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兼职,工资日结!”
“租借手机卡、银行卡,轻松赚钱!”
“搭建‘
手机口
’,日赚200!”
......
看到上面这些信息,你心动了吗?
是不是迫不及待地想要联系对方了?
却不知,当你为之付诸行动的时候,
你已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巴中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反诈中心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QQ群内有人发布收购手机卡的信息,意识到这可能与诈骗有关,第一时间向支队领导汇报情况。于是,反诈中心安排民警化装成“卖卡”网友。
民警与嫌疑人取得联系后,先后将邓某、黎某、李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
(其中未成年在校学生5名)
抓获。
图源:熊猫反诈
经查,邓某在刷抖音时,看到一则招聘兼职的视频,便立即私信对方,
按对方要求下载了“蝙蝠”APP(加密聊天软件)、搭建“手机口”等。
一是用两部手机,通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或同时打开扬声器的方式实现语音中转,使得拨打出去的电话显示为本地号码。
其中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诈骗分子,另一部本地手机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发送短信,实现人机分离,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来掩饰来电真实归属地,从而更加具备隐蔽性和欺骗性。
二是架设通讯设备将境外的电话号码转化显示成国内通讯号码,使受害人接到的号码显示为本地号码。
为赚更多的钱,邓某伙同黎某购买了可一次性插入多张手机卡的“GOIP”设备,并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以高价大肆租借手机卡,甚至用高价诱惑学生出租自己的电话卡。
邓某、黎某等人通过架设“GOIP”非法获利6万余元,导致全国各地十余名群众被骗。
图源:熊猫反诈
哎,真真是糊涂啊!
怎么可以为了那点蝇头小利,就出租、出售、出借电话卡,甚至架设GOIP设备,以及做“手机口”呢?
要知道,
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啊!涉嫌触犯帮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希望广大家长和孩子都能够引以为戒,在日常生活中,
不要出租、出借、出售个人电话卡、银行卡,以免自己沦为电诈“帮凶”。
快戳视频👇👇👇别被蛊惑
沦为“两卡”犯罪工具人!
同时,安全君也希望广大家长朋友都能在日常生活中,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网银U盾等账户存款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并
提醒孩子不要出租、出借、出售个人微信号、QQ号等,以免沦为电诈“帮凶”。
并且,
要想避免孩子沦为电诈“帮凶”,在日常生活中,家长还要检查下自家孩子使用的电子设备,看看孩子的电子设备中是否装有密聊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