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建立什么样的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当下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本文提供了一个不仅以经济理论为基础,更建立在中国具体国情之上的讨论思路。马传景认为我们应该以市场社会为前提,建立有效的机制,把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具体化,并希望经济学领域能够对这一课题以更宽广的视野进行深入的研讨。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到九十年代末期,转型经济研究在国外、国内都热了一阵子,新世纪以来却都冷了下来。这并不意味着转型经济没有值得继续研究的问题了。近二十年,不少国家发展模式转型成效不明显,出现效率、效益下降,发展陷入停滞状态;有的国家经济体制转型基本停顿甚至出现倒退,都说明转型经济研究还很不到位,没有为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从国内情况看,即以经济体制转型的目标模式而论,我们已经达到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或高水平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认识水平,这当然很了不起。但只是知道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把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具体化。在现存的市场经济体制模式中,没有一种是尽善尽美的,如果把某种市场经济体制照搬到中国,“橘逾淮则成枳”,其表现是要大打折扣的。中国要根据自己特殊的文化、历史传统和现状,选择建立一种与现成的目标模式有所区别的市场经济体制。
美国历史学家列文森在《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一书中曾断言,历史已经前进,儒教文明已成为民族遗产,被安放在博物馆中。我们的生活感知却和列文森的结论很不一致。我们时时处处都能感觉到历史和文化传统不断指点我们前行的方向。
与列文森大异其趣,美国经济学家、新制度学派代表人物道格拉斯·诺斯明确提出制度决定发展绩效,而制度改进
(也可以直接理解为改革)
存在“路径依赖”。所谓路径依赖,是指当我们在经济生活中遇到了难题,总是习惯于从现实和历史传统中寻找答案与出路。诺斯所言的制度,既有正式制度,也有非正式制度。不仅如此,诺斯晚年实际上放弃了他早年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中提出的“正式制度决定论”的观点,在制度分析中更加重视文化与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因素。明眼人能够意识到,诺斯晚年的观点是对我们原来认知的一种颠覆。然而,运用诺斯的观点分析中外历史上发生的一些重大事件和问题,我们会发现他的观点具有强大的解释功能。中国明代就出现了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却没有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而欧洲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之后,却在封建经济基础上生长出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有学者研究指出,这取决于欧洲和中国的文化传统不同。马克斯·韦伯也把新教伦理作为资本主义起源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这就不是物质决定精神,而是精神决定物质了。厉以宁在《资本主义的起源》一书中,分析了为什么资本主义
(也可以说是市场经济)
可以在欧洲产生,而不能在中国产生。他认为原因在于欧洲国家和中国传统政治制度不同:前者是刚性结构,后者是弹性结构。这分明是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恩格斯正确地指出过,辩证唯物主义揭示的是一种“大规律”,需要在较长历史时期才能呈现和得到验证。那么,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必定还有一些“小规律”在较短的历史时期内起支配作用。不排斥人类思想宝库中所有有用的分析工具,重视历史传统、精神文化方面对制度变迁的影响,将使我们的分析和研究变得深刻很多,也容易许多。
道格拉斯·诺斯(来源:nyt.com)
越来越多的文化学者认为,中国两千多年的主流传统文化并不是列文森等人所说的儒家文化,统治者更倾向于把法家思想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表面上各个朝代都披上了儒家仁政的外衣,实际上是以法为骨,实行严刑峻法,来统治民众和维护社会秩序。是谓“外儒内法”或“表儒法里”。从政治方面看,戊戌六君子之一的谭嗣同曾断然指出,中国“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皆大盗也”。秦朝以后的两千多年间,不同王朝在细节上虽有所区别,但中国的政治体制一直沿袭了秦朝开始实行的郡县制,或者说高度集中统一的专制制度。过去国内学者多认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控制只是到达县一级,让当地的乡绅用乡规民约处理日常事务,是谓“皇权不下县”。但也有学者运用大量史料证明所谓“皇权不下县”是一个伪命题,在多个王朝中,中央对包括乡村在内的基层单位,都实施了直接的、强有力的控制。
中国几千年政治和文化传统导致了“强政府、弱社会”的格局。传统中国社会,政治上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政治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对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实行全面控制。文化上形成了官本位文化,这种影响深入到官员及民众的血液和骨髓。老百姓对官员要师事之,所谓以吏为师;要父事之,官员被称为大人、老大人,地方官被称为“父母官”。时间久了,老百姓已经形成了一种心理定式,习惯敬官、畏官,心甘情愿把权力让渡给政府或官员。今天,试图通过改革建立一种纯粹西方式的市场经济体制,即使民众也会感到无所适从。
漫画《“强”政府》《“弱”政府》,J.A. Wales 绘(来源:loc.gov)
综上所述,研究提出我国经济转型的目标模式,不可忽视政治和文化传统的巨大影响,不能忽视路径依赖的顽强作用。可以想见,中国能够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可能是完全的欧美式市场经济体制,倒可能与东亚各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更接近。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未来我国建立的这种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的权力要比日本、新加坡还要更大一些。需要明白的一点是,只要能够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只要有健全的法制和真正的产权保护,政府权力大一些或小一些,不会成为影响一国发展的关键制度因素。日本和新加坡的情况就是例证。
市场经济是经济学家对现实的一种抽象。现实中并不存在市场经济,只存在市场社会。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市场经济规则得到贯彻,是有条件的,就是要建立起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体系、道德伦理体系和行为规范。所以,没有离开市场社会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建立必然同时是市场社会的建立。不然,市场经济不过是梦中人、镜中花、水中月。
毫不相干的人们之间通过交换可以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前提是人们必须遵守交换的规则,尊重对方的利益,信守承诺。经济学家认为,这种遵守市场交易规则的自觉性是通过无数次重复博弈达到的。如果一个人不遵守交易规则,在市场上就不是适宜交易的伙伴,就没有人愿意和他做生意。正如林肯所说,一个人可以在某些时候欺骗所有的人,也可以在所有的时候欺骗某些人,但不可能在所有时候欺骗所有的人。由于不遵守市场规则是有代价的,人们面临是遵守还是违反市场交易规则的选择时,一般会选择信守诺言、遵守契约。然而,像所有制度一样,市场经济制度也不是完备的。市场经济制度不能保证,只要遵守市场规则,在所有场合和所有时间都能给人们带来利益,市场也不能保证所有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都得到惩罚。正因如此,大卫·休谟指出,虽然一个人为了他在社会上的生存必须讲信誉,但是信誉的建立不能单纯依靠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信誉、正义、契约这些规则的建立,必须用超越个人利益的规则来制约那些低一层次的行为规范,这就是法治。只有通过社会法律的强制,使遵守市场交易规则的行为得到保护,违反规则的行为得到惩罚,才能使必要的市场秩序得到维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说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治经济。
世界上不存在百无一疏的法律体系。人们常说,有一百条法律,就有一百零一个空子可钻。法律不可能使所有违反市场交易规则的行为都得到惩罚,不是所有蓄意损害交易对象利益的行为都要付出代价。即使一个社会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如果一个社会的大多数公民都缺乏基本道德约束,没有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这时的法律也不过是一纸空文。因为法律的真正作用是威慑功能,而不是惩罚功能。这样的社会仍然会陷入无序状态。进一步说,在一个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社会,即使法律制度很完备,并且做到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但如果公民道德水平普遍低下,社会就必须花费大量的物力、人力、财力来监督契约的履行,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惩戒,社会监督的成本就会变得很高,这种市场经济制度就会没有效率,与计划经济制度相比也就没有优越性,经济体制改革也会变得没有实际意义。由此看来,市场经济的存在与发展离不开一定的道德基础。成功的和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除了包括法律在内的“有字的合约”,还包括法律意识、道德约束等“无字的规则”。“无字的规则”的作用是无形的、司空见惯的,往往为人们所忽视。其实,正是因为这些“无字的规则”的存在和作用,才保证了契约的履行,才保证了市场经济制度的顺利运行。
“市场经济不能独立于市场社会而存在”(编者绘)
这样看来,市场经济体制虽然更有活力,但对法治建设、道德建设的要求更高,因而也是很脆弱的。因此,关于未来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的研究,不是一种纯经济研究,中国的市场取向改革不单纯是经济领域的改革。在我看来,未来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中,政府的主要角色不是进行现实的经济活动,或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是应当致力于法治建设,并确保法律得以贯彻和执行,真正保证交易契约的履行,保护产权,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使所有损害正当交易的行为都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在政府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关系中,政府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承担权利、责任和义务。政府侵犯其他市场主体权利的行为,同样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广大市场主体而言,主要应当建立遵法守法意识和提高道德水平。在这里,特别重要的是克服传统中国社会里重私德而缺乏公德的问题。梁启超在《新民论》中说:“吾中国道德之发达,不可谓不早。虽然偏于私德,而公德殆缺如”,“若中国之五伦,则惟于家族伦理稍为完整,至社会、国家伦理,不备诸多”。费孝通先生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分析中指出,中国是一个乡土社会,或曰“熟人社会”。人们生活在狭小的圈子里,发生关系的都是亲戚、朋友、乡亲,彼此世代相处,相互依赖,彼此之间必须以诚相待,信守承诺,否则不仅经济上要受损失,而且还会在固定的圈子里名誉扫地,失去原有的社会地位。走出这个熟人圈子,人们就会变得很冷漠,相互之间很难以诚相待、信守承诺,相互提防、尔虞我诈则成为常态。很显然,由于分工和市场范围的扩大,市场交易大量地发生于陌生人之间,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需要的是建立公德,我们不可能从传统道德观念中直接继承市场经济需要的道德遗产。因此第一,我们的社会需要建立市场经济的道德精神。维护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市场经济秩序,极端依赖契约精神或者说市场经济的道德精神。市场经济的道德精神,就是为了遵循和捍卫更高价值的规则,不惜牺牲自己暂时的经济利益的精神力量。不仅在市场规则有利于个人利益时遵守它,在不利于个人利益时也始终坚持遵守。把市场经济与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物欲横流画等号,是对市场经济的严重误解
(参见盛洪:《经济学精神》,广东经济出版社一九九九年版)
。
第二,要对我们的舆论引导工作进行反思,改进意识形态工作。
社会道德是分层次的。
大部分人能够做到的是达到基本的道德要求,只有少数人能达到更高的道德水准。
而一个社会和市场经济能够正常运转,靠的是基本道德规范得到遵守。
要使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社会成员应当遵守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规范,比如遵守职业操守、信守承诺。
我们的社会应当下大力气弘扬职业精神和契约精神,在达到基本道德要求的基础上,向社会的精英阶层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
如果人们连基本的契约精神和职业精神都不具备,连他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都不尊重,更何谈尊重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甚至以身许国、舍生取义?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就是把蛋糕做大和如何分蛋糕的问题。怎样处理二者关系,对市场经济体制的整体面貌具有重大影响。更加重视效率,就要更多发挥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更加重视公平,就要加大政府对经济活动特别是收入分配的干预。所以,讨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模式问题,绕不开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问题。原则上讲,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就是在提高效率与促进公平之间找到一个均衡点,在制度上建立协调公平与效率关系的体制机制。具体分析,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必须保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根本性作用,进一步提高效率,确保把蛋糕做得越来越大。没有这个前提,只讨论如何切蛋糕,就会回到原来的那种普遍贫穷的状况。在此基础上,应当充分考虑中国“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文化传统,在初次分配中讲究效率,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更多考虑实现公平的需要,政府集中更多收入和财富解决普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比如社会救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中小学义务教育等重大民生问题。过去讨论公平与效率关系时,经济学家多只关注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问题,而忽视了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对公平与效率的影响。目前,政府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已经不低。比如,当前企业的宏观税负
(税收加各项收费、社保费用等)
已高达60%以上,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税收水平。但是,我国政府收入用于民生方面的支出占比过低,大量的财政收入用来投入基本建设,其中不少是低效投资、无效投资,甚至是面子工程。我国近年来的国内生产总值中,投资占比仍然在40%以上,不仅大大高于发达国家,也高于印度、越南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这与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热衷投资不无关系。如果财政收入少用来投资,而是大幅度增加民生投入,就可以大大缓解社会不同阶层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矛盾。据统计,发达国家仅社会保障一个大项,就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15%。显然,我国在这方面还有很大操作与调整的空间。
部分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对初次分配的作用:中国
社会保障制度对初次分配的平抑作用有限,基尼系数的下降值和下降率低于其他欧洲国家(来源:50forum.org.cn)
由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不会一蹴而就,应该分步实施,每一阶段有各自的阶段性目标,完成阶段性改革任务,通过改革成果的积累逐步向最终目标逼近。
关于经济转型的最终目标是什么,我们坚信中国式市场经济体制应当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根本性作用,市场经济主体对于经济活动具有决策权、选择权。得到这样的认识,说明我们经过长期艰苦探索,付出巨大代价,已经触摸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需要倍加珍视。今后的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坚持这一基本原则,不能有丝毫动摇和反复。除此之外,目前还不能对经济转型的最终目标模式做出更多的推断。本来制度改进和形成就不是一个可以事先设计好的过程,或者说是一个“建构”过程。哈耶克曾指出:“人们赖以取得成功的很多制度,是在没有人设计和指挥的情况下形成和运转的。”我们要承认不清楚未来的市场经济体制到底是什么样子,改革过程只能是一个不断试错、不断校正、逐步发现正确方向的过程。这就是邓小平“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思想的高明之处。
1993年11月17日,《人民日报》刊载《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一文(来源:reformdata.org)
改革必须分阶段进行,并确定每一阶段的改革目标,主要由于:第一,改革是有成本的。传统体制下形成了一定的利益格局,形成了既得利益。改革就是要调整现有利益格局,一定会动一些人的奶酪,遭到顽强的抵抗。在每一个阶段确定有限性目标,就是要对既得利益实行赎买,减少改革阻力。这就要看社会有多大能力补偿既得利益者的损失。第二,正如我们在市场社会和市场经济那一节指出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有赖于市场社会的建成,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需要全社会形成市场经济需要的道德规范和道德意识,而这两个方面都不是短期可以完成的,尤其是市场经济精神的形成更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俄罗斯的改革采取了休克疗法,一夜之间由计划经济进入了市场经济体制,但相应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没有建立起来,却建立起一种寡头垄断经济,使这个国家吃尽了苦头,我们必须吸取教训。
在市场经济的最终目标模式尚不清晰的情况下提出阶段性改革目标,我以为要坚持以下原则。第一个是不能把阶段性目标当成最终目标,把一种过渡性体制固化下来,导致改革停顿。比如,在改革中形成的“市场机制+强政府+强国企”模式,即人们所说的“中国模式”,只是适应一个时期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发挥了作用。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这一模式的制度潜力已经发挥得差不多了,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必须继续深化改革,向新的改革目标前进。第二个是改革的每个阶段性目标都必须是富民,使老百姓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和好处,这就解决了改革的动力问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早期阶段,邓小平的改革思想就是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先富带后富。结果一部分人富起来了,全体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同时得到了提高。今后在确定改革的阶段性目标时,也必须坚持这个原则。如果改革的结果是损害了老百姓利益,这种改革一定是错误的,也难以为继。第三个是保持社会的基本稳定,不能引起太大的动荡。改革引起一些人的不满,在所难免,但改革一定是在社会比较稳定的条件下进行的。为了避免改革引起的动荡,社会就要准备好支付改革的成本,使得因改革利益受到损失的群体得到适当补偿。另外,改革的步伐不宜过大,毕竟人们对新事物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