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性网友爆料自己遭受男教练性侵并受伤,引发热议。
经查,2017年8月15日下午,大连某女子驾校教练徐某(男,46岁),在教授学员李某(男,22岁)练车期间对其进行猥亵,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8月17日,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对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近年来,男性遭遇性侵事件多有曝光,却因种种原因未能像女性受性侵事件那样备受关注。专家呼吁,对男性遭猥亵、性侵同样值得重视。
15日晚,网名“阿里山神卤蛋”的男性网友,在微博上爆料,称自己学车时遭受男教练性侵并受伤。其微博指出,自己学车时恰逢肠胃不适,身体虚弱,教练趁机在学车途中对其性侵并令其受伤,目前自己身体不适。随后,“阿里山神卤蛋”的母亲在网上公布了急诊记录,并对儿子勇敢维权表示支持。
21日,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称,2017年8月16日20时许,金州公安分局后石边防派出所接到李某报警称:在金州区滨海路后石附近练车时被其教练猥亵。
经查,2017年8月15日下午,大连某女子驾校教练徐某(男,46岁),在教授学员李某(男,22岁)练车期间对其进行猥亵,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8月17日,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目前,涉事驾校已经开除了该教练。而记者联系到了该驾校负责人,其表示就此事不再接受采访。
截至发稿,受性侵网友就此事发出的首条微博,已有近2万转发量。绝大多数网民表达了同情、支持和祝福,并给出了建议。“不知道怎么安慰你……希望你能够正确的走出阴影……不要有思想包袱。”“性侵不分男女年纪,支持小哥哥维权。”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针对男性的“猥亵”案件时有发生。2015年12月1日下午,浙江一邓姓男子在网吧趁另一名男子睡熟之际,对其进行猥亵。次年2月2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强制猥亵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一名刘姓男保安队长以喝酒聊天为由头,将男下属灌醉,而后对多名男下属进行强制猥亵。2016年7月13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长期从事防性侵教育的公益组织——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件的778人中,男童遭遇性侵人数为59人,占比7.58%。
“女童保护”发起人之一孙雪梅表示,男性被性侵更具有隐蔽性,同样不可忽视。社会各界在做预防性侵害教育时,面向的对象不能只是女童,家长也不能因孩子是男孩就认为“高枕无忧”。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吕孝权表示,随着媒体报道,男性被性侵的问题已逐渐被大众关注、讨论和思考,但是男性被性侵的问题,还没有引起公众足够的关注和重视,大众需要改变观念。
此前广东省公布的2010年对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监测的报告结果显示,广东高中生、职校生和大学生中,每100个男生,就有2至3人曾被迫性行为(报告界定为:被动或在勉强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是女生的两倍多。
网友“那年你十里红妆”表示:“不要觉得男性被性侵很搞笑啊,我一点儿也不觉得好笑……这就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是犯罪行为啊。”
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屾山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男性权利的保护,修改后的条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意味着如果对男性进行强制猥亵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吕孝权也表示,如果男性(包括男童)被行为人性侵,是能够以猥亵[儿童]罪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的。如果因性侵行为,导致被害人构成轻伤以上,则涉及法条竞合(故意伤害罪与猥亵[儿童]罪的法条竞合),依据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定罪量刑。
“如果涉及强奸,则现行刑法无法入罪。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可能是女性(包括女童),我国现行法律不承认男性(包括男童)被强奸一说。”吕孝权表示,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法条,让受害者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能成为法律保护对象。
针对受害儿童包括男童的心理创伤,“女童保护”品牌部负责人徐豪表示,一方面其监护人要做好工作,不能把负面情绪传递给孩子;要告诉孩子不是他们的错,而做了坏事的坏人应该受到惩罚。另一方面,监护人要带孩子去咨询专业的心理医生;同时做好对孩子的保护,防止周围舆论的再次伤害。
孙雪梅提醒,在日常生活中,男性受到猥亵、性侵,被害人不应有惧怕、丢脸等心理而选择忍气吞声,而是应该及时报警,让不法者受到应有的处罚,用法律保护自己。
来源:新华社、@金州公安分局 、@阿里山神卤蛋
责任编辑:饶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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