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听身边的安全人说,自己的老板不重视安全,安全家为大家收集了十条,看看有没有你的?
1、没有很好的安全意识,更多的只是在口头上表达,在安全进度、效益面前,就会败阵下来。
2、很多施工单位在大项目上,没有配备安全员,或者找一个不懂安全的人员来充数。
3、企业配备的安全员水平不高,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素质也参差不齐。
4、将企业能力比较差的人员,“老弱病残”安排到安全岗位。
5、对于安全只停留在口号和宣传上,现场仍然是野蛮施工,违章指挥。
6、很多企业都是以降本增效为目标,削减各种费用,导致安全投入不足。
7、将安全当做应付政府部门的检查,对内部基础管理无所谓,任由下级管理人员作纸面处理。
8、企业领导安全能力不足,无法承担主要负责人的重担。
9、企业领导没有履行相关职责,把安全管理权限下放到下级管理人员中去。
10、一旦发生事故,安全人员必定承担连带责任。
这些领导不重视安全的行为表现,来源于安全家会员的交流,由安全家整理发布。
上面十个不重视的情况,你们老板中招了吗?随着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法律对企业老板也作出了一些要求和规定,现在你得马上告诉你们的老板。这些规定,他们必须得知道。
1、修改后的新《安全生产法》,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法的“第十八条”法律规定,这些安全工作需要老板亲历亲为。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企业主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这样才能做好安全工作。
这一规定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制度由“先证后岗”改为了“先岗后证”。这点在新《安全生产法》的第24条就体现了。
《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3、在发生事故后,企业主不能逃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4、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不要害怕
《安全生产法》第4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这一规定,赋予安全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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