束这类婚姻关系,一方面减少了家庭暴力,另一方面提升了自杀者继续生活的期望价值,进而减少了自杀发生。然而,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广泛存在于婚姻关系中。家庭暴力整体下降不能完全通过离婚增加解释。换言之,离婚只会减少严重家庭暴力的发生。因此,本文考虑第二个渠道,即婚姻内谈判权力的再分配。


现有理论对于家庭内资源权力的重新分配是否会影响各成员的资源份额这一问题并未达成共识。共同偏好方法(common preference approach)和内部威胁点模型 (internal threat point bargaining models)都认为婚姻中的权力变化不会影响家庭内分配。共同偏好方法假设存在一个夫妻双方共同效用函数,家庭的目标是最大化该效用函数,因此谈判和协商是不必要的。内部威胁点模型认为家庭内部的资源分配是通过谈判确定的,但同时也认为威胁点是婚姻内部的一个非合作均衡(noncooperative equilibrium)(例如在沙发上睡觉),对外部选择的变化是保持不变的。单边离婚改革不会改变这一威胁点,也不会对家庭内部的资源和权力分配产生影响。


与之不同,退出威胁模型(exit threat bargaining model)将在婚姻外的选择引入模型中,作为影响家庭内部分配的相关参数。此时,单边离婚提供了一个更有吸引力的外部选择,从而影响婚姻内部的谈判结果,资源会重新分配给提出了退出威胁的人在本文,退出威胁就离婚在一段存在家庭暴力的婚姻中,被虐待者凭借单边离婚法获得了谈判权力,进而要求加害者减少相关暴力行为。


谈判权力的再分配对处于极端情景下的婚姻可能更为重要。Cutler等人(2001)认为策略自杀是被虐待者获取谈判权力的极端手段。被虐待者通过策略自杀这一极端的方式,释放出要求停止暴力行为和表达对当前家庭资源分配情况不满的信号,警告加害者如果不再纠正行为就会产生严重后果。为了保证策略自杀这一威胁的可信度,策略自杀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实际自杀。单边离婚法从法律上提供了一个有效安全获取谈判权力的途径,减少了策略自杀和其意外导致的实际自杀的发生。

最后,大多数配偶谋杀都发生在存在家庭暴力的婚姻中,减少家庭暴力的同时也减少了谋杀的发生。



  三、数据与实证策略


1.数据

本文采用 Friedberg(1998)对州级离婚改革日期的编码。某些州会要求夫妻双方分居累计达到一定时间作为离婚条件。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并未对不同程度的单边离婚法进行区分。在全美50个州中,有5个州至今仍未采取改革。在目前已经改革的45个州中,有9个州在70年代早期的改革浪潮到来前就已经实施了单边离婚法


自杀数据来自美国国家卫生统计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Health Statistics ,NCHS)。NCHS 对全美所有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进行了普查,编码死者的死因,包括自杀编码。谋杀数据主要来自FBI的《统一犯罪报告》(Uniform Crime Reports,UCR)。UCR 提供了事件级的刑事犯罪信息,其中包括了受害者和嫌疑人之间关系的编码。家庭暴力数据来自1976年和1985年由 Murray A. Straus 和 Richard J. Gelles 组织开展的家庭暴力调查。该数据集是通过入户调查和访谈收集数据,相较于警方所记录的受害者信息,更能反映家庭暴力的真实情况。


2.单边离婚改革对自杀率的影响

本文在州级层面分析1964年至1996年期间单边离婚改革对自杀率的动态影响。因为 NCHS 从1978年开始才对死者的婚姻情况进行编码,所以回归的因变量是所有人的自杀率,而不是已婚群体的自杀率。这同时也避免了离婚制度改革对结婚意愿的影响导致的内生性问题。本文的估计系数包括了改革对继续婚姻的人和选择离婚的人的影响。


本文采用 OLS 进行估计,估计方程如下




其中 s 表示州,t 表示年份,为虚拟变量,如果州 s 在 t 年已经实施了 k 年单边离婚则为 1。分别表示州级和时间固定效应。表示控制变量,包括男女就业率之比、人均收入、失业率、四口之家的最高 AFDC 支付、领取社会福利的人口比例、堕胎的可及性、州内种族和年龄构成。


表1的第1列和第3列分别报告了女性和男性未加入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结果表明随着单边离婚改革实施时间的增长,女性自杀率的下降幅度增大。平均而言,女性自杀率减少了8%–10%。此外,结果表明离婚改革对于男性自杀无显著影响。表1的第2列和第4列是加入控制变量后的回归结果。控制变量的加入对离婚改革效应的估计结果几乎没有影响。

表1:单边离婚改革对自杀率的影响

 本文对不同年龄段的女性自杀率进行了异质性分析。本文划分了11个年龄段,并对分析单边离婚改革对不同年龄段女性自杀率的影响。如图1展示了各年龄段的改革动态效应。本文发现离婚改革对青少年和老年女性的影响较小,主要影响处于婚育年龄的青壮年女性,进一步验证了本文机制的稳健性。


图1:单边离婚改革对不同年龄段的女性自杀率的影响


3.单边离婚改革对家庭暴力的影响

本文使用家庭暴力调查数据是1976年和1985年两次大规模调查组成的微观层面的两期截面数据。1985年,全美已经有37个州实施了单边离婚法。本文将这37个州作为处理组,其余在样本期间离婚法律未发生变化的州作为控制组进行分析。


本文使用双重差分法(DID)估计改革对家庭暴力的影响,估计方程如下


其中 i 表示家庭,被解释变量是虚拟变量,如果 s 州的家庭 在 t 年发生家庭暴力则为1。 虚拟变量,如果 s 州在1985年前进行了边离婚改革则为1系数 为DID的估计系数,表示离婚改革对家庭暴力的影响。表示家庭层面的控制变量,包括受访者的年龄、种族、性别、丈夫和妻子的受教育程度和劳动力市场地位等。除了总体家庭暴力,本文还关注严重家庭暴力的情况。


表2的第1和第2列为总体家庭暴力,第3和第4列为严重家庭暴力表2的第1行展示了家庭暴力平均发生率, 11%的男性和女性均遭受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4%的男性和女性均遭受严重的家庭暴力。表2的第2-5行分别为未加入控制变量的,加入州级固定效应的,加入家庭层面控制变量的和加入州级控制变量与时间交互项的DID估计结果。最后一行为使用 Probit 模型的估计结果。研究果表明,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作为受害人的家庭暴力,在实行单边离婚改革的州均不同程度下降。


  表2:单边离婚改革对家庭暴力的影响

4.单边离婚改革对配偶谋杀的影响

本文根据被害人和嫌疑人关系的编码,定义了以下三类熟人谋杀类型(intimate homicide):配偶谋杀,家庭成员谋杀和非陌生人谋杀,定义的范围依次扩大。和对自杀率的分析一样,本文使用州-年度面板数据进行分析。


表3汇报了单边离婚改革对凶杀案发生率的估计结果。表3的第1列和第2列分别是未加入和加入控制变量情况下,离婚改革对熟人谋杀影响的估计结果。本文将非熟人谋杀作为安慰剂变量,第3列展示了其估计结果。第4列为第1列和第3列之间估计系数差异。结果表明,对于女性受害者,单边离婚改革均显著减少了三种范围定义下熟人谋杀,估计结果约为10%。对于男性受害者的凶杀案,离婚改革的处理效应并不显著。此外,离婚改革对非熟人谋杀的影响不显著,这表明离婚改革主要通过家庭、婚姻等渠道对谋杀发生率产生影响。


图2展示了离婚改革对三种定义熟人谋杀发生率的动态处理效应。结果表明离婚改革对熟人谋杀也具有长期效应,随着改革时间的延长,处理效应不断增强。


表3:单边离婚改革对熟人谋杀的影响

图2:单边离婚改革对熟人谋杀的动态处理效应


四、结论


上世纪70年代开始,Gary Becker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把经济学研究范式纳入人类的行为分析中,将经济学的研究边界从传统的生产、消费和贸易等领域延伸到婚姻、犯罪等一切现实人类活动。Becker 凭借其杰出的贡献获得了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提供了一个单边离婚改革如何减少家庭暴力的机制解释,即谈判权力的再分配,并进行了实证上的检验。

本文的主要结果表明,单边离婚改革显著减少了女性自杀和女性作为受害者的配偶谋杀,同时减少了男性和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概率。本文还发现离婚改革的影响具有长期效应,随着单边离婚法实施时间的延长,处理效应不断增强。与之相对应的是,相关研究表明离婚改革对离婚率仅存在短期小幅度的正向影响。这说明家庭暴力的减少不能完全通过离婚的增加来解释。谈判权力的再分配是长期效应和性别差异的合理解释。女性通常作为婚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单边离婚法的实行使得女性获得谈判权力,进而有效改善女性在极端情况下的处境。

编译 | 钟厚德
审核 | 张思烜
终审 | M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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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Political理论志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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