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明确了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相关事项,
有以下三点值得注意
:
一是明确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享受政策的办理方式
。1. 不同类型重点群体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及申报享受政策时需要填报的信息。(1)脱贫人口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其他能证明相关人员登记失业情况的材料(含电子信息)。(3)毕业年度内已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毕业证、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尚未毕业的,由其留存学生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学籍信息的材料和《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4号公告增加了填写创业信息表的环节。相关人员申报纳税时在电子税务局填写相关基本信息即可。2.税费款扣减限额及顺序。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以申报时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换算其扣减限额。换算公式为:扣减限额=年度限额标准÷12×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纳税人在扣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应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二是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政策的办理方式
。
1.企业招用重点群体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政策。
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同时,应当留存与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含电子信息)备查。招用脱贫人口的,还需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还需留存其《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已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反馈至税务部门的地区,可不再要求企业留存相关材料。2.税费款扣减限额及顺序。企业应当以本年度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申报时已实际工作月数换算扣减限额。实际工作月数按照纳税人本年度已为重点群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计算公式为:扣减限额=∑每名重点群体本年度在本企业已实际工作月数÷12×年度定额标准。企业在扣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
免税额以其应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年度扣减限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三是进一步明确征管操作口径及相关政策适用
。
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的,应当选择其中一户作为政策享受主体。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的,应当由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企业作为政策享受主体。
企业同时招用多个不同身份的就业人员(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可按照政策规定分别适用对应的政策。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