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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正品被诉侵权?原来是恶意抢注商标还起诉“原主”!

知产前沿  · 公众号  ·  · 2024-03-12 13:35

正文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竟然还据此针对在先权利人的产品提起侵权诉讼?这样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

五福公司是一家销售汽车配件的公司,在自家网店销售业内知名品牌A公司的产品。

一天,五福公司突然收到了法院寄送的材料,四海公司提起诉讼,认为五福公司销售的产品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五福公司很纳闷,自己明明是从正规渠道进的货,销售的都是A公司生产销售的正品,怎么就侵害商标权了呢?但是仔细看看,自己销售产品的标识确实与四海公司的很相似,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为了弄清楚真相,还自己一个清白,五福公司通过其上游经销商联系到了A公司,终于找到了真相。


法院审理


五福公司究竟有没有侵害四海公司的商标权呢?

五福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确来源于A公司的关联公司,A公司是一家全球性公司,在行业内颇具知名度。


A公司在中国及国外注册有猫头鹰图形商标:
A公司的供应商B公司在国外注册有狐狸头像商标:
后因产品空间限制 ,前述商标衍生出简化标识:
简化标识被大量使用在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产品上。经过多年的生产、销售以及宣传,A公司及其产品的知名度,已辐射至其产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简化标识。
四海公司是什么情况呢?
四海公司自2012年起先后经核准注册取得商标:

四海公司还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上百件商标,其中大量与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注册商标高度近似,且多件商标已在异议审查中被驳回或被宣告无效。

据此,法院认为

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简化标识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

四海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涉案商标,与A公司享有合法在先权利的标识在视觉上高度近似,其模仿、攀附A公司商标的意图明显。

四海公司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四海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四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海公司针对带有本案涉及标识的产品,在全国各地提起了大量诉讼,本案判决后,四海公司已撤回大部分诉讼。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宣告四海公司注册的涉案部分商标无效,涉案其余商标也在无效宣告审查中。


法官提醒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也应当遵循该原则。

本案中,四海公司恶意抢注与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商标、字号高度近似的商标,并起诉五福公司商标侵权,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其相关权利主张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来源: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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