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应对危机的方式
最近十几年来,法学正在精致化的道路上大步前进,开始逐渐摆脱了“法学幼稚病”的严重指责。这其中的明显标志,就是部门法学的教义化。当部门法学在“预设实在法体系有效性”的基础上,逐渐实现教义化的今天,不具备相应的实在法体系而且很难被教义化的法理学,还拥有法学上的重要地位吗?
法理学在法学中的重要性遇到了巨大的质疑和挑战,面临着学科整体性的巨大危机。面对这种危机,法理学是如何回应的?本期思想栏目的六篇文章就主要围绕三种回应方式而展开。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
撰文
《部门法学的教义化及其限度——法理学在何种意义上有助于部门法学》
。当部门法学在“预设实在法体系有效性”的基础上逐渐实现教义化的今天,不具备相应的实在法体系而且很难被教义化的法理学在法学中的重要性遇到了巨大的质疑。
本文从部门法的教义化及其限度的角度分析法理学对部门法学的意义,指出由于教义化必然要求实在法实现体系性,体系性又指向法体系背后的价值,因而实在法体系可能在价值上存在缺陷,法理学的意义就在于,它是关于特定实在法体系背后之一般价值的讨论。因此,作为关于法体系之价值的一般理论,法理学的重要性就在于,它是促进实在法体系依照特定价值做出改进的动力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雷磊教授
撰文
《法理论及其对部门法学的意义》
。法理论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中义上的法理论构成了与法哲学相对等但并不相同的概念,它是一门从内在观察的立场出发研究法的客观意义(作为一般规范的法)的学科。
其中,分析法理论(一般法学说)是以基本法律概念为对象的关于实在法的规范学科,它可以被视为法教义学的总论,位于法教义学与相邻学科之间,且致力于对法进行形式—结构的分析。它包括“法的理论”与“法律科学理论”的双重内涵:作为法的分析学,它既要提供基本法律概念的要素分析,也要澄清法律体系(法秩序)的构造,还要为法教义学中的价值判断构造论证规则。
作为法律科学的方法论,它在对外关系上(相对于相邻学科)扮演着边防哨学科的角色,在对内关系上(相对于法教义学)则既是助力教义体系科学建构的法律建筑学,又是对其进行批评性审视的法律解剖学。法理论对于法实践间接发挥着弯道效益。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郑玉双副教授
撰文
《法理学贡献于刑法学的方式:以刑法观为例》
。法理学与刑法学关系密切,但二者之间究竟如何互动,是当下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难题。法理学贡献于刑法学的方式可以通过刑法观的建构来呈现。刑法观是对刑法实践之核心问题进行的理性建构。我国刑法学家倡导的各种形式的刑法观,围绕着刑法的社会功能、犯罪和刑罚的道德意义等问题展开,但在方法论上未能区分刑法实践的元理论层次和规范层次。
完整的刑法观应当对刑法实践的元理论问题和规范问题做出整全回答。刑法的元理论问题围绕犯罪的本质和刑罚的证成而展开,规范问题则主要关注犯罪化的界限及其道德原理。刑法的证成问题和界限问题构成了刑法观的完整内容,而这正是法理学能够实质贡献于刑法学的主要领域。
吉林大学法学院刘红臻副教授
撰文
《经济法哲学:经济法的“法理”表达》
。现代意义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经济的法律。由于整个经济法制度就是在直接处置“国家规制”与“市场自治”、“社会目标”与“自由权利”、“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之间的张力关系,而这些张力关系又是法理学知识体系汇聚成海的重要涌泉点,因此,按照理想状态,经济法学和法理学之间应当具有非常畅通和良好的知识合作关系,经济法学也应当成为最讲“法理”的学科。
但在现实状态中,经济法学与法理学之间的割裂似乎比其他部门法都要严重。经济法学似乎成了最没有理论性的学科之一,总体上既缺乏理论的反思能力又缺乏实践的回应能力。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和实践功能的提升,要求其回到“国家”与“市场”、“权力”与“权利”、“社会”与“个体”之间张力关系的原点,借助法理学所提供的理论参照系和分析结构,建造具有理论反思力、构建力和指导力的“经济法哲学”。
鉴于法理学的基本思维和理论可归结为精粹“法治”与“权利本位” 的“良法善治”,经济法哲学的构设也应体现为“良法善治”思维和理论在经济法领域的表达和通贯,即在“良法善治”思维和理论的指引下构建其范畴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
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翟小波
撰文
《无用之大用:法哲学的性质与用途》
。法哲学是探究关于法律的、普遍且抽象的观念或命题体系的一种智力游戏,是以与法律相关的日常经验为基础而展开的抽象说理或意义诠释。法哲学无中西古今之别,也无所谓有用还是无用。或者说,法哲学之用是“无用之大用”。法哲学有自己的成败、好坏标准。
在研究与写作时,法哲学家不应该关注他的法哲学对所谓的实践或现实的影响,不应该让他对这种影响的担忧或期盼左右他的法哲学探究。法哲学的探究只服从于真理。努力让世界变好或变坏,或努力去避免影响世界,对法哲学家来说,都是不适宜的。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马驰副教授
撰文
《作为概念理论的法理学及其实践意义》
。针对法律现象,存在规范理论、经验理论和概念理论三种不同的理论类型。概念理论并非语义理论,它是有关事物的自明性知识,属于元理论的范畴,最能体现法理学的独特性。
法律领域中的概念理论分为法教义学概念理论、一般法律概念理论和法律概念理论三种。
法教义学概念理论具有实践意义,但其不属于法理学。一般法律概念理论来自对法律性质的整体考虑,其主要任务在于分析和确认法律的性质,而非用来影响法律实践。法律概念理论发挥实践意义的情形是罕见的,它同时也不能因为涉及疑难案件,或因为必定包含在任何案件中而被证明具有明显的实践意义。因此,作为概念理论的法理学在整体上与法律实践的关系是松散而间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