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推荐新书《刑事实务》,凝聚一线刑事业务专家团队智慧,打破传统的书籍体例,不拘形式力求实用解决实际问题,总结刑事实务价值资讯、揭示实务中的“雷区”、实务乱象和实务疑难复杂问题,办案针对性强,并受《检察日报》推荐。淘宝正洋图书店、当当网均有售,查看详情
点击右侧链接:
我们终于出书了!
注:“刑事实务”公众号经过长期跟踪,发现实务中有越来越多的价格认证机构根据2016年4月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在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中只有机构盖章不进行认定人签名。
各地的公、检、法对此也束手无策,但为了让诉讼顺利进行甚至将价格认证结论书论证成了书证,我们认为,各部门还是应该相互协调该问题,作为法院应严格根据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证据形式不合法的该排除应该排除,倒逼问题的解决。
价格认定是司法鉴定吗?
由“说刑品案”公众号出品
2016年4月,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了《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下称《规范》),对2010年的《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包括删除了价格认定人的责任规范和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签名等规定。此后,各地价格认定机构都以此为据,在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均只有价格认定机构的盖章,而没有价格认定人的签名。由此也引发了司法如何应对的问题,现就此梳理如下:
一、价格认定的证据属性
根据《规范》,价格认定是指经承办
违纪、
刑事、行政等案件的
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相关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关于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据属性,人们认识不尽一致。
有观点认为,价格认证中心系发改委下属单位,由其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鉴定,是用来证明案件某一事实的书面材料,
在证据形式上应属于书证。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同于一般的书证,在证据形式上更多地具有鉴定意见属性,
应作为鉴定意见看待
。主要理由是,书证是用文字、符号、图标等形式表达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属于客观性证据;鉴定意见则是鉴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科学结论,系鉴定人员将其意见记载于书面之上。从自然属性上看,价格认定结论系价格认定人进行思维活动和认知活动后,将其主观认识记录于书面而得出的结论。从证据属性上看,价格认定是为了解决案件中标的物价值这一专门性问题,由价格认定人对标的物进行观察、检验、分析后作出价值判断的过程,是认定人依据自身知识和生活经验所得的结论。因此,价格认定结论书在证据属性上更多地具有鉴定意见的属性,应作为鉴定意见对待。
但是,如果一概作为诉讼中的鉴定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的规定,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而价格认定目前尚不具备上述条件。
为此,201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87条特别作出如下规定: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可见,司法解释将“价格认定”这一类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但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的情形,其形成的结论意见统称为
“检验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