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
环罚决〔2024〕01-01号
河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8MA0A14****
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
根据
部、省交办问题线索
,我局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
在编写河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飞灰固化物填埋项目上
存在“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
行为,现已查明,予以立案调查。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的
规定。有关事实有
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3、上级单位移交线索;4、评审会议专家意见;5、技术咨询合同书(发票);6、听证报告
等证据为凭。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了听证,我局未采纳听证意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
违法行为类型:因该公司编制环境报告书结论不正确取值20%,违法行为程度:已开工建设但主体未建成取值10%,全面整改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配合检查取值0%,未造成生态破坏取值0%;累计30%
),法定处罚金额为技术单位处所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因该公司实际收取10万元,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30万元,最高50万元,量化取值30%*50万元,
罚款金额为15万元
,
根据《自由裁量权》第五条,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
最终确定罚款金额为30万元
。综上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 款 (大写):
叁拾万元
2. 没收违法所得 (大写)
: 拾万元
共计:肆拾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及违法所得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 03000034 号
2024年 7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