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讲座231,新政解读(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第一部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配套监管细则渐次落地。第二部分:全文。第三部分:九大维度全面剖析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本期主要解读新发布的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全文都是各种系数、指标的规定,并与信托、证券、基金子等其它金融机构的比较。
银行的小伙伴,赶快看过来哦。另外想搭上银行理财子公司快车的朋友们也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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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指出,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实施净资本管理,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净资本监控和补充机制,确保持续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
从监管标准来看,意见稿中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两项净资本监管标准:
一、
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
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
另外,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例等指标与
上个报告期末相比变化超过20%的
,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意见稿指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治理结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情况,对不同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净资本监管要求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最低监管标准。
此外,意见稿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违反办法规定的,应当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银行理财子公司,或者净资本管理指标持续恶化,严重危及银行理财子公司稳健运行的,将被采取限制理财产品投资范围、责令暂停发行理财产品、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等措施。
(摘自:小时代大资管)
第二部分: 全文
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27日。
中国银保监会
2019年9月20日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理财子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理财子公司。
第三条
(总体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净资本管理,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净资本监控和补充机制,确保持续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
第四条
(压力测试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定期开展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情景下的净资本充足水平,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第五条
(董事会职责)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批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
第六条
(高级管理层职责)银行理财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净资本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并实施净资本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至少每季度将净资本管理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如遇可能影响净资本充足水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净资本=净资产-∑(应收账款余额×扣减比例)-∑(其他资产余额×扣减比例)-或有负债调整项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第九条
(扣减项目)银行理财子公司计算净资产时,应当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未确认为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或有事项,应当作为或有负债,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进行说明。
银行理财子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足额确认预计负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扣减。
风险资本=∑(自有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余额×风险系数)+∑(理财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余额×风险系数)+∑(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风险系数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业务及其他业务,依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对各类资产赋予的权重。理财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为按照穿透原则确定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第十一条
(监管标准)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净资本监管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第十二条
(分类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治理结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情况,对不同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净资本监管要求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最低监管标准。
第十三条
(监管报表)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净资本管理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如遇影响净资本管理指标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提高监管报表报送频率。
第十四条
(报表责任)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本公司相关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应当对本公司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净资本管理指标计算表签署确认意见,并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披露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管理情况。披露数据应当与监管报表数据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报告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例等指标与上个报告期末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例等指标不符合监管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监管措施)银行理财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监管措施)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银行理财子公司,或者净资本管理指标持续恶化,严重危及银行理财子公司稳健运行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填报机构: 单位:万元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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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
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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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
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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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减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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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计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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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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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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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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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净资产(注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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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收账款调整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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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收非关联方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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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龄1个月至3个月(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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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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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账龄3个月至6个月(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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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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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账龄6个月至1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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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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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账龄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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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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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收关联方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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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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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资产调整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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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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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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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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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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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或有负债调整(注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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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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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调减项目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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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权受限等无法变现的资产(如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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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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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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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调增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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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净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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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附:备注说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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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复核人:负责人:
注:
1.净资产等于银行理财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
2.包括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预付款项等。
3.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对于未确认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作为或有负债,按或有事项涉及金额的20%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孰高者扣除,相关事项须在备注予以说明。
附件2
填报机构: 单位:万元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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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
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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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
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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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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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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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
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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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
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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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有资金投资风险资本(注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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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及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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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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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放同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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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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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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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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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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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收益类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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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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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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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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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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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央银行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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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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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机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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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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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政策性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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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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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部信用评级AAA级的信用债券(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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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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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外部信用评级AAA级以下、AA级以上的信用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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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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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外部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下、BBB级以上的信用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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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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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外部信用评级BBB级(含)以下及未评级、出现违约风险的信用债券、流通受限的信用债券(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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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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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注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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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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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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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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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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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益类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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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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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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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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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混合类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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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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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财业务对应的资本(注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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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财资金投资对应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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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金及银行存款、拆放同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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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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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收益类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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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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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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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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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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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主体外部信用评级AA+(含)以上(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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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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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融资主体外部信用评级AA+以下及未评级(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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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抵押、质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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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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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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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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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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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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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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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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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上市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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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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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衍生产品(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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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标准化金融工具特征的衍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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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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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衍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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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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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商品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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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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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另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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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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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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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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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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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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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加风险资本(注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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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境投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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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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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分级理财产品投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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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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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业务对应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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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项风险资本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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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复核人:负责人:
注:
1.自有资金投资风险资本由自有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余额乘以相应风险系数计算得出。资产余额按照账面价值计算,应当与公司财务报表明细数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