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PPP产业大讲堂
由中国PPP产业服务联盟、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服务中心联合主办,汇集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银监会、产业基金、专业机构等领域专家。培训范围:PPP专题+海绵城市和综合管廊专题+工程建设专题。培训方式:政策和市场理论+项目操作+项目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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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环保部正式发文,今年没有停工令!

PPP产业大讲堂  · 公众号  · PPP  · 2018-09-28 16:11

正文

为全力做好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以下简称《攻坚行动方案》)。

以前的是初稿和征求意见稿,这次出台的才是最终确定版本。

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最强停工令”,现在终于有了后文:取消统一的限产停工比例。这就意味着,今年秋冬季的“停工令 ”不会再来了。

《攻坚行动方案》里, 并未要 求建筑工地要停工 仅第9条要求各地加强扬尘综合 治理 所以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文章《10月1日起,工地最严停工令来袭!》可以静静了。

此次行动方案:

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实施范围: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 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 (以下简称“2+26”城市,含河北省定州市、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

《攻坚行动方案》 第9条要求各地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严格降尘考核,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 9 吨/月·平方公里。自 2018 年 10 月起,生态环境部每月向社会公布各城市降尘监测结果,各省(市)每月公布区县降尘监测结果。

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 2018 年 10 月底前,各城市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 百”。

各地 5000 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

各地要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 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 坚持稳中求进,在巩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的基础上,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 2018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8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 3%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3%左右。

实施范围: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 (以下简称“2+26”城市,含河北省定州市、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

基本思路: 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以推进清洁取暖、公转铁、企业提标升级改造为重点,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狠抓柴油货车、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督察问责,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控“两高”行业产能。 各地加快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2018 年 12 月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城市建成区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钢铁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应重点向区外转移。唐山、邯郸、安阳市不允许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禁止省外钢铁企业搬迁转移至该地。

加大钢铁、焦化、建材等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2018年,河北省钢铁产能压减退出 1000 万吨以上,山西省压减退出 225万吨,山东省压减退出 355 万吨。在确保电力、热力稳定供应基础上,区域内完成 38 台共 277 万千瓦燃煤小火电机组的淘汰任务。河北、山西省全面启动炭化室高度在 4.3 米及以下、运行寿命超过 10年的焦炉淘汰工作;河北、山东、河南省要按照 2020 年底前炼焦产能与钢铁产能比不高于 0.4 的目标,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

2.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 各地要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2018 年 9 月底前,各地完成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 对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

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整治工作,改变“脏乱差”生产环境。

3.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严格执行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 继续推进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2018 年 12 月底前基本完成。

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化有组织排放控制,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35、50 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 10、50、200 毫克/立方米;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厂内所有散状物料储存、输送及主要生产车间应密闭或封闭;实施清洁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水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鼓励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各地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各类开发区整合提升和集中整治力度,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推进园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有效整合。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套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4.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 2018 年 12 月底前,各城市完成陶瓷、再生金属等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将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2018 年 10 月底前,各城市要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严厉依法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5.有效推进清洁取暖。 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各地应按照 2020 年采暖期前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制定三年实施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兼顾农业大棚、畜禽舍等散煤治理工作,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质利用;坚持突出重点,优先保障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天然气需求,优先推进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大的地区散煤治理;坚持以气定改、以电定改,各地在优先保障 2017 年已经开工的居民“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根据年度和采暖期新增气量以及实际供电能力合理确定居民“煤改气”“煤改电”户数;坚持先立后破,对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

根据各地上报,2018 年 10 月底前,“2+26”城市要完成散煤替代 362 万户。其中,北京市替代 15 万户,平原地区基本实现散煤“清零”;天津市替代 19 万户,力争 2019 年 10 月底前基本完成散煤替代工作;河北省替代 174 万户,力争 2019 年 10 月底前基本完成北京市以南、石家庄市以北散煤替代工作;山西省替代 28 万户、山东省替代 45 万户、河南省替代 81 万户。各地要以乡镇或区县为单元整体推进,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散煤复烧。

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散煤符合相关煤炭质量标准。

6.开展锅炉综合整治。 依法依规加大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制定并落实供热衔接方案,在确保供热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清洁供暖方式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2018 年 12 月底前,北京、天津、河北省(市)基本淘汰每小时 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山西、山东、河南省淘汰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各地开展排查工作,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

2018 年 10 月底前,天津、河北、山东、河南省(市)基本完成每小时 65 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 50 毫克/立方米。2018 年 10 月底前,北京市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任务;天津市完成改造 222 台、5908 蒸吨;河北省完成353 台、8028 蒸吨;山西省完成 17 台、100 蒸吨;山东省完成 182台、409 蒸吨;河南省力争完成 278 台、1450 蒸吨。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7.大幅提升铁路货运量。 各省(市)要制定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方案,提出大宗货物、集装箱及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铁水联运、绿色货运枢纽建设实施计划,明确运输结构调整目标。

充分发挥已有铁路专用线运输能力,增加铁路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量。加大铁路与港口连接线、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投入,加快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采用铁路、水路或管道等绿色运输方式。

2018 年 12 月底前,环渤海地区、山东省沿海主要港口和唐山港、黄骅港的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提升疏港矿石铁路运输比例,鼓励通过带式输送机管廊疏港;加快唐曹、水曹等货运铁路线建设,大力提升张唐、瓦日铁路线煤炭运输量;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增长 10%以上;建设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

8.加快车船结构升级。 各城市要制定营运车船结构升级三年行动方案,确保 2020 年城市建成区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 80%。制定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提前淘汰计划。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

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等基本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济南、郑州市制定 2020 年底前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各地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9.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严格降尘考核,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 9 吨/月·平方公里。自 2018 年 10 月起,生态环境部每月向社会公布各城市降尘监测结果,各省(市)每月公布区县降尘监测结果。

严格施工和 道路扬尘监管。2018 年 10 月底前,各城市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各地 5000 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各地要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 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10.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 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全面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

11.严控秸秆露天焚烧。 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地秸秆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在大气强化督查和巡查过程中强化秸秆露天焚烧检查,自 2018 年 9 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五)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2.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 2018 年 12 月底前,各省(市)对新生产、销售的车(机)型系族全面开展抽检工作。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各地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依法取消地方环保达标公告和目录审批。

各城市要形成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沿海沿江港口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各地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 制度)建设工作。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 5 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里程低、残值高等具备改造条件的柴油车深度治理,并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确保治理效果。有条件的城市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

13.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 2018 年 12 月底前,各城市要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港口码头和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出现冒黑烟的地区、港口和机场等,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对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定期开展抽查。加大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

推动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新建码头(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加快现有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

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

14.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 2018 年 10 月底前,各地要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

各城市开展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天津港、唐山港、黄骅港等船舶排放控制区内开展船用燃料油使用监管,打击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油行为。

(六)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5.全面排查工业炉窑 。各城市要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 9 类,开展拉网式排查。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于 2018 年 10 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自 2018年 11 月 1 日起,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

16.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 修订完善综合标准体系,加严标准要求,严格执法监管,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

17.加快清洁能源替代。 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

2018 年 12 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有色行业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 20 毫克/立方米;大力淘汰炉膛直径 3 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18.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 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 30、200、300 毫克/立方米执行;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鼓励各地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七)实施 VOCs 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9.深入推进重点行业 VOCs 专项整治。 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 VOCs 治理。鼓励各省(市)编制重点行业VOCs 污染治理技术指南。2018 年 12 月底前,各地完成重点工业行业 VOCs 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北京市重点推进石化、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 VOCs 治理升级改造,全面推动实施餐饮行业达标治理改造,完成 VOCs 治理任务61 家;天津市重点推进石化、塑料、橡胶制品、家具等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 VOCs 综合治理,完成 VOCs 治理任务 293 家,持续推进餐饮油烟深度治理和机动车维修行业涂漆作业综合治理;河北省重点推进石化、焦化、制药、橡胶制品、塑料、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 VOCs 综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务 640 家;山西省重点推进有机化工、焦化、橡胶制品、工业涂装行业 VOCs 综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务 79 家;山东省重点推进石化、制药、农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 VOCs 综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务 364 家;河南省重点推进煤化工、农药、制药、橡胶制品、工业涂装等行业 VOCs 综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务 126 家。

20.加强源头控制。 禁止新改扩建涉高 VOCs 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 VOCs 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 580、600、550、550 克/升。北京、天津、河北省(市)严格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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