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是否应取消”的争论
今年5月份,一位教授公开发文“炮轰”其指导的博士论文遭遇了“恶意评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事件上引发了“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是否应取消”的争论,而根本点则指向了当前学位论文匿名评审(下称“论文盲审”)制度的利弊得失。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当前的论文盲审制度?对此,我认为首先要对我国论文盲审制度的发展脉络、现实运作情况展开全面分析,找到问题的症结,从而提出更为可行的建议。总体上,我认为,简单说坚持或取消论文盲审制度是片面的,因为问题的症结不在于“是否需要论文盲审制度”。换言之,我们要超越“论文盲审制度是否应取消”的争论,而是要转向“论文盲审制度如何合理运行”的讨论,从而凝聚共识。
论文盲审制度的类型、范围及历史流变
论文盲审制度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完全匿名评审和部分匿名评审。完全匿名评审是指评审者和作者双方都不知晓对方身份的信息(即“双盲评审”),而部分匿名评审则指评审者知道作者身份但作者不知道评审者身份(即“单盲评审”)。在实践中,大多数高校采用的是完全匿名评审。该制度广泛应用于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尤其是在研究型大学和重点学科中应用较多。通常,评审涉及论文的学术质量、创新性、研究方法等多个方面。
论文盲审制度并非一开始就建立起来,而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特别是研究生教育不断发展而逐步确立的。自1978年开始,我国正式开始招收研究生,而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198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出台后,正式建立起涵盖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制度。当时由于制度初创,且招生规模较小,我国并未明确实行论文盲审制度,只是规定:“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不过,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由于博士生培养规模扩大,为保证培养质量,清华大学在1995年率先对拟申报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同行专家盲审,后来逐渐发展演变为“每年随机抽检10%左右的博士学位论文”,2001年则把这一比例扩大到博士学位论文数的40%。与此同时,2000年,北京大学中文系开始实施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到2002年,北京大学正式公布了《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和导师在答辩中回避评议制度的实施原则》,明确要求全校博士学位论文均须同行盲审。这一文件是我国高校最早颁布的有关学位论文盲审的政策文本,具有示范和引领意义。这一阶段部分高校响应,开始推行论文盲审制度,但是纵观全国,大多数高校仍以非匿名评审为主。直到2014年,随着我国研究生培养规模的扩大以及对学位论文质量要求的提高,国家颁布了两个重要文件——《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及《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正式把学位论文盲审确立为硬性制度,并在全国施行。由此可见,论文盲审制度最主要是为了适应规模化培养研究生而产生的质量控制设计。
当下我国论文盲审制度的优缺点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部分高校开始探索实行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到2014年我国正式全面推行这一制度,至今已经走过了近30年时间。这一制度的优点毋庸置疑,但是运行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也颇为突出,亟需进一步改革和优化。
(一)我国论文盲审制度的优点
1.避免人情评审。通过论文盲审,特别是双盲制度,有利于避免人情等因素的影响,一方面减少作者或导师打招呼的情况,另一方面减少了评审专家怕得罪人的心理负担,促使其尽量在学术标准内给出相对客观的评审意见。
2.保证公平和公正性,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由于论文盲审制度通常要求学位论文申请方和论文评审方互不知情,避免了外审专家因为作者的身份、学术地位、所在学校等非学术因素的干扰,提高了评审的公平和公正性。与此同时,盲审制度的施行对于培养单位、指导教师以及研究生都具有制度倒逼效应,要求他们提升培养质量,否则盲审不及格的后果将难以承受。制度的长期运行容易产生重视培养,敬畏学术的文化,从而进一步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
3.推动学术标准化进程。论文盲审制度的施行促使学术共同体在论文评审过程和标准把控上更加统一规范,从而有助于提升学位论文的整体质量。具体来说,首先,要求所有评审者在评价论文时遵循统一的标准和流程。这种标准化有助于减少评审过程中因个人偏见或主观因素带来的不一致性。其次,评审者在无法得知作者身份的情况下,更加倾向于依照学术标准和评审指南进行评审,从而减少不正当行为的发生。这种规范化有助于提升学术评审的整体质量,促进学术道德建设。最后,不同高校、研究机构的评审专家通过对学位论文的评审,促进了学科共同体的学术交流,事实上也推动该学科学术评判标准的传播,从而推动学术共同体的建设。
(二)我国论文盲审制度的问题
尽管如此,论文盲审制度在实际运转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1.评审质量参差不齐。随着时代不断发展,专业不断细分,哪怕同一学科内部都存在“隔行如隔山”的情况,更何况还存在多元研究方法的情况,评审人可能存在明显的方法偏好。在当前的盲审制度中,评审系统主要还是以二级学科来匹配外审专家的,这就容易出现不匹配的情况。尽管在评审系统中有一项是询问评审者是否熟悉,但由于是根据二级学科匹配的,外审专家通常倾向于填写熟悉。此时,评审者的专业水平和领域知识不尽相同,评审质量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一些评审者可能不熟悉论文涉及的具体领域,导致评审意见不专业或不准确。例如,有些评审者对个案研究方法的理解不足,可能会对论文的研究方法提出不合理的质疑。
2.一票否决权的问题。在一些高校的评审制度中,一票否决权的使用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即使多数评审者认为论文合格,只要有一位评审者持否定意见,论文就可能被否决。这种机制在实践中可能会因为评审者的主观偏见或学术观点分歧而对学生造成不公正的影响。
3.反馈机制不完善。当前的评审反馈机制缺乏透明度和有效性。作者对评审意见难以进行有效的反馈和申诉,评审过程中的不公正或错误可能难以纠正。这种缺乏透明度的机制会导致作者对评审过程的不信任,影响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和创新性。
4.评审者的选拔和培训不足。评审者的选拔标准和培训机制不够完善,导致评审者在评审过程中可能缺乏必要的学术素养和客观性。评审者可能因个人情感、学术流派或其他非学术因素影响评审意见,这与论文盲审制度的初衷相悖。
5.评审过程中的主观性和偏见。一些评审者在评审过程中可能存在主观偏见,评审意见中带有质疑和反问的语气,缺乏建设性建议。这种主观性和偏见会对作者的学术成果和创新精神产生负面影响。
6.对学术创新的抑制。在一些情况下,评审者可能对论文的创新性和前沿性缺乏理解,认为选题“难驾驭”或“缺乏学理性”,从而对论文进行否定。这种情况会抑制学术研究的创新性和前瞻性,阻碍学术发展的进步。
7.高校对评审结果的过度依赖。一些高校过于依赖外部盲审结果,而忽视了本校学术委员会和导师的评价意见。这种做法可能导致评审过程的机械化和缺乏灵活性,不利于综合评价学术成果的质量和创新性。
本次沸沸扬扬的“恶意评审”事件多少反映出当前我国论文盲审制度存在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评审者选拔、评审反馈机制、评审标准和培训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改进和优化,以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
我国论文盲审制度的优化建议
(一)把控论文评审质量
1.建立评审者数据库。汇集国内外优秀学者资源,建立一个高质量的评审者数据库。这个数据库应该包括各学科领域的顶尖学者,并且定期更新,确保评审者的专业性和多样性。每位评审者的专业背景、研究方向和评审历史都应详细记录,以便在选择评审者时能做出最合适的匹配。
2.定期评估和更新。对评审者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审反馈和论文质量,对不合格的评审者进行淘汰,并引入新的合格评审者。这可以通过匿名调查和评审后反馈等方式实现,确保评审者的评审质量持续保持高水平。
3.提高评审者选拔标准。制定严格的选拔标准,确保评审者具备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知识。例如,要求评审者至少具有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并且在其研究领域有丰富的研究成果和学术影响力。
(二)平衡一票否决的后果
1.引入复审机制。对于一票否决的情况,引入第二轮复审,由不同的评审者再次评审,以减少单一否定意见的影响。例如,可以规定在出现一票否决时,必须有至少两名新的评审者进行复审,确保评审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2.调整权重分配。修改评审制度,将否定意见的权重相对降低,确保多数评审者的意见能够更全面地反映评审结果。例如,可以规定只有在有超过50%的评审者持否定意见时,论文才被判定为不合格。
(三)优化反馈机制
1.建立透明的反馈渠道。允许作者对评审意见进行申诉和讨论,建立专门的反馈渠道。这可以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作者可以匿名提交申诉,评审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审查和处理,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
2.设立专门的申诉委员会。
处理作者的申诉和反馈意见,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申诉委员会应包括独立的学术专家,对评审意见进行再评估,并作出最终决定。
(四)强化对评审专家的选拔和培训
1.定期培训。对评审者进行定期的学术培训,提升他们的评审能力和学术素养。培训内容应包括最新的学术研究方法、评审标准和伦理规范,确保评审者的评审过程科学、客观。
2.制定评审指南。编写详细的评审指南,规范评审流程和标准,提高评审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指南应包括评审标准、评分细则、常见问题处理等,帮助评审者进行系统化评审。
(五)降低评审过程中的主观性和偏见
1. 多元化评审团队。组建由不同学术背景和研究领域的专家组成的评审团队,减少主观性和偏见。每篇论文至少由三名不同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确保评审结果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2. 进一步强化双向盲审。当前部分高校仍未全面采用双盲评审制度,建议强化双向盲审,即不仅作者身份匿名,评审者身份也对作者匿名,进一步减少双方的主观影响。这样可以避免评审者因担心被报复而作出的保守或偏见评审。
(六)保护和鼓励学术创新
1. 鼓励创新研究。在评审标准中明确对创新性研究的支持,制定激励机制。例如,对具有创新性的研究给予更高的评分,或者设立专门的创新奖项,鼓励学术创新。
2. 多样化评审标准。允许不同类型和层次的研究存在,评审时综合考虑论文的创新性、实用性和学术价值。例如,对于前沿性和高风险的研究,给予更多的宽容和支持。
(七)避免过度依赖评审结果
1. 强化校内评审机制。除了外部评审,增强校内学术委员会和导师的评价作用,综合外部评审意见进行最终评审。例如,可以设立校内评审委员会,对外部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评审结果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2.多层次评审体系。建立多层次的评审体系,不仅依赖外部评审,还包括校内专家和跨学科专家的评审意见。这样可以避免单一外部评审的局限性,提高评审结果的可靠性。
结语
我国论文盲审制度在避免人情评审、保证公平和公正性、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学术标准化进程方面发挥中重要作用,是一项适应研究生规模化培养的质量控制设计。当然,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评审质量参差不齐、一票否决权使用不当、反馈机制不完善、评审者选拔和培训不足、评审过程中的主观性和偏见、对学术创新的抑制以及高校对评审结果的过度依赖等问题。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我国的论文盲审制度呢?首先,对于“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便全盘否定”或“该制度具有重要功能便全盘肯定”的观点,我们都应该摒弃,而是以更为理性、全面的观点展开讨论。学术本身就存在大量争鸣,有分歧很正常,而导师或学生不认可也很正常,关键是高校要正确看待这种分歧,不搞“一刀切”,认为只要有盲审专家打了不及格,就全盘否定,而是建议学校和学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对分歧较大的盲审意见展开复核讨论,并且应当赋予当事导师和学生申诉的权利。与此同时,教育部层面应当设置申诉机制,对于分歧较大的论文,应当送第三方再审。换言之,我们要超越“论文盲审制度是否应取消”的论争,为该制度的改革和优化提供可行建议。本文所提出的优化建议,具有愿景和理想的色彩,要真正落实需要时间。但是制度的改进和优化本身就是一个过程,我们不妨给理想一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