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在鼓励事业单位人员
离岗创业方面又出重大举措。
近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教育厅联合发布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
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自2月11日起,
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
不仅保留人事关系,基本工资照发。
《意见》主要从四大方面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1.事业单位可采取选派专业技术人员
到企业挂职或项目合作的方式
,参与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创新项目合作、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等。
2.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企业应当签订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协议
,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也可签订协议,约定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
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及挂职协议或参与项目合作协议变更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工资待遇等。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在岗人员
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
等方面权利。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半年以上,由
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企业出具年度考核意见
,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人员的考核结果。
5.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期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期返回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工作,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的人员在岗位聘用时予以倾斜。
期满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
6.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7.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兼职创新,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8.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在确保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9.经批准兼职创新的,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依法依规对兼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福利、社会保险、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10.经批准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企业应当签订协议,依法依规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1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1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事业单位同意后,事业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和在职创办企业意向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核实不影响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的,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批准后,办理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手续。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13.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以下简称“离岗创业”)。
14.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离岗创业协议,就离岗创业事项、离岗期限、社会保险、保密、收益分配、知识产权、成果归属、离岗期满返岗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等内容进行约定。
15.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人事档案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离岗创业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同意可相应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首次办理离岗创业时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离岗创业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离岗创业期间,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16.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离岗创业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所需经费,由事业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协商确定。
17.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执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