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往年,在426知识产权月期间,China IP特别推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特刊。今年是第12年制作
推出“2022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90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杨氏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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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猕猴桃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0)川01知民初523号
二审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11号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为目的的种植行为,应被认定为构成《种子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五条规定的生产、繁殖行为;对于
“以商业为目的”的认定,可以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主体性质、种植行为的规模、是否营利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已经实施种植行为的侵权人,可以以支付许可使用费的方式代替铲除植物的责任承担方式;同时,在确定许可使用费时,可采用分段计算的方式,在保障判决可执行性的同时,为后续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提供有效方法。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石丈空猕猴桃专业合作社(简称石丈空合作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依顿猕猴桃种植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依顿猕猴桃公司)
依顿猕猴桃公司为“杨氏金红1号”猕猴桃植物新品种实施被许可人,其经品种权人授权,可以以自己名义维权。依顿猕猴桃公司认为,石丈空合作社未经许可,种植7000株涉案授权“杨氏金红1号”品种猕猴桃树,其行为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石丈空合作社支付品种许可使用费及维权合理开支。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石丈空合作社未经许可生产、繁殖涉案品种的繁殖材料,侵害了涉案“杨氏金红1号”的植物新品种权。因石丈空合作社种植的涉案猕猴桃树即将进入结果期,如责令其铲除将不利于经济发展,损失较大,综合考虑种植户利益、社会效益,以及依顿猕猴桃公司的诉讼请求更利于本案的处理,法院一审判决石丈空合作社支付依顿猕猴桃公司从2019年12月18日至2021年7月16日的品种许可使用费110833元,并从2021年7月17日起,按每株每年10元的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至停止种植之日,最长不超过授权品种保护年限,同时支付本案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
石丈空合作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自2021年7月7日起实施以来,首例认定种植无性繁殖品种构成侵权的案例。该案判决既有效保护了无性繁殖品种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激活了育种者培育新品种的自主创新热情,又平衡了种植户的利益和社会效益,在切实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同时避免资源浪费,发挥了多年生植物的长久经济效益,实现了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