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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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老年人保健品诈骗案

刑事实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10-02 20:3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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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赖琛琛(“办案人”公号)

部分案例检索:潘美玉提供(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主任)


老年人保健品诈骗案件办理心得交流


今年3月份在青岛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一位70多岁的独居老人被发现在屋内上吊自杀,其匆匆赶来的儿子在老人的口袋中发现了一封遗书,称自己从保健品营销公司购买了10多万元的保健品,承诺的到国外旅游也没有兑现,感觉被骗了对不起家人。


其实,保健品营销市场的混乱已经不仅仅是这两年的事情了。从组织老年免费旅游、体检、讲座,到营销人员“嘘寒问暖”表现孝心,各种手段都瞄准了那些缺少关爱的老年人,许多老年人甚至深陷其中,把子女的劝阻当成是不孝,一意孤行。最终花费巨额钱财在一堆无用的保健品上。


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立案监督案件,控告人的父亲是80岁的独居老人,看到了小区门口“参加体检免费送鸡蛋”的广告后心动了,就拨打了对方的电话,于是对方立马派车将老人送到了某某弄堂里,进行所谓的“体检”。据老人事后说,自己都没有被抽血,对方就出具一份验血报告单,称老人某某指标严重超标,可能有脑溢血的隐患,老人一听立马慌了。随后对方马上开始推销某某口服液,可以降血压、降血脂甚至延年益寿,老人说现在身上没带钱,对方又殷勤地开车送老人回家取钱,最后老人花了5万元买了10盒某某生物公司研制的保健品口服液。


老人的儿子发现老人上当后,马上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希望公安机关以诈骗案立案侦查,但公安机关通过对涉案的保健品进行调查,发现这个在外地的某保健品生产厂家确实有国家批准的保健品生产批号,厂家也给出了4999元人民币每盒的建议销售价格。因此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并无不当。但事实上,这伙保健品推销员天天都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没有刑事侦查手段的帮助,找到他们又谈何容易。


可以说,正是保健品市场管理的混乱导致了这种钻法律漏洞行为的存在。对于保健品生产厂家的销售价格、批号审核,应当有更加严厉的监管标准。


一、目前利用保健品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主要有这几种类型:


1、感恩抽奖型诈骗【案号:(2017)鄂0684刑初137号】


被告人以感恩活动为名,以抽奖送福利,发放保健品,承诺购买商品后第二天凭商品盒子全额退款形式吸引实施诈骗,判处二年


2、刮奖钓鱼型诈骗【案号:(2017)豫0502刑初26号】


被告花费6000条购买曾买过“九芝堂”保健品人的信息,邮发“九芝堂公司搞周年店庆”宣传页,并设有刮奖区,都为中二等奖100万,诱惑被害人拨打兑奖热线和公证热线诱骗缴纳手续费、保证金,构成诈骗罪。


3、购药送基金型诈骗【案号:(2015)铁东刑初字第156号】


被告人将保健品冒充为治疗心脑血管的药品,高价销售,并以为其办理红十字会扶贫基金的形式骗取钱款,判处三年六个月


4、黄鼠狼送鸡蛋型诈骗【案号:(2017)黑0602刑初104号】


被告人以发放广告、赠送鸡蛋的方式,向老年人宣传该公司的保健业务,以销售保健品骗取押金的方式实施诈骗,判处四年四个月


5、免费旅游型诈骗【案号:(2015)浦刑初字第3835号】


被告人购买保健品可优惠参加旅游、组织香港旅游、购买保健品可以入股为由诈骗钱财,判处七年六个月


6、军医专家型诈骗【案号:(2014)湖刑初字第63号】


被告人以免费体检、病情诊断的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假冒军医名义,以普通保健品冒充心脑血管疾病功效的药品,骗取被害人钱财,构成诈骗罪,判处二年。


7、传销洗脑型诈骗【案号:(2015)长刑初字第111号】


被告人不断播放事先录制好的有关中老年人保健方面的内容的宣传片,对中老年人进行洗脑,以先卖给老年人保健品和按摩器后多返钱的方式诱惑老人,给老年人造成购买产品就返现金的错觉,然后不予返还,判三缓四。


8、免费讲座型、免费体检型诈骗【案号:(2015)绍越刑初字第971号】


被告人利用“健康讲座”,随后对参会的老年人进行所谓的免费体检,并谎称该保健品为能治疗心脑血管方面疾病的药品,骗得老年人信任后,以超过购进价的14倍的高价销售给老年人,判处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实务处理中的疑难点


1、介于刑民之间


有些团伙向老年人销售的是有国家批号的厂家生产的保健品,且销售价格也是厂家的建议销售价格。但是销售人员在销售的过程中,可能采用大量欺诈的手段,比如先让老年人参加免费的体检活动,然后伪造体检单称被害人血液中某种指数偏高,随后开始推销某某“延年益寿口服液”有神奇的治疗效果,老年人一时心动遂花钱买下。


这类案件的难点是犯罪团伙会辩解在销售正规的保健品,问题只在营销手段和方法稍微夸张一点而已,认为只是民事行为,不是刑事犯罪行为。我们认为,公安机关遇到此类案件还是应该先进行刑事立案进行侦查,重点对宣传营销的过程进行细化,查实营销过程中对保健品的功能到底扩大的何种程度,比如有没有宣传成药品、或者功能方面有没有非常肯定效果的内容等等,虽然销售的是接近厂方指导价的正规保健品,但通过虚构事实,让原本不需要购买此保健品的人,误以为是可以完全根治某种疾病的神药,不管该产品本身的成本或者定价有多高,被害人被欺骗购买了对其不需要的产品,显然也是一种诈骗类型的刑事犯罪。


从实务中的判决中来看,有比较典型可以认定诈骗罪的类型:(1)伪造仿造保健品的批号、医疗用品的产品合格证书,向被害人销售山寨保健品。(2)无批号,直接伪造虚假的保健品,如使用糖水兑制某某口服液高价贩卖给被害人。(3)以不合理的高价出售劣质保健品,如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成本只要100多元的劣质蜂胶。


2、罪名争议(销售假药罪与诈骗罪)


在老年人保健品诈骗案件中,常有以保健品冒充药品的行为,对此类案件,以诈骗罪定性还是销售假药罪定性,首先要对涉案的保健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案件当中的保健品到底是何种成分,被害人食用后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销售假药罪和诈骗罪客体和客观方面完全不同。简单来说,销售假药罪侵犯到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而诈骗罪侵犯的则是公民的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销售假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销售假药,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则是行为人纯粹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的行为。


比如被告人通过对假冒的保健品夸大功效,隐瞒本人真实身份,冒称医学院学生及专家、教授、军队医院医生,虚报检查结果,将假冒保健品谎称是军队科研成果的药品,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进行购买,就客体而言,并未侵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但却对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造成侵犯;就客观方面而言,该犯罪行为除了使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外并未遭受其他不良影响。所以该犯罪行为更符合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


综上,以销售假冒保健品骗取财物的案件,其目的是骗取财物,纯粹是以假冒保健品作为骗取对方信任的手段和诱饵来骗取他人财物,若其假冒保健品并不足以危害他人体健康,以定诈骗罪为宜。


三、案外感悟


曾在网上看到过一名保健食品销售人员的自述,称其公司的销售人员都经过严格的培训,以服务质量为销售环节最重要的一项,专门以老人尤其是独居老年人为销售目标,热情、亲切接待每一位有可能成为客户的老年人,甚至要将他们当成自己的父母,走进他们的生活,买菜、做饭、聊天等使是他们的常规工作。有些老年人会被产品宣传说动,有些老年人会被销售人员感动,有些老年人即使很有理智,最后也会因为人情难拒而妥协。老年人保健品诈骗案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种社会人文的课题。其实,作为老人的孩子,对老人多加关爱陪伴、沟通聊天,也许才是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