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5日银监会65号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信托投资公司取得创新试点资格后,可以自行设计和推介创新产品。创新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委托人、受益人须为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投资者,单个产品的信托合同份数不受数量限制,单个机构投资者的最低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信托期限应根据信托业务性质、风险特点和信托财产种类审慎确定;
3、信托财产应从银监会65号文看我国当前集合资金信托的创新趋势当实行第三方托管;
4、信托资金的运用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5、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策略;
6、禁止将信托资金运用于信托投资公司关联方,禁止以固有资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禁止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7、信托文件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8、建立受益人大会制度,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大会的组成、权限、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等召集程序、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