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正市场价值应当是私人房地产在最佳使用时可能创造的价值吗?
2007年4月16日下午5:30,美国俄勒冈州安大略县巡回法庭在进行了一周讨论后做出裁决,俄勒冈州政府应当为它因修建道路而在2006年6月10日强制征购的普勒房地产公司(PREC)的4英亩土地偿付140万美元——既不是俄勒冈州交通部门计划偿付的23.84万美元,也不是普勒房地产公司索要的160万美元。
州政府修建这条道路的目的是减少安大略市中心的交通拥堵,而普勒房地产公司在州政府强制征购这4英亩土地之前,已经计划在这个地方使用15~19英亩土地建造一座交通服务中心。实际上,1970年普勒房地产公司在此地建造了一座加油站;1980年代中期公司又在临近处购买了若干英亩土地,计划建设交通服务中心。州交通部门认为,这条道路的建设将为该公司的土地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但是,普勒房地产公司否认了这个假定,因为道路建设所占用的土地将打乱他们建设交通服务中心的计划。
显然,俄勒冈州交通部是按照这块土地被征用时的农用性质决定它的价值的。但是,安大略县巡回法庭的裁决依据是购买私人房地产的“公正市场价值”原则,即一块土地的“公正市场价值”应当是私人房地产在最佳使用时可能创造的价值。
2.
强制征购家庭住宅与强制征购土地的赔偿一样吗?
加拿大专门为强制征购家庭住宅制定了一部《家庭住宅强制征购法》(1990)(Family Homes Expropriation Act)。该法律规定,家庭住宅是指,供一个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物以及它所坐落的最大不超过6000㎡的土地。当然,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家庭(由父母孩子组成的家庭),该定义里的家庭还包括血缘或法律关系上的家庭,如兄弟姐妹、没有婚姻关系的男人与女人、独居的一个人、成年人与他们领养的孩子,甚至2个长期生活在一起的朋友所构成的家庭。
对强制征购家庭住宅的赔偿原则是,房地产业主应当可以使用这笔赔偿金购买或建造一所与被征购住宅相同的住宅。政府强制征购部门在决定赔偿时,应当考虑的问题是:(1)这笔赔偿金是否足够购买一个相同的住宅,或者,这笔赔偿金是否在目前市场状态下一定或可能购买一个相同的住宅;(2)在使用这笔赔偿金不可能买到相同住宅的地方,多少赔偿金可以建造一所住宅。
如果在城镇或村庄更新时,政府强制征购部门发现这所家庭住宅的规模、结构或装修不合乎标准,或者根本不适合人居住,那么,政府强制征购部门不会为这种不适合人居住的家庭住宅提供任何赔偿金。他们只考虑哪里有可以供这个家庭租赁的适当的社会公共住宅,以及哪里的租赁房价格这个家庭可以承担。
当然,不为这所不合乎标准或者根本不适合人居住的住宅提供赔偿金,并不意味着不对它的宅基地提供赔偿。因此,赔偿依据加拿大《强制征购法》(Expropriation Act, 1990)第27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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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以这块土地在强制征购之日的公正的市场价值和现存的使用价值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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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的市场价值是指这块土地在公开市场上出售时可能实现的价值,但是,强制征购当局有权基于出售后的税收考虑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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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征购当局不以它的可能的用途来决定它的价值,而只以它在强制征购之日的用途决定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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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征购当局不考虑任何对这块土地不合法使用所产生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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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所住宅的状况不合卫生条件或没有合理的修缮,那么,这个住宅的价值是,估计修缮后的价值减去修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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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制征购部门不会为这种不适合人居住的家庭住宅提供任何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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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块土地没有市场价值,土地价值以重新恢复它的状态计算。
供稿人:
叶齐茂
,曾任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建设部村镇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现侨居墨尔本,为澳大利亚执业城市规划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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