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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了25万进美容院不满意 余款能退吗?
2017年,李女士在一家美容院做了美容项目,当时觉得效果不错,接下来的5年间,她不断在这家美容院预存款购买美容项目和产品, 消费了25万元。
到2022年,李女士觉得她买的产品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而且做美容项目的时候,她的脸还出现了红疹、肿胀变青等情况,于是向美容院提出要退还剩余的4万多元钱。
五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马文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两次调解,均没有调解成功,且双方分歧较大,李女士就一纸诉状将被告美容服务店起诉到法院,诉求就是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并要求商家退还未消费的服务款项。”
可是商家认为他们的服务没有问题,并且是有效的,不愿意解除合同,即便要解除合同,也应该扣除30%的违约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后,没有支持美容院扣除违约金的诉求,因为这属于格式条款。
五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马文杰: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合同条款是属于商家提前准备、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且格式条款内容明显地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商家义务的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为无效条款。”
法院认为,李女士作为消费者已经不愿意再接受美容院提供的服务,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因此支持李女士提出的解除服务协议的主张,并且要求商家退还李女士剩余的预存金额4万多元。法官也提醒消费者,对于预付式消费应该谨慎选择商家,在支付款项时一定要打入商家的对公账户。
五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马文杰: “在预付式消费时,应当谨慎地结合自己的消费能力、收入水平,避免盲目和不合理地消费,在碰到该类纠纷时,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寻求公权力部门的救济,在公权力部门救济不能之时,要及时地寻求司法救济,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购买商品和服务时,
我们经常会遇到"预付充值"的情况,
但消费者交了钱,
针对 "预付式消费" 中
不诚信经营的行为,
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 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最高法征求意见
预付式消费“卷款跑路”或构成欺诈
今年3月,都市条形码播出的新闻中,昆明一家名为"花香盛世篮球馆"的体育培训机构负责人突然失联,家长们预付充值购买的课时,还有很多没有核销。
此前另一条报道中,李女士在昆明一家游泳培训机构消费16988元,为孩子购买了100多节游泳课,但只上了一节课,培训机构就关店停业。最终,李女士联合其他消费者将这家培训机构起诉至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 "预付式消费" 是指,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方式。
北京市万商天勤(昆明)律师事务所 李俊丽: “以前的法律对预付式消费这一块很少有明确、全面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内容比较简单,这一次《征求意见稿》司法解释就比较系统化,它涉及各个行业,和大家的衣食住行都挂钩了。”
《征求意见稿》围绕合同格式条款、合同解除、退卡价款计算标准、欺诈消费者惩罚性赔偿、场地出租人等第三人责任等问题,都作出了详细而全面的规定。例如,第九条明确:预付式消费中,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七类条款都属于无效"霸王条款"。针对"套路营销"和"卷款跑路"行为, 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
北京市万商天勤(昆明)律师事务所 李俊丽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任追究三倍赔偿,这是赔偿责任,如果涉及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那就可以移送公安机关,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还对商场场地出租者的责任也作出了规定。
北京市万商天勤(昆明)律师事务所 李俊丽: “出租人有义务监管租赁场所的经营主体,如果经营者不符合规定、有违规的,出租人没有制止,消费者在提起相应赔偿的时候,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也是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