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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的认定 ——李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案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9-04 07:14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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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5)西刑初字第68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

【基本案情】

l.2015年3月8日10时55分许,被告人李强驾驶套牌的轿车(套牌京FY1 *** 、原牌 :津QT1 *** 行驶至本市西城区西二环主路天宁寺桥内行方向,遇交警现场检查辛强拒不听从交警指挥,长时间鸣笛、不停移动车辆,后驾车强行冲闯关,逃离现场,并在本市西城区长安街西单路口冲撞拦截的警车后闯红灯逃逸后在西城区六部口附近被交警驾车截停,被告人李强弃牟逃跑被抓获。在上述过程中、造成 2辆社会车辆及1辆警车损坏、交警保某某、于某轻微伤。被告人李强家属已经代其赔偿被害人翟苌芙、张建某的经济损失

2.被告人李强于2014年2月24日7时50分许,在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北门口村某公寓 *** 室门前因故与被害人张雪某发生争执,互殴中持啤酒瓶 (未扣押)殴打张雪某致身体多个创口,长度累计25.6cm,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件焦点】

驾驶人拒绝交警现场 检查 ,驾车冲闯交警关卡并冲撞警车、闯红灯等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强拒不接受交警现场检查,驾车冲闯交警关卡,在交警追赶过程中冲撞警车,在西单路口闯红灯等行为,不仅妨害了交警依法执行公务,还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的安全,因此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以及同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时罪名的认定问题。

妨害公务罪系暴力方式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打务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 (九)》中,将针对人民警察的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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