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诗性正义
徐昕 教授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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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泸州五证人被抓案,李梅终获完全自由

诗性正义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14 11:56

正文



徐昕按:

泸州五证人被抓案,全国震动。我和曾维昶律师接受证人之一李梅的委托,进行辩护,侦查阶段的辩护相当艰难。


2016年9月27日,本案取得重大进展,实为双规 、酷刑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已变更为监视居住,在李梅丈夫租住的房子内执行。


2017年1月10日,经申请,李梅被解除监视居住,获得完全自由,回家过年。


今天,2月14日,情人节,正式办理手续,拿到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谢谢朱明勇律师推荐我参与本案,算是圆满完成了任务。谢谢曾维昶律师坚持要我介入,我们的合作非常愉快,尤其是曾律师的勤奋敬业令我敬佩。


2017开年一周,我接了4个案件,重庆孔祥文涉嫌受贿案,湖州李世华涉嫌受贿案,无锡邵洪春涉嫌诈骗案,长沙健身房“开庭”涉嫌扰乱法庭秩序案,希望能帮到更多的喊冤者。山东王协力案,我也将尽全力为这位共产党的好官申诉。


但由于精力和能力有限,我不能接更多案件,推荐和推掉了不少,也请找我的朋友谅解,没有充分的时间保障,案件难以办出好的结果。


愿天下无冤 !


   

情人节 泸州案 完美大结局

证人获完全自由


四川合江原县委书记受贿案证人出庭作证被抓辩护日记


曾维昶


今日,轰动全国的泸州出庭5证人被抓案主角之一李梅,被正式解除监视居住,终获完全自由。

实际上,李梅在春节前就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可以自由回家了!

李梅恢复完全自由,得之于家人不离不弃的坚持;得之于李梅本人对客观事实的坚守;得之于舆论监督;得之于司法公开。

我坚信,无论何种方式,改变不了客观事实!无论何种手段,无罪之人,终归无罪!

   

【案情回望】

2016年7月31日,四川合江县原县委书记李波受贿案在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李梅等证人出庭作证,完全否定了公诉机关赖以指控的证据链,法庭宣布休庭,随后5证人相继被抓。李梅于2016年8月9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带走,8月10日以涉嫌“妨害作证”刑事拘留于泸州市看守所,2016年8月11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于叙永县环保局的“双规室”“监视居住”,实则变相羁押。


【律师辩护】


李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当日,即2016年8月11日,曾维昶律师受委托介入此案担任辩护人。经与家属磋商后,曾维昶律师推荐在理论与实务两方面都相得益彰的“跨界之王”——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兼职律师徐昕参与本案辩护,作为法学专家的徐昕教授,在科研、教学、实务等工作方面本就已经应接不暇,奔忙于各地,但在我强烈“纠缠”下,同意介入本案,确立为本案辩护人。

 

【辩护进程】

介入案件辩护之初,辩护工作异常艰难,个中滋味,甘苦自知。

徐昕教授和我从一开始就笃定,本案破坏了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背离审判实质化改革、管辖错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错误、“指定”场所错误、变相羁押违背法律背离人道、李梅不构成犯罪。

与徐昕教授及其著名助理肖哲一道,通过进行无数次、多层级的控告、检举、递交法律意见、面见检察官、查找办案人员(办案单位张冠李戴,承办人员神秘不知)、申请取保候审、敦促纠正违法、要求在李梅住所执行监视居住、申请撤销案件等艰难的历程,往返泸州十五次。


终于:

李梅在“双规室”得到合理待遇,可以吃水果了;

2016年9月27日,李梅走出叙永县环保局“双规室”,回到自己住所监视居住;

2017年1月10日,李梅被通知可以自由地回到泸州市区居所、父母居所自由生活;

2017年2月14日,情人节,警方正式送达《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恢复完全自由。


【徐昕印象】

面对不公,徐昕怕案而起,面对不法,徐昕声如洪钟,面对谬论,徐昕辩如悬河,面对弱者,徐昕轻言细语,面对同行,徐昕辅车相依。

与徐昕教授合作办案,不仅愉快,还可以偷学功夫!

稍有遗憾,是没有机会和徐昕教授出庭学习。


【一点期待】

期待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真正能以审判为中心,法院能独立判断包括证言在内的所有证据,当证人证言出现相反内容时,法官依法律、良知、经验、逻辑独立认定,而不是在主案未决时,利用刑事手段达到预设目的。




四川一官员受贿案庭审证人翻供后被抓

警方称其涉嫌妨害


俞琴

界面新闻 2016/9/28


7月31日,四川泸州市合江县前县委书记李波被控巨额受贿4383万元一案在泸州中院一审开庭审理结束。从8月8日开始,李波案的5名出庭证人先后被泸州警方抓走。


四川省合江县原县委书记李波被控受贿案的庭审中,证人李梅推翻之前的笔录,否认自己代李波收受贿赂。结果庭审结束后,她被警方抓走。


李梅的丈夫蒋兴礼告诉界面新闻,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个多月后,9月27日起,四川省叙永县公安局对李梅采取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已变更为“监视居住”,现李梅已回到自己的租房居住。


“虽然尚未最终获得自由,但相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已经好太多。”李梅的辩护人徐昕向界面新闻表示。


对于李梅的相关情况,9月28日,界面新闻致电叙永县公安局,对方以不接受采访为由挂断电话。


今年7月31日,四川泸州市合江县原县委书记李波被控巨额受贿4383万元一案在泸州中院一审开庭审理结束。该案先后三次开庭。检方指控,李波为他人在合江县开发建设项目中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受贿4383万元,其中接受行贿人承诺送的1860万元未实际占有。但是现场庭审中,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李波自辩一天半,仅承认其中4万元。此外,李波还当庭举报泸州一名在职厅官,并举报正在服刑的重庆市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存在漏罪。


据澎湃新闻报道,庭审时有5名证人出庭,他们均曾在庭前供诉中承认曾向李波行贿或代为收受贿赂,但出庭作证时,又都推翻之前的笔录,称遭非法取证。


这5名证人分别是:李波的妹妹李梅、特定关系人王华(化名)、合江新牡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敏、建材商人宋琼芳、厦门恒万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家贵。


澎湃新闻当时曾报道,军人出身的证人赵家贵走上法庭时,意外向李波敬了个军礼。法庭上,赵家贵称之前供述送李波380万元是迫于无奈,编撰出来的。他确实曾将1000万元存在一张银行卡里,试图塞给李波,但被严词拒绝,钱未送出。


但是随后在8月13日,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泸州”通报称:接群众举报称,“原合江县委书记李波受贿案中,有人指使证人、行贿人作伪证,意图让李波逃避惩罚”,要求查处。泸州公安机以涉嫌伪证罪和妨害作证罪对相关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案侦工作正在进行中,对相关人员已采取强制措施。但通报中未提及哪些证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警方向李梅家属出具的刑拘通知书)


而在9月28日,李波的妻子向界面新闻介绍,自8月8日起,在李波案中出庭的证人周敏、宋琼芳、李梅、王华、赵家贵都先后被抓,目前王华、赵家贵已经被放出来。


8月9日下午,泸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以拘传的名义将李梅带走。次日,泸州市叙永县公安局正式对李梅以涉嫌妨害作证罪刑事拘留,羁押在泸州市看守所。8月11日,叙永县公安局对李梅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李梅丈夫蒋兴礼告诉界面新闻,自8月11日起,李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纪委设在叙永县环保局的双规点,他在会见李梅时,发现房间非常狭小,不开窗,整日拉起窗帘,白炽灯24小时开着。


李梅的辩护人徐昕也指出,李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双规室”,室内装饰材料全是软体质材,有审讯桌、审讯椅以及视频监控,“三人一组,四组轮班,24小时看管李梅”,李梅不能使用通讯设备、电脑、纸笔,睡觉、洗澡、上厕所、会见律师等一切活动均在看管人的眼皮之下。


李梅的另一位辩护人曾维昶指出,李梅不符合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李梅在泸州有固定住所,即便是执行监视居住,也应该在其家中监视,而不应适用所谓的“指定居所”。此外,涉嫌妨害作证,不属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不属于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嫌违法。


徐昕甚至认为,证人被抓实际上是对刑事诉讼制度和证人出庭制度的破坏,“证人作证是否应该认定为事实,是需要由法院认定,警方不能够随便抓人。”


《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新增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是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实施因执法标准不统一、适用不规范、各地适用状况不均衡等问题多次引发争议。


2016年3月13日,在全国两会上,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出,“有的不严格执行或规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称这是检察机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


据《财经》报道,2016年3月19日,最高检察院侦查监督厅立案监督处副处长李薇薇在一次研讨会上公开表示,无论是调研还是实践,均发现指定监视居住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扩大适用,有些地方利用指定管辖方式把案件指定到下一级检察机关,这样案件就不用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核。另外,也存在人为扩大解释的问题,“这些问题目前都有一系列的措施进行规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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