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共益债投资平台的搭建
对于共益债的投资主体,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做特殊性规定或限制性要求。在实务中,困境地产项目共益债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要求或条件,一般由破产管理人在投资人招募公告中做相应明确(主要围绕“投资人的信誉、资金实力与管理能力”展开),困境地产项目的共益债投资人包括银行、信托、五大/地方AMC等金融机构、社会投资者(机构/自然人)等多类型的主体。
其中,对于共益债投资平台的搭建而言:
1. 共益债投资平台的资金来源一般可以为投资人的自有资金,也可以为对外募集的第三方(包括困境地产项目的在先债权人、施工单位等)资金。
2. 在以信托计划、合伙企业等作为共益债的投资平台时,通常可以结合项目的实际需要以及资金方的风险偏好等因素,进行优先、中间/夹层、劣后等结构化安排,并设置不同的业绩比较基准。
3. 囿于监管部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债权投资的相关限制(即“需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向被投企业提供借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借款余额不得超过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以开展困境地产项目共益债投资为目的的私募投资基金,往往无法取得基金业协会的产品备案。因此,实务中,用于开展共益债投资的投资平台(公司或合伙企业)一般不备案为私募投资基金。在此情形下,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为降低该等安排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建议:1)尽量控制共益债投资平台的股东或合伙人数量;2)避免以任何方式向共益债投资平台的股东或合伙人做出保本或保收益的承诺;3)避免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共益债投资平台的管理主体;4)避免由管理主体在共益债投资平台以“管理费”的名义收取相关费用。
4. 在考虑共益债投资平台的相关要素时:1)对于存续期限,应根据底层项目的现状及后续施工的工期安排、项目销售进度安排等因素来合理确定;2)对于资金规模,应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底层项目开展法律、财务、工程等尽职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债务人的既有债务情况、项目复建/续建资金的测算情况以及房地产行业及市场环境等因素来合理确定;3)对于资金用途,基于《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相关资金原则上应用于债务人的继续营业;如用作其他用途,则建议应由法院或在重整计划中明确并由债权人会议确认;4)对于投资阶段,基于共益债的形式(时间)要件,原则上应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开展共益债投资,如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如预重整阶段)即开展共益债投资,则建议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由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或法院对相关投资进行事先确认;5)对于投资安全保障,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过获取“超级优先权”、项目新增部分抵押担保、第三方担保、以及对项目续建和销售进行共管等方式来保障共益债投资的安全,并在重整计划中进行明确。
(二) 共益债的底层投资模式
实务中,共益债投资平台对底层项目的具体投资安排及投资模式不尽相同。共益债投资平台可以结合底层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自身投资要素的设计,采取不同的投资安排及投资模式。实务中常见的几种模式包括:
1.纯共益债投资模式
在该模式中,共益债投资平台单纯作为一个财务投资主体,不过多介入债务人的运营管理以及底层项目的开发建设。亦即,由共益债投资平台直接向债务人提供共益债借款,用于补充债务人的流动资金和项目的后续开发建设;底层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管理仍由债务人以及原总包/施工单位负责,共益债投资平台除对债务人的账户以及项目的后续开发建设、销售等采取一定的监管(通常为共管)措施外,一般不干预债务人自身的运营管理以及底层项目的开发建设安排。
2.共益债+委托代建代管模式
在该种模式中,共益债投资人在对底层项目开展共益债投资时,如其自身或其关联方具有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方面的经验,则往往还会同时由其自身或其关联方作为底层项目的建设主体承担项目的后续建设和管理工作,或引入专业的工程代建机构进行合作,尤其是在原总包方因各种原因无法或不再参与项目后续建设的情形;亦即,由债务人通过委托第三方续建的重整方式推进项目的建设,以便共益债投资人有效把控整个项目的续建工作,进而有效控制整个项目的投资风险。例如,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共益债投资人,对宁国市永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华贝城市广场项目”的重整投资即是采用该种安排。
在部分项目中,除项目续建外,连同项目的招商运营、销售管理等工作也一并由共益债投资人或其合作机构来负责,即“代建代管代销模式”。例如,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共益债投资人,对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悦合国际广场项目”的重整投资即是采用该种安排。在该模式中,共益债投资人对共益债投资资金的使用、项目续建工程的质量及工期进度、项目销售进度及销售款的回笼等均可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以充分降低投资风险。此外,在该模式中,通常会对代管代销主体设置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以便在充分调动代建代管代销主体积极性的同时,充分保障项目建设及销售工作的顺利完成。
3.共益债+股权投资模式
在该模式中,囿于对项目信息了解、项目债权债务梳理、项目投资进度安排以及项目投资风险控制等因素,投资人为了提前锁定投资交易机会,一般会在前期先以共益债投资的方式介入底层项目,待后续特定条件成熟或项目投资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形下,如看好底层项目,再通过受让债务人股权、向债务人进行增资、(共益债)债转股等方式成为债务人的股东,对债务人开展权益投资。
实务中,共益债投资平台或其关联方等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时,为了增加项目把控的主动权以及增加破产重整计划获得通过的概率,还会考虑收购或部分收购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既存债权(尤其是工程款、抵押债权等优先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