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10
月
23
日
来源:移民局网站
国移民发〔
2018
〕
4
号
李志轩提示
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2016
年修正本)》第二条规定:
“
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以下简称中介活动)
系指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所称中国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办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
本办法不适用于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境外就业的中介活动,以及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劳务活动。
”
第十条规定:“中介机构可以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的人员提供以下服务:(一)国内外出入境信息介绍;(二)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前往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咨询;(三)与相关国家出入境服务机构沟通联系或者合作,为服务对象合法入境前往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四)指导、协助服务对象合法申办前往国签证;(五)相关材料的文字翻译;(六)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国家语言、生活常识、技能培训;(七)服务对象的境外安排和接待;(八)主管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停止签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中介机构还可以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的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而旅行社恰恰是兼营此类业务的最好的中介机构。
以下为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局(总队)
:
2018
年
9
月
27
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全国推开
“
证照分离
”
改革的通知》(国发〔
2018
〕
35
号)。根据通知要求,自
2018
年
11
月
10
日起,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境外就业除外)
。为落实好国务院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自
2018
年
11
月
10
日起,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申请,停止审批签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此前签发的《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二、清理《经营许可证》。
自
2018
年
11
月
10
日至
11
月
30
日止,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将此前签发的《经营许可证》收回存档,对空白《经营许可证》登记销毁。
三、清退备用金。
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备用金清退工作。
四、履行监管职责。
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后,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切实
加强事后监管
,依法履行查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骗取出入境证件等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国家移民管理局
2018
年
10
月
2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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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由编者李志轩编配,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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