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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培训将要出庭作证的警察证人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8-05 21:22

正文

有一次我的同事办理了一起贩毒案件,其中抓获犯罪嫌疑人以及起获毒品的过程非常复杂。同事经过向当时参与抓捕的好几个民警了解情况后才把完整的过程弄清楚,但很担心法庭上这些问题会受到辩护人的诟病,于是和我讨论如何应对。下面是我们当时的讨论记录:

同:你如果看卷宗里的证据,会觉得整个过程特别乱,理不出什么头绪来。我是问了好几个抓捕民警才把事儿弄清楚。

我:警察给你讲明白了?

同:是的。

我:那你让警察继续去法庭上去讲好了。

同:对,让他们自己说比我解释强多了。这我就放心了,到时候让警察出庭就行了。好了,那没有问题了。

我:完了?

同:还有什么?

我:你不提前做做准备?

同:什么准备?

我:提前沟通啊,好挑选证人并进行辅导?

同:挑选证人我倒是明白什么意思,可进行辅导,这可以吗?

我:当然,如果你不对他们进行辅导,很可能会完败!当然,辅导的内容是特定的,你不能教他们具体怎么说话,那是干扰证人作证!

 

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检察官与控方证人在庭审前的沟通,因此,只要没有故意让证人歪曲事实或者干扰证人的记忆,充分的庭前沟通是完全合法且必要的。警察证人不同于一般的证人,检察官与警察证人的庭前沟通是十分必要的。本章中,我谈一谈检警之间在庭审前的沟通。

一、选择合适出庭的警察

在确定需要警察出庭以证明某项事实后,公诉人可以通过与警察见面交谈等方式选择适合出庭的人员。这样做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且有助于案件质量的提高。

第一,警察证人具有可替代性,有选择的空间。警察证人不同于一般证人,后者往往不具有可替代性。警察证人的证明目的都是侦查活动中了解的情况,而任何合法的侦查行为都至少是两名侦查员进行的,鉴定意见甚至是三名鉴定人员共同作出的。这说明,侦查过程中任何—个具体的环节,都至少有两名警察可以出庭作证。公诉人完全可以在他们之间,选择那些更具有作证潜质的人。

第二,警察作证能力存在差异,有选择的必要。在直接言辞原则确立的情况下,作证能力的高低对证言能否被法庭采信影响甚大。从实证证材料反映的情况看,不同警察作证能力的差异非常大。实践中,公诉人大多忽视选择的重要性,习惯于选择随机联系上的、签字靠前的、自己订认识或曾经打过交道的警察出庭作证。这种做法并不能保证最适合作证的人来到法庭上。

第三,选择过程增强亲历性,有助于发现真相。选择合适出庭警察察的过程还有另一个好处,即增强办案亲历性。熟悉司法实践的公诉人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共同侦查的警察证人的证言在书面上是完全—致的,比如两名警察撰写的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连标点都完全相同。但事实上,共同经历一个事件的两个人不可能对该事件作出完全一致的描述。分别与他们沟通并了解情况,有助于公诉人从不同角度看待事实。这是办案亲历性的具体表现,也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有效途径。

二、进行必要的庭前培训

公诉人有义务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帮助警察证人提高作证能力。一方面,在法庭上,警察证人是帮助公诉人证明指控事实之人,与公诉人“同心同德”。另一方面,作证是一个高难度的活动,警察证人不仅要回答公诉人预设的问题,还要回答辩护人类似“反询问”的各种问题。如同业务答辩,答辩人要回答评委提出的与具体业务有关的问题。试想一下我们参加业务答辩时的战战兢兢,就能够体会警察证人在法庭上的紧张心情。能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任务的人,恐怕只有公诉人。以下几方面可供参考。

1.让警察证人熟悉相关法条。

嘱咐警察熟记法律、法规以及公安机关的内部程序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警察出庭所要证明的内容几乎都与其工作有关。实证材料反映出,辩护人经常要求警察证人向法庭陈述法律规定的工作流程,如果没有得到清晰、准确而流畅的回答,辩护人就会向法庭提出如下主张:“侦查人员连法律规定的正确做法都不知道,怎么可能依照法律规定侦查取证?!”在此情况下,作证效果将会大打折扣。然而,在法庭上不能清晰、准确而流畅地回答法律规定不一定是大打折扣。然而,在法庭上不能清晰、准确而流畅地回答法律规定不一定是因为警察不知法,更主要的原因可能是情绪紧张并且对法条的文字表述不熟悉,现场语言组织能力不高。就如同公诉人在办理案件时,很容易判断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但当被要求说明上述概念的明确含义时,恐怕不一定能回答得滴水不漏。因此,为将要出庭的警察预测辩护人可能提出的与工作规范相关的问题,并嘱咐他们熟读、记忆,将会增强其出庭作证的说服力。

2.让警察证人在出庭前熟读相关文书报告。

侦查人员在出庭前熟读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他们曾经专门为该案撰写的文书、报告等材料,也是十分重要的。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大多是侦破案件的人员,作为控方证人,他们的证言被公诉人用来证明案件侦破过程中的某一环节。所以在庭审前,他们往往对即将出庭证明的那个环节反复温习。然而,实证材料显示,辩护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则是广泛的,并不以公诉人要证明的那一环节为限。比如,某毒品案件警察出庭作证的目的是证明警察向嫌疑人约购毒品的环节,但辩护人在发问时则要求侦查员讲述抓获嫌疑人时的具体情况。其实这本不是什么大问题,只是侦查人员被突然问及时间距离较远的事情时,记忆模糊可能一时不知如何回答,此时如果过于紧张,则可能凭借想象作出不符合真实情况的回答,从而被辩护人诟病。在直接言辞原则确立的情况下,这种情况肯定会对指控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让侦查人员在出庭前熟悉自己曾经撰写的与案件侦破有关的各种文书、报告,对于其此后的出庭作证而言具有积极的意义。

3.尽量配合“道具”设计询问并让警察证人熟悉它们。

适当的道具可以增强作证的说服力。法庭审判往往是枯燥乏味的,为了吸引“听众”注意力,公诉人可以让证人配合“道具”作证。这些道具可以是在案的其他具有展示性的证据,如现场照片、勘验笔录、尸检照片等,也可以是通用的地图、证人自己画的示意图等任何可以在法庭上展示的东西。比如,让鉴定人在尸检照片上指出具体的细节,要比“干巴巴”地描述尸体检查所见要生动得多,并且这种做法等于同时出示了两项需要出示的证据,更为节约庭审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诉人设计了“道具”使用,则必须在庭前让证人充分熟悉并反复演练。甚至即使公诉人不打算运用“道具”,则也应当预测辩护人是否会运用“道具”给出庭警察出难题。比如,曾经出现过这样的情形:警察证人在出庭证明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地点时,公诉人要求证人在卷宗所附案发地点示意图中指出,证人反复看后指出了位置A,但马上称自己看错了,并又指出了位置B。这种情况的启示是,公诉人必须确保证人非常熟悉在法庭上可能会被作为“道具”的任何东西。

4.向警察证人告知其他必要的事项。

现有规范性文件对于公诉人在庭前需要告知警察证人的内容给予了指引。比如,告知庭审中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作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介绍庭审程序及法庭秩序;稳定情绪,打消思想顾虑,确保相关人员能按时出庭作证等。

除上述内容之外,还有一些事项也可以视情况而告知。例如,如何应对辩护人常见的问题(如“作证前你是否与公诉人谈过话,内容是什么?”)。再如,告知其尽量避免使用不规范的用语(如“点子”、“线人”)等。当然最重要的一点是,嘱咐警察证人,不管法庭上出现何种情况,请保持一个冷静、专业的形象。

三、与庭审询问有关的两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还有两个庭审时与警察证人有关的问题可以在庭前与警察沟通时和他们商量。当然这是两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我在这里只提出自己的观点。

1.有无必要当庭指出侦查疏漏。

实践中,很多案件警察证人出庭的根本原因是侦查行为存在疏漏。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在法庭上对侦查人员询问时,是否应当直接指出——甚至要求侦查员当庭承认——侦查活动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还是应当回避侦查不规范的字眼,直接让侦查员叙述办案过程?

例如,某毒品犯罪,侦查人员在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同时扣押了其随身携带的毒品,但在扣押清单上没有见证人签字,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押程序。为了证明“在案毒品是抓获被告人时从其身上起获的”这一事实,公诉人选择让抓获嫌疑人并扣押毒品的侦查人员出庭,就扣押毒品的经过向法庭作证。那么,在公诉人对出庭警察进行直接询问时,有无必要提出诸如“扣押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不按法律规定扣押”这类问题,直接指出侦查行为不规范甚至违反法律规定?

实践中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做法。一种做法是不直接指出侦查疏漏,把这种疏漏隐藏在事实询问的过程中。其理由是,侦查疏漏不属于公诉公诉证明的事项,且辩护人未必发现了这种疏漏,但可以让侦查人员做好准备,一旦辩护人提出侦查存在疏漏,侦查人员合理解释即可。另一种做法是在直接询问时指出侦查行为存在疏漏,并要求侦查员作出解释。

我更为赞同第二种做法。因为在直接言辞原则之下,侦查疏漏尤其是严重的问题,如果首先被辩护方提出,必然给法官带来不好的印象。公诉人首先指出侦查问题,一方面是法律监督职责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被扣上掩盖与欺骗法官的“高帽”。当然如果你要当庭指出,那么一定要在庭前和出庭的警察做好沟通,说明原因和目的,防止其心理出现抵触。

2.侦查员证人能否在法庭内等候作证。

实践中以下情况经常发生:被要求出庭作证证的侦查人员提出,他们更愿意顺便旁听庭审,而不愿在法院专门设置的证人等候区或法庭外楼道里等候作证。当被告知这样不符合规定,因为旁听庭审有可能干扰证人作证时,侦查人员表示不解,并称他们完全了解案件的证据情况,怎么可能受到影响?

从法律规定的层面,侦查人员就案件侦破过程中了解的事实向法庭作证时,其身份与普通证人无异,不能旁听庭审。但我认为让侦查员证人在作证前后旁听庭审,有益而无害。

一方面,禁止证人旁听庭审的初衷是保证证人正常作证,但这种保证对案件侦查员而言没有意义。通常情况下,证人对在案其他证据并不了解,如果旁听了法庭调查,则可能因为听到或看到了其他证据的出示而影响其正常作证,故而法律禁止他们旁听法庭调查。但警察证人不同于一般证人,其参与了案件侦破和调查取证的全部过程,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均知晓,且其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担心其受到其他证据干扰完全没有必要。

另一方面,让侦查员旁听庭审是提高侦查水平,促使侦查、起诉与审判证据标准同一的有效手段。事实证明,侦查与起诉、审判的证明标准之所以存在差异,主要原因是绝大多数侦查人员对移送审查起诉之后的案件处理参与甚少。在现有司法体制下,改变这种状况最好的办法莫过于让侦查人员更多地了解法庭审判的情况。

以上就是有关警察证人出庭前,公诉人需要进行的各种准备以及需要思考的问题。总之一句话:充分的准备才能有精彩的表现,无论对公诉人还是对警察都是如此。

 

原文载《刑事出庭修炼手册 成为高手的100个思维策略》,赵鹏著,法律出版社出版,2017年5月第一版。P201-P206。

整理: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民意监测中心)“不念,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