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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逻辑

请辩  · 公众号  ·  · 2019-07-19 16:59

正文

文 | 蔡垒磊


章莹颖的事情告一段落,凶手被判终生监禁。


这样一个“毫无悔意”的凶手,连死者遗体在哪都不愿告知的凶手,甚至在听到宣判后“笑”了的凶手,“仅仅”被判终生监禁,着实让人对判决感到愤怒,同时庆幸中国还有死刑。


庆幸么?让我们暂时抛开感性,想想死刑究竟有没有存在的必要?


我们先看看死刑的目的是什么。


比如一个人杀了人,那么对其执行死刑可能的目的有三:


1.单纯的报复


2.威慑


3.阻止其继续危害


对被害者家属来说,第一个目的是最痛快的,虽然逝者已矣,但至少对方付出了同样的代价,哪怕我的代价也一样大。


从理性角度来看,这种“补偿”效果比较弱,只要整个社会渐渐不把“我为你报了仇”当成是“我不亏了”以及“你不亏了”的话,其实就等于没有任何补偿。


以前打麻将的时候有一种人是这样的,三输独赢,只要自己不是输最多,心情就还不错;三赢独输,哪怕只输了一丢丢,心情也很不好。于是他们宁可选择输多点但有人“垫背”的那种,这种就是用失去更多利益的方式对非理性心理的补偿,只要人稍微变得理性一些,补偿就消失了。


加之人们渐渐觉得,这样做跟凶手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就是力量更强的一方为了私人目的剥夺力量更弱一方的生命权,所以1在刑罚的目的演变中渐渐被抛弃了。


第二个目的就对社会有更大的益处了。


我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为了拯救更多人的生命,这个理由非常说得通。


但基于这个理由其实就不该单纯使用死刑,而是应该用极刑、酷刑,并要公开行刑,例如公开腰斩、车裂、凌迟、炮烙,越触目惊心,震慑的效果就越好。


只是越是这样,一个人一旦干了件丢命的事儿,就可能变得越极端、越变态,越是难以归案——能不被抓,做任何事都是值得的——这可能会造成更大的社会风险。


日本有个或许只是以偏概全的例子:日本作家加贺乙彦在东京拘留所当医务官的时候,接触了145名杀人犯,通过询问得知,在杀人前想到“会判死刑”的一个都没有,杀人的时候有4个想到了,在杀完人后有29人想到了。


人在极端犯罪前死刑不一定起到了威慑作用,在理性回归后或许可以,但由于“大错已经铸成”,威慑已于事无补,助长逃跑却几乎是一定的。


那如果是第三个目的呢?就是阻止其继续危害社会。


如果是单纯地去掉“害群之马”,就跟终生监禁没太大区别了。监狱养着的成本可以通过让其劳动赚回来,唯一的区别或许是在判错的时候,终生监禁还有机会改,死刑就没机会了。


因此如果你要达成的就是第一个或第二个目的,谁要说不理性就不理性吧,反正我就觉得这个好,那就支持死刑;如果你要达成的是第三个目的,那么完善终生监禁制度就比死刑更好,注意,终生监禁不是无期徒刑,终生监禁是不可以出来的,无期是可以通过良好表现减刑然后出来的。


目前世界上有超过2/3的国家已废除了死刑或在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发达国家大都在此列。美国各州的法律不一,暂不入讨论范围,剩下的保留死刑的国家里发达国家就仅有日本,但日本的规定是死囚可以上诉,经常有死囚通过“无限上诉”的方式在事实上变成了“终生监禁”,实际上执行的案例极其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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