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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娟丽·耿曙·张振华·甘甜:学位论文匿名评审之争如何破局?| 大学问研讨会

政治学人  · 公众号  ·  · 2024-06-28 09:30

正文


大学问研讨会·学术争鸣 

学位论文匿名评审之争如何破局?



议题发布



   

每逢毕业季,不少师生都为匿名评审困扰,有关匿名评审制度的争议不绝于耳,引发学界和社会舆论对匿名评审制度的广泛关注。十余年的寒窗苦读,不少硕博研究生曾遭遇被盲审“拦路”的情况,轻则修改重审,重则延期毕业,甚至成为“隔行如隔山”、盲审变“盲”审、“一否了之”之下的“冤假错案”。但无可厚非的是,作为“规定动作”的匿名评审在保论文质量、提高学位授予质量、肃清学术生态上具有重要作用,有效规避了非学术因素对学位论文评审的干扰,利于营造敬畏学术和学术创新的文化氛围。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指出要“分类制订不同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学位论文规范、评阅规则和核查办法,真实体现研究生知识理论创新、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符合相应学科领域的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要求”,对新时代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次圆桌论坛为探讨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流变,推动中国式高校治理现代化建设,以“学位论文匿名评审之争如何破局”为主题,主要围绕着以下问题展开:

1.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具有哪些类型和范围,其历史流变是什么?

2.当下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优点和不足有哪些?

3.未来如何使论文匿名评审制度科学、规范运作,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



嘉宾介绍

叶娟丽

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耿  曙

浙江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研究员

张振华

华东师范大学

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甘  甜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讲师

观点阐述


叶娟丽


 匿名评审并非恶政 只是需要打几个制度补丁


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的渊源应当是学术期刊的同行评议制度,或者说,至少它是在同行评议制度流行后才有的。在2002年我博士毕业的时候,学位论文的评审就不需要匿名,导师联系好专家后,我自己把论文邮寄过去或者送过去。根据记忆,我的论文至少有三位校外专家评审过,他们分别是复旦大学的曹沛霖教授、南开大学的朱光磊教授和华中师大的项继权教授。答辩时,也请了两位校外专家,主席是北京大学的谢庆奎教授,还有一位是华中师大的徐育苗教授。记得当时我电话联系曹沛霖教授、询问评审意见时,他还只来得及看完“后记”,并且亲切地表扬我的后记“写得真好”,让当时被论文折腾得灰头土脸的我恢复了不少自信。两位外评给我打了优,但朱光磊教授尽管跟我导师关系很好,也没有因此放水,他客观地指出了我的论文在结合中国现状方面存在缺陷,但即使如此,朱光磊教授也充分肯定了我的论文的价值,并因此给我的论文打了一个优,比如写作规范,(据说)他将这本论文放在系资料室比较显眼的位置,供其他研究生写论文时参考。

我自己当博士生导师的头几年,学位论文也还是不需要匿名评审,都是学科点负责人(当时是虞崇胜教授)联系好专家后,学生再统一寄过去。记得2015届毕业生王宝磊的博士论文题目是《德性政治论》,为了让他得到更多专业对口的专家的指点,在学科点统筹的专家名单之外,我还自己联系了任剑涛教授、肖滨教授和韩东屏教授为其写了评审意见;而我自己单独寻找专家的初衷,不是为了给这篇论文开后门,恰恰相反,是为了让他们提出更多以我的水平看不出来的毛病,以帮助学生进步和提高。

后来,随着招生日益规模化,博士生培养管理也逐渐程序化、规范化与制度化,学位论文的匿名评审也成为了题中应有之义。如果没有记错的话,我所在的学院,2017届毕业生的博士论文开始被要求提交教育部系统盲审,那时是要求送审3位评委,最低成绩要求“合格”;2022届,送审评委增至5位。2024届,5个评审意见中,最低成绩要求“合格”,且如果有2个成绩为“合格”,则需要延期半年再答辩;如果有1个成绩为“不合格”但其他4个成绩为“优秀”,可获得重新送审机会,否则,需要延期半年再送审……总之,关于学位论文评审的游戏规则日益复杂化,在把最糟糕的那些论文成功拦截的同时,也给博士生以及需要对学生负有无限责任的博士生导师们带来了很多无端的焦虑与恐慌。

今年的答辩季,武汉大学全面实行了史上最严的博士论文盲审制度;而两年前的2022年,我们学院已经开始试行。学校相关制度文件在2023年年底出台,即引发了大规模的网络讨论,当时备受质疑的除了盲审的严苛要求,还包括综合考核、开题等培养环节的一些近乎苛刻的规定。最近几天,一位同行在网上公开质疑其学生的论文被“恶意评审”,而使得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对此,我首先要表明的立场是,我是赞成制度正义的。基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先进的科技能够去除人性之恶,制度便是迄今为止最好的屏障;在选择相信人的德性与制度之间,我宁愿选择制度。正是基于此,我不认为盲审制度是恶政,相反,我认为,它比基于人品、人情的评审制度要更先进,至少可以借助匿名这一手段,把当面不便于毙掉的那些显而易见的垃圾论文,给挡在博士学位门外;而这在官员博士、老板博士、演员博士成批出炉的生态下,更显得有其必要。

但制度终究只是工具,制度如何使用,还是取决于人。就像不匿名评审未必只能带来不公正,匿名评审也并不必然代表终极的正义,关键还是在于如何解读与运用盲审的结果。匿名可以屏蔽掉人情、面子、关系,但匿名也可以成为不负责任、夹带私货的绝佳机会。除去可能存在的主观恶意,客观的无意误伤也是当前匿名评审制度备受诟病的一个重要原因。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随着研究领域的日益专门化、细化以及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即使同一专业下面的论文选题可能大相径庭。如我所在的政治学理论专业,有的论文研究县域治理中的政策动员,有的论文却在研究进化论视角的哈耶克思想,同一个专家肯定无法周全地评审这两篇论文。而系统中专家的遴选是以专业划分的,尽管也有要求专家在系统中填写自己的细分领域,但从我这些年收到的论文选题看,似乎主要还是根据专业而非研究方向来分配的,这就难免会出现评审者与被评选题不完全匹配的问题。除了选题的错位外,更容易误判的是研究方法的优劣。一篇方法精致的论文,被匹配给崇尚方法的专家当然是好事,但万一落到排斥方法的专家手里,则可能因此而得低分;相反的情形也可能存在,即一些表面看起来花里胡哨的方法,不懂方法的专家为了藏拙可能会稀里糊涂给高分,而在真正懂方法的行家那里可能就会现出原形。总之,“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同样一篇论文,有人给了95,有人却只给55,网上已经有很多博导在晒这类吊诡打分而为自己的学生叫屈,而且越是导师眼中具有创新的论文,可能反而会拿到极端低分。因此,在目前只有评审专家强势输出而被评方无法反馈的制度设计下,误判错杀就不可避免。

前已提到,就目前的情形,恐怕暂时还找不到比匿名评审更先进的制度,有些质量低劣的学位论文确实需要通过某种制度化的设计将其识别出来,进而提高整个学位论文质量的底线水平。但同时,我们也不宜对这一制度期许过高,认为随着盲审制度的推行甚至日益严苛,会极大地激励博士生们写出高质量的论文。这种结果大概率不会出现。因为就制度设计而言,所有的“审”,无论从主观目的还是客观结果,都只能是甄别劣质产品,进而将其逐出市场,它本身并不会自发地转化为刺激优质作品产出的动力。真正的好作品,不是“审”出来的,而是在“放”的状态下做出来的。过度地寄希望于“审”或者说把“审”做到极致,最后的结果是生产的日益标准化,学位论文千篇一面、平庸之作大行其道,是可以想见的结果。但在目前的学术生态下,严格的盲审制度又是必要的,就像人性之恶未彻底消除之前,死刑一直都有存在的意义。但我们都知道,死刑有严格的复核制度,还有辩护制度,即使如此,仍不能完全杜绝冤假错案。同样道理,学位论文盲审被判不合格,有时可能就相当于判了一个学生的“学术死刑”,他/她同样需要有辩护制度,同样需要某种复核机制。因此,关于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的讨论,暂时不是其存废的问题,而是如何为这一制度打补丁的问题,比如说建立科学的淘汰机制,以及必要的权利救济制度。

关于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的淘汰机制,只能由教育部学位论文评审系统来建立,即系统通过自动或者手动设置,赋予每篇论文的作者及其团队对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反评价的权利。某位屏幕后的专家如果反复被投诉“恶意评审”,或者某位学生及其团队反复投诉他人“恶意评审”,则可约定超过一定次数后即被屏蔽在这一系统之外。可投诉的事项还可以包括“不负责任”等。

关于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的权利救济制度,则要由解读与使用盲审结果的学校来建立,即学校通过成立某种独立的第三方学术仲裁机构,来接受论文作者及其团队的申诉并决定是否赋予其再审的权利,即所谓专业人来做专业事。学术争议本就难分对错,如果放任自流,让各种非理性的愤怒情绪在互联网与自媒体上发酵,那结果只可能是一本糊涂账,把本来就难以决断的是非曲直弄得更加面目全非。

因此,关于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引发的问题,建议还是交由制度来解决。学生或导师被逼上网叫屈说理,就如同古代百姓拦轿喊冤,但凡有正当的申诉渠道,教授们应当也是愿意以更加斯文的方式,来避免引发网络围观。虽然盲审制度的本意是剔除那些粗制滥造的学位论文,但从实践结果看,确实难免误伤无辜的学生。因此,适当的淘汰机制和权利救济制度,是当前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扬长避短的可行选择。


耿曙


     学位论文匿名评审要解“切肤之痛”


前不久,一篇关于学位论文恶意评审的文章刷屏互联网,由于涉及“论文外审”这样一个大家不但高度关心,又难免看法不同的话题,可说“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学界的广泛讨论。有鉴于此,政治学人平台特别规划了圆桌论坛,希望集思广益,有助检讨并改进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借此机会,个人也分享一些个人看法与建议。

根据个人多年的观察,对目前的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生——而言,论文匿名评审已经成为许多同学的焦虑来源。个人对现行评审做法也曾有过几次“切肤之痛”:总的经验归纳是,同学写得越认真,尤其论点越创新,方法越前沿,越以为“应该不会有问题吧”,评审的结果就越可能“喜出望外”。当然,也有给个平平庸庸的分数,搭配几句不关痛痒的评语,被评阅的同学的感受则是:不确定评审老师是否细读过论文。当然,这类情况总还是少数,而且其实都与“恶意”无关。但即便如此,还是给我们这些“被评审”的同学与老师,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感与忐忑不安。

据个人了解,现行论文匿名评审制度,主要是出于把关论文质量的考虑。因为现在都是论文指导老师(或所属院系),出面组织论文的“(预)答辩委员会”,由于人选都是自己邀请来的,加上中国又是人情社会,因此很难像西方国家一样,只要依赖“论文答辩”就能把好论文质量关,所以教育部、高校才在答辩之外,增加一道“匿名评审”环节。换言之,对于现行论文评审制度,个人觉得是无可厚非的。

那么论文评审制度的问题在哪?根据个人观察,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首先,学科过于多元、割裂,缺乏核心的价值、方法与议题。以政治学科为例,似乎还处在“前范式阶段”,有的师门强调《理想国》与《万历十五年》的启发,有的师门则全心追求“因果识别”策略。同样的政治学科,不同的学术训练,其间相距甚远!也因此,对于论文究竟如何评价,也就难有相对一致的标准了。

其次,送审过程不够专业,未必找到合适的评审老师。根据个人侧面了解,目前对于评审人选的决定,往往未必严谨、审慎:多数情况下由负责科研、教学的行政人员决定并联系送审。这样只能保证在一级学科内送审,但由于各人研究领域不同,隔行如隔山;学术训练也不同,常相去甚远。一旦 “定性送定量,定量送定性”,往往做不到专业、深入、恰如其分地进行论文评审。这其实与期刊论文审稿是一个道理:我们常说,期刊办得是好是坏,关键就在审稿人挑得合不合适。但学位论文的送审,往往缺少审慎挑选审稿人的环节。

最后,论文评审的救济手段不足。众所周知,论文投稿允许回应(rebuttal),司法裁判也容许上诉。但目前的论文评审制度,流程较为繁复、拖延,因此过于尊重评审老师权威,而对于不服评审意见(与给分)的抗辩,很少给与平等的讨论地位与事后的救济手段。

基于上述几点检讨,加上论文评审兹事体大——不但关乎能否答辩,左右毕业时间,是否入围“优秀论文”也多取决于此——于是个人抛砖引玉,提出以下几点改进,作为学界同仁与主管领导的参考。

首先,建议提升评审过程的专业程度。例如组织学位委员会,委员要求熟悉学界动态,同时最好老中青平衡。由学位委员会根据主题、方法等特征,审慎议定邀请评审的专家。

其次,建议平衡评审双方的交流地位。例如简化论文的申诉程序,鼓励参与同学提出申述,并容许评审双方展开辩诘,同时另邀第三方学者进行复阅等。

最后,建议强化评阅记录的参考价值。例如根据回复评审意见,建立评审专家数据库,作为日后邀请评审的参考。明显不够认真或不够专业的少请,而审查特别认真,同学深感获益的老师,则可以列入感谢名单,年终由院系特别致谢。


张振华


关于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的若干思考

     

作为一名高校教师,我多年来参与学位论文的盲审,每年所指导的研究生论文,也会送去盲审。我所收到的盲审论文主要来自两个渠道,一是教育部学位中心送来的。已经忘了最初是通过什么方式注册成为学位中心的入库专家的,但可能是经过了所在高校的推荐,目前重点高校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师多半会位列其中。每个入库专家都会登记自己的研究专长和研究方向,系统会将送审论文与入库老师的方向自动匹配。如果老师接受,那么就要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评阅意见。另一个渠道是,有合作关系的单位,会将本单位的论文批量送到另一所高校的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按照论文所涉及到的专业,分配给院系。院系再按照导师的方向和意愿分配到老师手中。引起争议的盲审,主要出现在第一个渠道。下面着重围绕这个渠道的论文评审情况展开。

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流程简述

现在的博士学位论文,以我所在的高校为例,通常要进行三份盲审。盲审有数项分指标,并要对论文整体分等和打分。分等区分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对应的结论是,直接答辩、稍微修改后答辩、大修(需要重新送审)、不同意答辩四项。如果评审专家给出的结论是后两个,那么就意味着否定了该论文。从结果看,多数论文能够通过盲审,但通不过的比率在提高,有的年份或专业,通不过的比例甚至接近一半。

这并不是说,所有盲审专家有一半会否定该论文,而是因为盲审结果在使用上采取“一票否决”的规则:只要有一份评阅意见认为需要大修或不合格,该生就不能进入正式答辩流程。评阅意见如此重要,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救济渠道。现在的做法是,如果遇到盲审未通过的情况,需要导师和学生向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诉。申诉成功后,可以再送出去两份。如果两份均通过,之前的否定性意见就作罢。如果仍有一份意见是否定的,那么该生本年度就不能答辩,论文需要至少修改半年以上,方能再度申请进入答辩程序。

当下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优点和不足

要讨论该做法的优缺点,需要将这一议题分成两个部分,一是为何要实行匿名评审,二是匿名评审结果的使用。

就前一个而言,除了盲审,目前还有大量的论文是通过“明审”的方式进行的。事实上,同一篇博士论文,除了三份盲审外,还有两份是由导师指定或推荐评阅人的方式来进行的。在后一种情况下,评阅人知道论文的作者和导师,同样,作者和导师也知道论文送到谁手里。“明审”一般不会出现问题,原因有三个,一是导师在推荐评阅人的时候,会有考虑。二是评阅人顾忌论文的指导教师,在评阅的时候,会手下留情。三是如果评阅人想要否定该论文,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表达出来,比如,将论文送回,而不是直接给出否定性的评价意见。匿名评审很好地规避了这些问题,从这个角度看,这样做对确保论文质量就显得非常必要。

这并不是说,在这个环节,盲审制度就没有问题。现实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评阅人对于论文给出否定性的评价,且否定的理由过于武断、主观性过强,或者过于严苛,尤其是当其他几份意见都是高分通过,独有这份评阅给出否定性评价的情况下。另一个容易被诟病的问题是,评阅意见迟迟没有返回。论文的答辩流程是一环套一环,这一环延迟了,就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但学生提交论文后,之后的流程就不在其掌控的范围内了。等待的过程,对于学生和导师而言,都是折磨。这两个问题,在制度上都试图加以解决。对于前者,给出的办法是另外送审,对于后者,给出的办法是,严格规范评阅时间。因此,在我看来,随着制度的完善,匿名评审环节遇到的问题,大体上是能够解决的。目前的问题,主要出现在评审结果的使用上。

一篇论文需要面对多个评审者,每个评审者的学术专长和研究偏好不同(就政治学科而言,可能还要加上一条,即评审者的意识形态差异),自然会给出有差异的评价,这再正常不过了。面对这些有差异的评价时,如何运用这些结果对学位论文进行评价,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环节。在这个环节的问题有三个,一是过于依赖外审结果,类似于我们常说的“以刊评文”。二是论文必须全票通过。但真正有创造性的论文,可能就是一些人同意,一些人反对。如果学生和导师为了全票通过,将一些有棱角的、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磨平、删除、掩饰,长期以往,实际上是不利于优秀论文脱颖而出的。三是提高学位论文能够进入答辩程序的门槛。百分制的情况下,目前的门槛,很多地方已经提到了70多分,乃至80分左右了。这样的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在之后的论文抽检中出现问题,它最大限度地帮助培养单位实现了“风险最小化”。

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改进措施

如何改善制度的运行,我的主张有两个。

一是建立健全对评审专家的评价机制。从今年起,教育部学位中心实施了信誉分制度。如果评审专家没有按时提交评阅意见,将被扣除一定量的信誉分。信誉分低于一定的分值,将不会再接到论文评审邀请。我觉得,信誉分不能只与评审时间挂钩,还应该与评审意见的质量挂钩。这里的质量不是说评审等级和结果,“恶意评审”的专家不是好专家,从不给出否定性评价的专家也可能不是好专家。如果一个专家的意见总是与其他所有评审人的专家向左,这种情况,是不是也能在信誉分中有所体现?

二是优化评价结果的使用。一个好的制度,应该平衡各方的利益、意见和诉求。目前这种做法,是将压力和风险完全传导给学生和导师。将导师和学生深度绑定在一起,让导师对学生论文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做有一定的偏颇,也不公平。可以考虑通过这种方式来给学生和导师减负,解决在盲审结果使用环节存在和导致的问题:在评审结果回收后,能否“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然后再判定论文的结果。

甘甜


超越“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是否应取消”的争论


 今年5月份,一位教授公开发文“炮轰”其指导的博士论文遭遇了“恶意评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事件上引发了“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是否应取消”的争论,而根本点则指向了当前学位论文匿名评审(下称“论文盲审”)制度的利弊得失。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当前的论文盲审制度?对此,我认为首先要对我国论文盲审制度的发展脉络、现实运作情况展开全面分析,找到问题的症结,从而提出更为可行的建议。总体上,我认为,简单说坚持或取消论文盲审制度是片面的,因为问题的症结不在于“是否需要论文盲审制度”。换言之,我们要超越“论文盲审制度是否应取消”的争论,而是要转向“论文盲审制度如何合理运行”的讨论,从而凝聚共识。

论文盲审制度的类型、范围及历史流变

论文盲审制度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完全匿名评审和部分匿名评审。完全匿名评审是指评审者和作者双方都不知晓对方身份的信息(即“双盲评审”),而部分匿名评审则指评审者知道作者身份但作者不知道评审者身份(即“单盲评审”)。在实践中,大多数高校采用的是完全匿名评审。该制度广泛应用于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尤其是在研究型大学和重点学科中应用较多。通常,评审涉及论文的学术质量、创新性、研究方法等多个方面。

论文盲审制度并非一开始就建立起来,而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特别是研究生教育不断发展而逐步确立的。自1978年开始,我国正式开始招收研究生,而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198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出台后,正式建立起涵盖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制度。当时由于制度初创,且招生规模较小,我国并未明确实行论文盲审制度,只是规定:“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不过,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由于博士生培养规模扩大,为保证培养质量,清华大学在1995年率先对拟申报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同行专家盲审,后来逐渐发展演变为“每年随机抽检10%左右的博士学位论文”,2001年则把这一比例扩大到博士学位论文数的40%。与此同时,2000年,北京大学中文系开始实施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到2002年,北京大学正式公布了《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和导师在答辩中回避评议制度的实施原则》,明确要求全校博士学位论文均须同行盲审。这一文件是我国高校最早颁布的有关学位论文盲审的政策文本,具有示范和引领意义。这一阶段部分高校响应,开始推行论文盲审制度,但是纵观全国,大多数高校仍以非匿名评审为主。直到2014年,随着我国研究生培养规模的扩大以及对学位论文质量要求的提高,国家颁布了两个重要文件——《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及《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正式把学位论文盲审确立为硬性制度,并在全国施行。由此可见,论文盲审制度最主要是为了适应规模化培养研究生而产生的质量控制设计。

当下我国论文盲审制度的优缺点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部分高校开始探索实行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到2014年我国正式全面推行这一制度,至今已经走过了近30年时间。这一制度的优点毋庸置疑,但是运行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也颇为突出,亟需进一步改革和优化。

(一)我国论文盲审制度的优点

1.避免人情评审。通过论文盲审,特别是双盲制度,有利于避免人情等因素的影响,一方面减少作者或导师打招呼的情况,另一方面减少了评审专家怕得罪人的心理负担,促使其尽量在学术标准内给出相对客观的评审意见。

2.保证公平和公正性,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由于论文盲审制度通常要求学位论文申请方和论文评审方互不知情,避免了外审专家因为作者的身份、学术地位、所在学校等非学术因素的干扰,提高了评审的公平和公正性。与此同时,盲审制度的施行对于培养单位、指导教师以及研究生都具有制度倒逼效应,要求他们提升培养质量,否则盲审不及格的后果将难以承受。制度的长期运行容易产生重视培养,敬畏学术的文化,从而进一步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

3.推动学术标准化进程。论文盲审制度的施行促使学术共同体在论文评审过程和标准把控上更加统一规范,从而有助于提升学位论文的整体质量。具体来说,首先,要求所有评审者在评价论文时遵循统一的标准和流程。这种标准化有助于减少评审过程中因个人偏见或主观因素带来的不一致性。其次,评审者在无法得知作者身份的情况下,更加倾向于依照学术标准和评审指南进行评审,从而减少不正当行为的发生。这种规范化有助于提升学术评审的整体质量,促进学术道德建设。最后,不同高校、研究机构的评审专家通过对学位论文的评审,促进了学科共同体的学术交流,事实上也推动该学科学术评判标准的传播,从而推动学术共同体的建设。

(二)我国论文盲审制度的问题

尽管如此,论文盲审制度在实际运转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1.评审质量参差不齐。随着时代不断发展,专业不断细分,哪怕同一学科内部都存在“隔行如隔山”的情况,更何况还存在多元研究方法的情况,评审人可能存在明显的方法偏好。在当前的盲审制度中,评审系统主要还是以二级学科来匹配外审专家的,这就容易出现不匹配的情况。尽管在评审系统中有一项是询问评审者是否熟悉,但由于是根据二级学科匹配的,外审专家通常倾向于填写熟悉。此时,评审者的专业水平和领域知识不尽相同,评审质量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一些评审者可能不熟悉论文涉及的具体领域,导致评审意见不专业或不准确。例如,有些评审者对个案研究方法的理解不足,可能会对论文的研究方法提出不合理的质疑。

2.一票否决权的问题。在一些高校的评审制度中,一票否决权的使用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即使多数评审者认为论文合格,只要有一位评审者持否定意见,论文就可能被否决。这种机制在实践中可能会因为评审者的主观偏见或学术观点分歧而对学生造成不公正的影响。

3.反馈机制不完善。当前的评审反馈机制缺乏透明度和有效性。作者对评审意见难以进行有效的反馈和申诉,评审过程中的不公正或错误可能难以纠正。这种缺乏透明度的机制会导致作者对评审过程的不信任,影响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和创新性。

4.评审者的选拔和培训不足。评审者的选拔标准和培训机制不够完善,导致评审者在评审过程中可能缺乏必要的学术素养和客观性。评审者可能因个人情感、学术流派或其他非学术因素影响评审意见,这与论文盲审制度的初衷相悖。

5.评审过程中的主观性和偏见。一些评审者在评审过程中可能存在主观偏见,评审意见中带有质疑和反问的语气,缺乏建设性建议。这种主观性和偏见会对作者的学术成果和创新精神产生负面影响。

6.对学术创新的抑制。在一些情况下,评审者可能对论文的创新性和前沿性缺乏理解,认为选题“难驾驭”或“缺乏学理性”,从而对论文进行否定。这种情况会抑制学术研究的创新性和前瞻性,阻碍学术发展的进步。

7.高校对评审结果的过度依赖。一些高校过于依赖外部盲审结果,而忽视了本校学术委员会和导师的评价意见。这种做法可能导致评审过程的机械化和缺乏灵活性,不利于综合评价学术成果的质量和创新性。

本次沸沸扬扬的“恶意评审”事件多少反映出当前我国论文盲审制度存在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评审者选拔、评审反馈机制、评审标准和培训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改进和优化,以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

我国论文盲审制度的优化建议

(一)把控论文评审质量

1.建立评审者数据库。汇集国内外优秀学者资源,建立一个高质量的评审者数据库。这个数据库应该包括各学科领域的顶尖学者,并且定期更新,确保评审者的专业性和多样性。每位评审者的专业背景、研究方向和评审历史都应详细记录,以便在选择评审者时能做出最合适的匹配。

2.定期评估和更新。对评审者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审反馈和论文质量,对不合格的评审者进行淘汰,并引入新的合格评审者。这可以通过匿名调查和评审后反馈等方式实现,确保评审者的评审质量持续保持高水平。

3.提高评审者选拔标准。制定严格的选拔标准,确保评审者具备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知识。例如,要求评审者至少具有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并且在其研究领域有丰富的研究成果和学术影响力。

(二)平衡一票否决的后果

1.引入复审机制。对于一票否决的情况,引入第二轮复审,由不同的评审者再次评审,以减少单一否定意见的影响。例如,可以规定在出现一票否决时,必须有至少两名新的评审者进行复审,确保评审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2.调整权重分配。修改评审制度,将否定意见的权重相对降低,确保多数评审者的意见能够更全面地反映评审结果。例如,可以规定只有在有超过50%的评审者持否定意见时,论文才被判定为不合格。

(三)优化反馈机制

1.建立透明的反馈渠道。允许作者对评审意见进行申诉和讨论,建立专门的反馈渠道。这可以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作者可以匿名提交申诉,评审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审查和处理,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

2.设立专门的申诉委员会。 处理作者的申诉和反馈意见,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申诉委员会应包括独立的学术专家,对评审意见进行再评估,并作出最终决定。

(四)强化对评审专家的选拔和培训

1.定期培训。对评审者进行定期的学术培训,提升他们的评审能力和学术素养。培训内容应包括最新的学术研究方法、评审标准和伦理规范,确保评审者的评审过程科学、客观。

2.制定评审指南。编写详细的评审指南,规范评审流程和标准,提高评审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指南应包括评审标准、评分细则、常见问题处理等,帮助评审者进行系统化评审。

(五)降低评审过程中的主观性和偏见

1. 多元化评审团队。组建由不同学术背景和研究领域的专家组成的评审团队,减少主观性和偏见。每篇论文至少由三名不同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确保评审结果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2. 进一步强化双向盲审。当前部分高校仍未全面采用双盲评审制度,建议强化双向盲审,即不仅作者身份匿名,评审者身份也对作者匿名,进一步减少双方的主观影响。这样可以避免评审者因担心被报复而作出的保守或偏见评审。

(六)保护和鼓励学术创新

1. 鼓励创新研究。在评审标准中明确对创新性研究的支持,制定激励机制。例如,对具有创新性的研究给予更高的评分,或者设立专门的创新奖项,鼓励学术创新。

2. 多样化评审标准。允许不同类型和层次的研究存在,评审时综合考虑论文的创新性、实用性和学术价值。例如,对于前沿性和高风险的研究,给予更多的宽容和支持。

(七)避免过度依赖评审结果

1. 强化校内评审机制。除了外部评审,增强校内学术委员会和导师的评价作用,综合外部评审意见进行最终评审。例如,可以设立校内评审委员会,对外部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评审结果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2.多层次评审体系。建立多层次的评审体系,不仅依赖外部评审,还包括校内专家和跨学科专家的评审意见。这样可以避免单一外部评审的局限性,提高评审结果的可靠性。

结语

我国论文盲审制度在避免人情评审、保证公平和公正性、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学术标准化进程方面发挥中重要作用,是一项适应研究生规模化培养的质量控制设计。当然,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评审质量参差不齐、一票否决权使用不当、反馈机制不完善、评审者选拔和培训不足、评审过程中的主观性和偏见、对学术创新的抑制以及高校对评审结果的过度依赖等问题。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我国的论文盲审制度呢?首先,对于“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便全盘否定”或“该制度具有重要功能便全盘肯定”的观点,我们都应该摒弃,而是以更为理性、全面的观点展开讨论。学术本身就存在大量争鸣,有分歧很正常,而导师或学生不认可也很正常,关键是高校要正确看待这种分歧,不搞“一刀切”,认为只要有盲审专家打了不及格,就全盘否定,而是建议学校和学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对分歧较大的盲审意见展开复核讨论,并且应当赋予当事导师和学生申诉的权利。与此同时,教育部层面应当设置申诉机制,对于分歧较大的论文,应当送第三方再审。换言之,我们要超越“论文盲审制度是否应取消”的论争,为该制度的改革和优化提供可行建议。本文所提出的优化建议,具有愿景和理想的色彩,要真正落实需要时间。但是制度的改进和优化本身就是一个过程,我们不妨给理想一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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