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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影响

知产观察家  · 公众号  ·  · 2025-02-02 09:00

正文

2024年12月2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公布施行,并曾于2017年、2019年两次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行为规制法,对市场主体的经营和正当竞争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施中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本次修订旨在查缺补漏、删繁就简、积极创新,公布后的修订草案也引发了司法、学术、产业等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有鉴于此,2025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发展新年论坛暨知识产权经理人年会特别设置分论坛,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影响”为主题,邀请来自司法、学术、实务界的知名专业人士展开对话交流、分享精彩观点。


张广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本场分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张广良主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陶乾,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丹丹先后作主题发言。杜颖、陶乾、百度集团法务部高级经理杜剑波、新浪微博法务总监范晔、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钟文参与论坛对话环节。


杜颖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杜颖 首先以“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市场混淆条款的认识”为题发表演讲。她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中的市场混淆条款同现行法相比,为实现不同法律的协调和衔接而做出了部分修订,同时新增了关于保护对象和禁止性行为的规定。其中,主要争议集中在新增内容部分,多数反对声音认为法律规范贵在抽象出商业标识的本质,而新增内容对于商业标识的罗列过于细碎。事实上,修订草案所罗列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在技术快速变迁的时代中其本身稳定性成疑,立法对其应持谨慎态度。此外,市场混淆条款中新增的关于搜索关键词的规定存在较大问题,因为搜索关键词引发的商标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涉及的是付费搜索,自然搜索产生的结果一般不会产生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问题,故该规定本身的表述就有内在限缩性,且将其放在市场混淆条款下,会破坏该条款的内在逻辑,以及本条与其他条款分工与衔接的体系性。最后,修订草案还需进一步明确市场混淆条款的定位,即区分商业标识混淆的兜底条款性质与市场混淆的兜底条款性质。



陶乾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陶乾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消费者利益考量”为题发表演讲。她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对企业影响较大的条款,包括第七条商业混淆条款、第十三条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新增加的关于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条款,以及新增加的关于禁止大企业滥用优势地位为中小企业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条款。上述条款背后都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色彩,这是因为市场竞争的本质就是对商业机会和消费者的争夺,消费者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当中理应有一席之地。但是,消费者利益受损仅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判定的考量因素之一,而非决定性因素。在个案中,还需要考察消费者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部分消费者利益与另一部分消费者利益的关系、消费者利益与经营者利益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行为规制法,其介入市场竞争应保持谦抑,判断是否应当介入的标准即竞争秩序是否被扰乱,而竞争秩序受损的判断应综合考量消费者利益、竞争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形主要包括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受损,个人信息权益或隐私权受损等。总的来说,对于互联网竞争应区分具体场景进行个案判断,使用多元利益的考量方法,在尊重自由竞争和商业自由的基础上,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周丹丹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周丹丹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趋向及对企业的合规建议”为题发表演讲。她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本次修订中,2022年公布的修订草案及本次公布的修订草案,都明显体现出对数字经济所带来的新型竞争行为,尤其是对涉数据获取和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需求。此外,相比于2022年版修订草案和2024年5月颁布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最新版修订草案采取了相对中正的立法表述方式,其规制范畴未包括一些在实际落地过程中难以明确约定构成要件的竞争行为。总体而言,本次修订的主要方向包括加大对平台经营者的管理义务和竞争行为的要求,新增与数据获取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细化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条款的规制范畴。结合立法趋势和近年来的司法判例,企业在进行数据收集和爬取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爬取数据的内容、行为形式和可能造成的后果,这些因素也是法院认定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考量维度。概而言之,不采取破坏措施,遵守Robots协议,尤其是在人工智能时代使用开源数据集时遵循相应的开源许可条款,都是企业内部进行数据爬取和使用所要注意的风控点。



进入圆桌对话环节,杜剑波、范晔、钟文、杜颖、陶乾先后发表观点。


杜剑波  百度集团法务部高级经理


杜剑 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高了对实践中较多出现的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回应了企业对涉企业名称、网络账号等侵权行为的关注,有利于震慑和规制现实中比较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令人感到振奋。但与此同时,修订草案新增的关于搜索关键词的规定,可能使得行业内通行的关键词隐性使用模式普遍沦为侵权行为,对广大平台型企业造成严重冲击、削弱其创新投入,且该规定亦与国际主流做法相悖,值得进一步斟酌适用。


范晔  新浪微博法务总监


范晔 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及时回应了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新型问题,受到了企业的普遍关注。同时,修订草案中的部分规定也存在着进一步优化的空间,尤其是关于数据爬取行为的定性,还应结合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情节去分析和判断。总的来看,修订草案对企业合规工作释放了新的信号,包括:应将合规工作融入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借助AI技术搭建监测系统以提前识别和发现潜在知识产权风险,以及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等。


钟文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钟文 指出,从律师的视角出发,《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中关于“经营者不得为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便利”的规定,虽然在实操性和可实现性上还无法定论,但对于权利人而言是一个好的信号。本次修订的最大难点在于如何实现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利益、经营者利益的平衡,三者并没有轻重缓急或者比例大小之分。而在技术发展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极大便利的今天,我国或许应积极借鉴国外的法律实践经验,实现更为严格的修法,这也将更有利于维护竞争秩序。


杜颖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杜颖 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与适用的难点,在于平台、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三方复杂的结构分层以及利益冲突的多面性。在市场发展迅速、变化多样的今天,立法修法必须谨慎地做出规则设计,以避免对市场带来负面影响,以及法律规则本身的虚置。特别是对于搜索关键词的相关规范,要充分考虑到互联网情境的特殊性,立足于法律视角而非道德层面进行评价,兼顾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考量,审慎地控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经济进行强干预的边界。


陶乾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陶乾 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其本质是行为规制法,这与作为权利保护法的三部知识产权法有着显著不同。在市场竞争中,竞争对手之间必然有得有失,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对竞争本身持包容态度,其所规制的是竞争手段的不正当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的过度干预不利于营商环境。落实到具体规定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平台规则的制定、算法在竞争中的应用、商业混淆案件中的帮助侵权的认定,也应当保持谨慎,避免规制过度干涉平台合理的自主经营权或架空其他既有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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