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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服务办法(试行)》 起草说明

立德融金集团  · 公众号  · 科技投资  · 2017-03-02 14:48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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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和过程 

为支持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4年底发布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外包指引》),自2015年2月开始实施。《外包指引》明确了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范围,对私募基金业务服务活动主要采取备案管理。截至目前,协会已先后公布三批共44家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备案名单,私募基金服务行业市场化、规范化、多样化竞争格局的初步形成。然而,随着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壮大,机构和产品数量爆发式增长,产品设计灵活复杂,需求千差万别,初具规模的私募基金服务行业也面临诸多挑战。从日常自律管理和调研的情况看,行业存在服务机构与管理人权责划分不清,履责要求不明确,自律管理措施不完善,退出机制缺乏等问题。

为促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规范开展,保障基金份额(权益)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协会在原《外包指引》的基础上,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服务办法》),拟以行业自律规则的形式发布实施。

二、主要内容

《服务办法》分八章,共五十九条。主要思路是明确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关系,全面梳理服务业务类别,提出各类业务职责边界,明确登记条件和自律管理要求,引入服务机构的退出机制,引导市场各方各尽其责,打造良好的行业生态,促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主要内容如下:

(一)厘清管理人和服务机构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服务办法》在总则中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服务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特别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同时,服务机构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照服务协议、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约定从事服务业务,不得将已承诺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转包或者变相转包。

(二)全面梳理服务业务类别,重点规范三项服务业务。

考虑到投资者信息、产品运作数据和各类业务运营系统是私募基金行业数据基础和运转基石,《服务办法》单章重点规范基金份额、基金估值和信息技术系统三项业务职责和履责要求;新增基金募集、投资顾问等两项服务业务类别,具体要求另行规定。协会将通过搭建私募基金行业集中统一的数据交换、备份、登记平台,加强服务机构对私募行业的外部监督,提高整体运行安全和效率,及时掌握私募行业风险点,提高我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能力。

(三)强化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的制度安排。

募集结算资金由募集机构、份额登记机构归集,在投资者与基金财产账户中划转。为强化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服务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重点规范了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到基金财产账户之间的资金安全制度设计,明确了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对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监督要求,保障投资者财产安全。

(四)突出服务业务独立性,防范利益冲突。

目前,越来越多的基金托管人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开展基金服务业务,考虑到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相互制衡、互相监督,《服务办法》强化了托管和服务业务内部防火墙设置要求,强调了服务业务与托管业务的隔离和互相校验,加强内部风险防范,明确了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接受委托担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务机构,除该托管人能够将其托管职能和基金服务职能进行分离,恰当的识别、管理、监控潜在的利益冲突,并披露给投资者。

(五)跟踪并规范基金服务发展新趋势。

当前,私募发行方式由通道模式向自主发行模式转变,更多的基金管理人为降低营运成本使用服务机构提供的投资交易管理系统。《服务办法》规范了对服务机构提供投资交易管理系统的底线要求,特别强调加强管理人的准入工作、强化账户管理职责以及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等;进一步明确了基金销售电子合同平台的履责要求。

(六)加强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引入退出机制。

《服务办法》单章明确服务机构的登记要求、细化登记材料,规范信息报送和变更要求,提出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律处罚措施,并针对长期不开展业务、严重违规等情况,引入了退出机制。对于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从事基金服务业务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被协会采取相关纪律处分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时,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中国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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