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成都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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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场监管  · 公众号  ·  · 2025-03-11 17:18

正文


通过购车APP选定车型并付定金

现场签署的纸质合同车型却与APP不一致

提车时,实际交付的车辆型号

又与纸质合同存在差异


到药店购买野生海马干

回家发现是人工养殖

遇到这样糟心的事情

你会怎么办?


今天,和督督熊一起来看看

这样两个案例

看看最后是怎么解决的

👇👇👇


案例一


基本案情

成都市锦江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锦江区消委会”)于2024年5月收到黄先生对某汽车销售公司的投诉。投诉称,消费者黄先生于3月在某品牌4S店购车时,通过该品牌APP选定某型号车辆并支付定金5000元,但 现场签署的纸质《汽车销售合同》车型却与APP订单不一致 。4月提车时, 实际交付车辆型号又与纸质合同存在差异 ,次日,黄先生又与该公司补充签订了电子版合约书约定车辆型号为提车时的型号。提车后,黄先生发现 车辆缺失座椅通风、加热、无线充电及车道保持等宣传功能 ,而销售顾问在微信售后服务群中仍声称车辆具备相关功能,直至黄先生到店核验才确认配置缺失,而缺失的功能正是其最初APP选定的车型销售宣传中所具备的。


锦江区消委会调查发现,黄先生先后经历三次不同形式合同约定:APP订单合同、纸质合同及补充电子合同, 三种合同所约定的车型均存在差异 。锦江区消委会于2024年5月组织被投诉公司与黄先生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对合同效力认定产生根本分歧:消费者主张APP订单应具约束力,纸质合同涉嫌利用消费者对车型迭代命名规则不熟悉实施误导;4S店强调销售虽在售后答疑中存在问题,但一切应以纸质合同为准。

在双方争议很大的情况下,锦江区消委会多次通过现场、电话等形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 4S店一次性向黄先生支付补偿金17500元,并赠予其售后代金券9500元


消委观点

本案经营者在销售车辆过程中

对于APP预订车辆型号

与纸质合同、正式电子合同所载

及实际提车型号的不一致的情况

没有清楚告知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等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锦江区消委会

已将相关涉嫌违法线索

移交市场监管局查处

新能源汽车消费对于满足

消费者生活需求、提升消费品质

优化消费体验

降低出行成本等有重要意义

但随着市场竞争加剧

该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也日渐突出

从我市消委组织2024年度受理消费投诉的实际情况来看,主要问题是:

▲ 销售环节存在宣传的车型配置与实际不符,承诺的补贴返现不能兑现、交易合同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 在售后服务环节,经营者对于消费纠纷的处理配合度普遍不高,反映其售后服务意识亟待提高。

消费者的诉求反映的是市场需求,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然挫伤消费信心,最终反噬企业利益和行业发展。因此呼吁新能源汽车行业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加强自律,规范经营。



案例二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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