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称史上最大尺度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昨晚迎来收官之夜,剧中人物命运尘埃落定,大老虎、小苍蝇终于悉数落马。
在热播的一个月里,这部现象级连续剧圈粉无数,收视率屡创新高,达康书记绝对想不到,自己的表情包和GDP居然受到网友们的持续关怀和爱戴。
无数人在讨论,这部剧这么火,凭什么?
无论是从第一集起就跌宕、扑朔的剧情,还是老戏骨们走心的演技,或是剧本直面腐败和丑恶的勇气,这剧从一开始就散发出了与众不同的好剧气质。
真正的好剧,敢于直面社会的阴暗面。《人民的名义》选择直面腐败和人性暗面,不回避、不掩饰,让观众买账的,也正是这份真诚和坦率。
敢于直面问题,才能解决问题。《人民的名义》体现了反腐决心,也揭示了贪官蠹虫们“疯狂必致灭亡”的规律。
今天,法信小编就以法律的名义,为大家盘点新中国成立后的5起重大、典型贪腐案件及审判结果。以反面典型为戒,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贪腐案——刘青山、张子善案
刘青山、张子善案件是在建国初期“三反”运动中查出的一起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贪污盗窃国家资财案件。
刘青山,曾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被捕前任中共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张子善,曾任中共天津地委副书记、天津专区专员,被捕前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1950年至1951年他们在担任天津地区领导期间,盗窃地方粮款、防汛水利专款等款项,克扣修理机场民工供应补助粮款,赚取治河民工供应粮款,倒卖治河民工食粮渔利,此外还以修建为名骗取银行贷款从事非法经营,共计1554954万元。
他们还借机关生产名义,进行非法经营,送巨款给奸商倒卖钢材,使国家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派人员冒充解放军,用救灾款从东北套购木材,严重影响了灾民的生产和生活。他们在获非法暴利、大量贪污之后,任意挥霍,过着极度腐化的生活。经调查,刘青山贪污达1.84亿元(旧币),张子善贪污达1.94亿元(旧币)。
1951年11月,中共河北省第三次代表会议揭露了刘、张的罪行。同年12月4日,中共河北省委作出决议,经中央华北局批准,将刘青山、张子善开除出党。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举行公审大会,随后河北省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网
新中国成立以来省部级领导干部因贪污腐败的严重经济犯罪被判处死刑的第一案——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999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胡长清以受贿罪立案侦查,2000年2月1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0年2月13日、2月14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1995年上半年至1999年8月间,被告人胡长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87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4.25万元。1997年初至1999年6月下旬,被告人胡长清为了自己职务提升及工作调动,先后5次向王某、刘某某、辛某某行贿人民币8万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对胡长清案侦查过程中,扣押、冻结其现金、存单、房屋及贵重物品等价值人民币793.32万元。经审理查明胡长清收受贿赂人民币544.25万元,用于行贿人民币8万元,能说明来源合法的人民币95.3万元,尚有161.77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0年2月15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长清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超出其合法收入的161.77万元,予以追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追缴非法所得161.77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长清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7日裁定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胡长清案的二审裁定。
2000年3月8日,被告人胡长清被执行死刑。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0年第4号(总第57号)
罕见的高级干部因暴力犯罪而被执行死刑的案件——段义和、陈志、陈常兵爆炸、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被告人段义和于1993年至1995年在山东省聊城地区挂职地委副书记期间,与宾馆女服务员柳海平相识。1997年段义和利用职权将柳海平安排到济南市工作,并与其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期间,柳不断向段提出种种要求,段逐渐对其厌烦而又难以摆脱。
2007年2月以后,段义和与侄女婿被告人陈志多次密谋最终商定采用爆炸方法致柳伤残。陈志找到被告人陈常兵,告知其犯罪意图,陈常兵同意帮助实施。2007年7月9日17时许,陈志、陈常兵采用爆炸方法,在下班高峰期间、市区交通要道上作案,当场炸死柳海平,还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两辆轿车报废的后果。
2000年11月至2007年3月,被告人段义和利用担任济南市委副书记,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原济南市姚家镇党委书记李平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前后9次收受李平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77427.28元;
为原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田庄晋升为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主任提供帮助,2次收受田庄所送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46553.55元;
为原济南市高新开发区副主任昝金平个人工作调动、晋升,为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室主任及其子工作调动等事宜提供帮助,7次共收受昝金平所送人民币8万元;
为山东瑞境置业公司取得瑞境皇冠水岸小区建设开发提供帮助,2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刘幼华所送人民币共计50万元;
受原济南市历下区委副书记李平之妻韩美芹之托,为使李平从轻受到刑事处罚及不退交赃款提供帮助,3次收受韩美芹所送人民币3.2万元;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原齐河县委书记李风臣职务晋升及工作调动提供帮助,3次收受李风臣所送人民币3.2万元;向原历城区委书记郭作贵索取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段义和财产中有折合人民币1183415.59元的款物,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007年8月6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对段义和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段义和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段义和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7年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2007年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段义和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9月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段义和被依法执行死刑。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8年)
新中国成立以来因贪腐落马的最高级别司法官员——黄松有受贿、贪污案
被告人黄松有原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曾任中共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湛江市法官协会会长。2009年8月21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贪污犯罪被逮捕。
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陈卓伦、广州佳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渊韬、四川冠宇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寻东、北京某高校教师赵某某、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等人给予的人民币360万元和港币3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90.066万元。
1997至1998年,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美公司破产还债一案,由广东粤法拍卖有限公司、广东法建拍卖有限公司进行了资产拍卖。被告人黄松有利用担任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隐瞒事实真相,伙同时任湛江市司法局副局长的陈文、粤西代办处负责人项光文,以粤西代办处参与中美公司资产拍卖操作的名义,将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的对该资产拍卖佣金中的人民币308万元,通过湛江市法官协会转入粤西代办处账户,由三人非法占有,黄松有分得人民币120万元。
2010年1月14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2010年1月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在案扣押的受贿款项人民币300万元上缴国库,贪污款项人民币278万元发还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余赃款继续追缴。
被告人黄松有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并于2010年3月9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0年第4期》 (总第117期)
新中国成立以来单笔受贿金额之最——陈同海受贿案
被告人陈同海于1999年至2007年6月,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股份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建筑项目选址、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给予的1.781亿港元、156万美元、30万欧元和人民币7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
被告人陈同海在组织事先未掌握其受贿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其收受他人上述巨额财物的全部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同海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退缴了全部赃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陈同海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法信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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